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拆迁拆散了亲情

来源:天水中院

文章摘要
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拆迁安置是切实改善老百姓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位的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幸福工程,也是建设文明、生态、和谐、宜居城市的有效途径。

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拆迁安置是切实改善老百姓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位的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幸福工程,也是建设文明、生态、和谐、宜居城市的有效途径。
老旧小区换发“青春”,老旧小区改造改到群众的心坎上,城中村拆迁安置让拆迁群众住进了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服务完善的住宅小区,得到了老旧小区及拆迁安置群众的高度认可和赞扬。
刘某因所在城中村被国家依法征收,其居住房屋被整体拆迁安置分得4套拆迁安置房屋及几十万的拆迁补偿款,本该阖家为这笔意外之财欢欣雀跃的时候,刘某一家此时却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案情回顾
1960年1月27日,刘某的父母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一次婚姻,婚后共生育子女4人刘甲、刘某、刘乙、刘丙。二人婚后共同居住在刘某祖父母所有的本区一户宅院内。刘某祖父母去世后,因刘某父亲为非农业户口,遂将该房屋登记在刘某母亲名下,并为该户户主。刘某、刘乙、刘丙户籍登记在母亲户下,刘甲户籍自出生登记在刘父户下。刘某结婚后其妻迁至该户,后刘某离婚,其前妻户籍迁出,2008年刘某女儿因上大学将户籍迁出。1985年刘乙户籍迁出,1991年刘丙户籍迁出。2001年7月5日,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2004年,刘父去世,未留有遗嘱,亦未对案涉房屋进行继承。2015年,刘母提议对院落进行翻建。4子女均同意翻建,但未协商出资比例及房屋建成后的分配问题。翻建前,院落内有土木结构西房3间、南房2间,东面自北向南卫生间1间,卧室2间,北边开设大门。经刘甲和刘某共同与个体承建人协商后,2015年7月20日,刘甲作为甲方,承建人作为乙方,签订了《拆建协议》。协议签订后,施工队进场施工。案涉院落的拆建工程资金管理由刘甲负责,刘甲和刘某负责日常监管修建事宜。后刘甲陆续向承建人支付工程款共计25万元。刘甲自认工程款中有刘母出资4万元、刘乙出资4万元,剩余17万元资金来源为刘甲个人存款5万元及借款12万元,另外9万元工程款由刘某支付。2019年3月12日,刘母去世,未留有遗嘱。
2020年,登记在刘某名下的宅院被政府征收。2020年7月5日,刘某与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刘某分得面积88㎡至139㎡房屋4套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约35万元。2020年8月,案涉房屋拆除。
另查明,1996年村上给刘母另划了0.2亩宅基地,刘乙、刘丙在该宅基地上自建二层楼房。2020年7月该院拆迁,刘乙、刘丙各置换一套126㎡的房屋。
3个姊妹与刘某之间就如何分配拆迁安置房屋和拆迁补偿费产生纠纷,刘甲、刘乙、刘丙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院审理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在庭前阅卷中发现该案系家庭成员内部纠纷,涉案宅院为祖遗宅院,宅院上房屋建成历时已久,刘某与三姊妹对2015年房屋翻建时的出资情况又各执一词,审理难度较大。合议庭在充分查阅案件资料的基础上,制订细致、周密的庭审计划,开庭审理中就各方争议的问题充分听取意见,尽最大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在庭审终结后,合议庭围绕本案的争议点,调取相关证据,在深入讨论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基础上,合议庭仍然坚持家事纠纷最好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各方之间矛盾,既能让案件得到妥善的化解,更重要的是可以弥合已经产生裂痕的亲情。
2022年1月25、28日,在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腊月二十六,合议庭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开展调解工作。主办法官向当事人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古人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家,必有余殃。你们一母同胞,同村上有多少人拆迁,仅你们一家兄弟姊妹之间因为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闹上法庭,让亲戚朋友如何看待你们一家人。现在虽然你们通过法院来化解纠纷,但作为我们审判人员还是希望你们能家人和睦、兄友弟恭、姊妹和谐,各位都是亲兄弟姊妹,扯断骨头还连着筋。”
