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运用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重要的司法解释。这一行动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问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重要的司法解释。这一行动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问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专业律师以律师视角,将分期对以上三个文件进行解读。今天我们首先聊一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的具体规定,对我们的生活到底有什么重要影响。《执行担保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执行担保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二、明确了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执行担保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因此,《执行担保规定》将执行担保明确限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即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提供的担保。
三、规定了如何提供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即执行担保包括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他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四、明确规定了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
《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二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以及第十三条,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据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五、明确规定了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对此,《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六、明确规定了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执行担保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执行担保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向被执行人进行追偿。
解: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在执行担保方面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法律效力等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并且各地法院在执行担保方面的实际做法存在着较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执行担保规定》,一方面可以增加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延缓债务履行的期限,帮助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