借用资质接工程,工人受伤谁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审判依据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依据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某日,林先生受王先生雇佣到洛阳某公司的仓库中干活,在使用切割机切割材料时被切割片击伤眼睛,工友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林先生住院治疗十余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7817.51元。
林先生眼睛受伤且伤情严重,想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无后顾之忧。
案件处理
洛阳光法所律师团队接受林先生的委托,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三期的鉴定。法院委托河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林先生眼睛损害评定为八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据调查了解,秦先生借用河南某建筑公司的施工资质与洛阳某公司签订《外墙真石漆维修施工合同》,王先生招揽工人干活。
2022年9月某日,秦先生作为施工单位的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名。洛阳某公司向河南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9月底及12月底分别收到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30890元(备注为“洛阳某公司产业园C库外立面维修及真石漆喷漆工程”)及12000元(备注为“洛阳某公司产业园C库办公室拆除及某街东地块工程质量鉴定修复”)。
河南某建筑公司称是秦先生借用其对公账户收取承包款,该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秦先生,称秦先生借用其资质进行具体施工工作,且借用公司账户过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未获得法院认可。
洛阳某公司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某建筑公司支付款项,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洛阳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无证据证明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林先生受王先生雇佣到案涉仓库工作,王先生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林先生进行必要的岗位安全操作培训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教育,尽力预防林先生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王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做到了上述事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林先生在工作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酌定林先生自行承担25%的责任,王先生和河南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林先生的各项损失经律师团队计算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检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3716.83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王先生赔偿林先生各项损失
共计 201287.62 元,
河南某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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