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的六条建议

来源:万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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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应该是一个阖家团圆、其乐融融的春节,但是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无数医务人员放下对家庭的依恋与不舍,毅然走上抗击病毒的一线。

这本应该是一个阖家团圆、其乐融融的春节,但是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无数医务人员放下对家庭的依恋与不舍,毅然走上抗击病毒的一线。当我们看到一份份请战书上鲜红的手印,当我们听到武汉金银潭医院张定宇院长顾不上被感染的妻子与自己因患渐冻症而一瘸一拐的腿,说“我必须跑得更快,才能跑赢时间;我必须跑得更快,才能从病毒手里抢回更多病人”时,方才明白,“白衣勇士”一词背后是多少人和家庭默默的付出。
在抗击疫情的路上,法律不可缺席!在此,我们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益保护给出六条建议。
01、加强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有效维护医疗机构秩序
突发的疫情导致医疗资源高度紧张,部分医疗机构出现就诊困难的现象。伴随疫情的扩散,焦虑与不安的情绪也在患者群体中传播,容易导致患者情绪激动。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病毒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共同的敌人,只有双方携起手来,才能更好的战胜疫情。
自2019年岁末以来,出现了多起性质恶劣的暴力伤医、破坏医疗秩序的事件。北京民航总医院孙文斌案判决刚刚出具,北京朝阳医院眼科随后出现了崔振国砍伤多名医护人员事件。据澎湃新闻报道,1月27日,湖北省孝感市妇幼保健院的一名发热患者因所开药物缺货,在收费室退款时摘下口罩朝医护人员咳嗽。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公众号长安街知事报道:1月30日,武汉第四医院两名医生遭患者家属殴打,防护服被撕扯,打人者是一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家属。防护服撕扯后直接导致职业暴露,对医护人员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虽然为个别偶发事件,但必须依法严惩以上行为。欣慰的是湖北省公安厅29日发布通告,全省公安机关将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努力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全力服务防治疫情工作大局,其中便包括“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和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等情形,这将有力保障防控疫情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抗击疫情期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安全防护:
1、对入院就诊患者与家属加强安全检查措施。近期已报道的案例中多次出现凶器,安全检查措施可有效降低风险。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以及广西卫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均明确提出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2、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监控设备,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技术手段不仅可以震慑违法行为,还可以帮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3、对于情绪不稳定的患者或者家属需要做到及时发现和及时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
4、一旦出现不可预见性的暴力伤医事件时,可合理自卫,报警并通知院内警务室、安保人员。
希望通过本次共同抗击疫情,全社会可以充分认识到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维持良好医疗秩序的重要性。
02、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保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是战胜疫情的重要保障。为了有力推进抗击疫情工作,武汉设置了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作为未来集中收治感染患者的定点机构,全国各地的援助医疗队也陆续赶到。当感染患者集中在一起后,固然提升了治疗效率且减轻了其他医院内部交叉感染的风险与负担,但集中场所内医护人员面临的风险却不可忽视。在2003年抗击SARS期间,由于保护措施到位,解放军小汤山医院实现了“医务人员零感染率”的目标,我们期待这样的奇迹在“火神山”、“雷神山”同样实现,让医务人员安心工作,平安回家。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因疫情突然且因春节假期部分工厂停工,口罩、目镜、防护服等一时间供不应求,多家医疗机构面临相关耗材紧缺的紧急情况。众多医疗机构在采购渠道以外也广泛募集相关物资。随着政府有力的调节措施以及工厂陆续开工生产,相信物资紧缺的情况会迅速好转。
03、允许医疗机构依法合规接受捐赠
抗击疫情是一场全民行动,绝不仅仅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单方面的事情。如前所述,多家医疗机构面临物资紧缺的情况,接受捐赠是一个缓解燃眉之急的渠道。那么医疗机构可否接受捐赠?接受捐赠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物资行为,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卫生计生单位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时可以接受公益事业捐赠。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物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受赠物品须用于募捐公告所确定的范围内,须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
2、受赠物品须符合国家质量、环保标准;
3、受赠前,须经过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民主议事会议决策程序;
4、接受捐赠时应当由接收单位指定的部门统一受理,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
5、受赠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内部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建立评估机制;
6、签署书面受赠协议,但本次疫情为突发紧急事件特殊时期可简化协议内容;
7、根据捐赠协议等制定使用方案或者计划,合理使用,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使用方案和计划;
8、捐赠信息须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04、给医疗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松绑”
国务院于2018年9月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大力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高校采购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可以不走招投标程序,旨在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激发科研队伍创新活力。
结合目前严峻的疫情形势,建议给医疗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松绑”,总体思路是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工作目标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管理机制和特殊时期的容错机制,赋予医疗机构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对于特殊时期因工作需要所造成的一些决策失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不予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以减轻医务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激励医务人员敬业报国、攻坚克难的决心!
05、依法保障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
医护人员放弃春节假期走上一线的行为,除了舆论赞誉,还应当依法保护其本该享有的福利待遇:
1、加班费:具体详见本律所公号文章《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了解的13个问题!》
2、特殊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明确要求给予“适当的津贴”。2020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3、保障休息时间。目前一线医务人员工作繁重,应该制定定期轮换的工作方案,依法及时安排补休,不能透支医务人员的健康。
4、及时安排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当发现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5、获得相应荣誉。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个人和集体即时性表彰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20〕78 号),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关心爱护参加防控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时发掘先进事迹,对发现的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指挥协调,后勤保障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要第一时间商本级表彰管理部门,开展即时性表彰,充分彰显卫生健康系统对先进典型的关心和尊崇,让先进典型事迹为疫情防控阻击战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
06、重视对医务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
医务人员是医疗专业人员,但他们同时也是普通人,也有自己的家庭和家人,他们在防控一线不仅承担了巨大的工作量,还承受着暴露感染的风险,其心理难免出现压抑、怀疑、恐惧、焦躁、敏感、脆弱、孤独、疲劳、抑郁、挫败、自责、无助、委屈等负面情绪,所以需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心理疏导与心理干预工作。
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其中对“医护及相关人员”作出特别指导,要求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培训,预防性晤谈,工作轮换,合理排班,与家人和外界保持交流、联络,出现失眠等症状时及时寻求心理健康服务;如果持续2周需由精神科进行评估等措施。我们希望以上措施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在这里向医务人员推荐: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精神科工作人员成立的援助团队,如有需要可下载“掌上同济”APP进行免费心理咨询。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尊严开路者,不可使其困顿于荆棘。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和关爱,是我们对生命价值的基本尊重。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病毒,是患者与医生共同的敌人,只要携起手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迎难而上,我们一定能汇聚起坚不可摧的磅礴力量,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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