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上海闵行法院签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案情简介
小陈与小汪系夫妻关系
小汪因犯罪入狱多年
两人长期未共同生活
小汪刑满释放后
多次上门向小陈索要钱款
并对小陈谩骂、恐吓
有时还会进行殴打
2022年7月19日
两人因家庭纠纷引发矛盾
小陈向公安机关报案
虽然两人的离婚案件还未经法院正式立案
但为维护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
小陈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并提交了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及相关视频材料
视频中小汪对小陈大声喊叫,将其逼至墙角
并掐住小陈的脖子对其进行殴打
裁判结果
经审查,法院认为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
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
本案中,被申请人入狱服刑多年
期间申请人独自承担起抚养女儿、照顾公婆的家庭重任
被申请人出狱后理应怀感恩之心回归家庭
尽到作为一名丈夫、父亲、儿子应尽的责任
然而自被申请人出狱后不久
双方即因琐事多次争吵
进而演化为对申请人进行威胁、殴打
法院认为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形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作出如下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小汪对申请人小陈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小汪骚扰、接触申请人小陈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性规定的重要制度,被称为是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升级版”,《规定》进一步明晰了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了实务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1、保护范围更加宽泛
《规定》第三条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本案中,小汪对小陈殴打恐吓、威胁、骚扰等行为,均系《反家庭暴力法》及《规定》中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小陈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不良影响,致使小陈身心不能处于安宁的状态,存在着一定现实和将来的危险性,因此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2、保护措施更加多样
《规定》第十条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予以细化为: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增加的保护措施更符合信息时代,侵权手段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切身权益。
3、保护目的更加明确
《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足可见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规定》无论是将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明确为家庭暴力行为,亦或是将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明确为保护措施,都进一步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重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居生活,被申请人不仅有上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更对申请人进行威胁、骚扰,造成申请人的精神压力,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有效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4、审查方式更加灵活
人民法院处理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审限为七十二小时,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常规谈话、听证费时费力,且多要面对被告不到场的局面。随着异步庭审、在线诉讼等新技术普及运用,庭审、谈话、听证的方式日趋多元化。《规定》第七条与《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相适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审查方式及审查流程大大简化,更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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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止家暴!新规后上海闵行法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出炉
作者:田震 陈寅雪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2022年8月1日,上海闵行法院签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