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加大产权保护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的研究。《意见》或将促进相关部门加快制定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及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的法律法规。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强调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提出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并对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意见》的出台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为解决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所关注的诸多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49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此规定由于缺乏细则,对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缺乏可操作性。《意见》对续期问题作出回应,明确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将很快出台相应措施,并会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将会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释放新红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因而具有划时代意义。
分析人士指出,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会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此前,全国人大业已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试点县(市、区)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区)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结合此次《意见》,《意见》回应了农村宅基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同时,也是强化了《物权法》,回应了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当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立法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细化相关规定。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解读
作者:道可特法视界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摘 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加大产权保护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