春节临近,办案法官本着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弥合兄弟姊妹之间情感裂痕,让案件当事人可以过一个温馨、和睦的新年,但是因各方之间调解意见分歧依然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调解程序无法进行。在春节过后,合议庭经过细致的讨论,对案件进行了判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位于天水市xx小区A3-1102室房屋(面积90.95平方米)归刘甲所有;位于天水市xx小区A3-1103室房屋(面积90.95平方米)归刘乙、刘丙共同共有,其中刘乙享有55.95平方米,刘丙享有35平方米;位于天水市xx小区B1-2106室房屋(面积139.87平方米)、B1-204室房屋(面积88.71平方米)归刘某所有;
二、刘甲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90724.676元;刘乙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42122.171元;刘丙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29161.503元;刘某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85155.35元;
二审法院判决:
一、由刘某分得天水市xx小区房号B1-2106号房屋(面积139.87㎡)、B1204号房屋(面积88.71㎡);
二、由刘甲分得天水市xx小区房号A3-1-1102号房屋(面积90.95㎡)、A3-1-1103号房屋(面积90.95㎡);
三、由刘某向刘乙支付拆迁补偿款229144.88元,刘某向刘丙支付拆迁补偿款13463.17元;
四、由刘甲向刘丙支付拆迁补偿款82793.05元。
裁判理由
拆迁补偿费用的分配应综合考量补偿费用的性质、各方对翻建房屋的出资情况,同时本案拆迁宅院系在宅基地上建成的院落,宅基地系由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划分,具有保障其成员基本居住条件的作用,在分配因宅基地上院落拆迁补偿收益时还应考量对拆迁宅基地依赖程度综合予以确定。
本案中,因刘甲在出生后户籍登记在其父亲户下,而刘父为非农业户口,因此刘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甲对案涉宅基地不享有权利。本案审理中亦查明,1996年村上给刘母另划了0.2亩宅基地,刘乙、刘丙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已享有相应权利,而且已经在该院落拆迁安置中获得利益。因此,刘乙、刘丙亦对本案拆迁的宅院宅基地不再享有权利。被拆迁宅基地登记在刘某名下,宅基地上宅院常年由刘某、刘父、刘母居住,在父母相继去世后,该宅院由刘某居住,因此案涉宅院宅基地的居住权益应由刘某享有。此外,案涉院落翻建后,翻建房屋长期对外出租,其中大部分房屋出租收益均由刘甲占有并支配,该因素亦应当在分配案涉翻建房屋的补偿款时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本案翻建房屋由刘甲出资17万元,刘某出资9万元,刘乙出资4万元,刘母出资4万元。因刘母已去世,其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对刘母所享有的份额应由四个子女均等继承,进而案涉翻建房屋的出资比例可确定为刘甲18万元,刘某10万元,刘乙5万元,刘丙1万元,对应的出资比例为52.94%、 29.42%、14.7%、2.94%。综合上文论断,本院确定各方当事人按照如下比例对拆迁协议中共同出资翻建部分拆迁补偿费用进行分配,刘甲45%,刘某45%,刘乙8%,刘丙2%。在确定各方分配份额后,合议庭紧扣拆迁补偿协议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性质,对每项补偿费用按照上述原则予以分配,并根据刘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取得的安置房屋价值对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决居住问题而分配给本集体组织内村民,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补偿协议中通常不包含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仅以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项目进行分配,而不考虑宅基地上的居住权益归属,如此则背离了宅基地的基本属性。正所谓:水有源,树有根。宅基地上房屋并非凭空而起,拆迁协议中虽然不包含对宅基地的补偿,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户内成员。因此,在分配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是必须考量的因素之一,在判断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时则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只有在综合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以及宅基地上房屋出资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拆迁补偿协议中具体的补偿项目,才能在补偿款分配时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做到判处有理有据,说理让人信服。
法官心语
一家之亲,父子、夫妇、兄弟而已。这三种至亲关系历来被视为人伦之中最重要的关系,其中,尤以父子、兄弟关系,因血缘纽带的联结,在传统中国更是受到特别的重视。兄弟结脉,同根共生,一源而出,分形连气,手足情深,理应互相友爱,彼此善待。“兄弟怡怡”,才能使双亲和悦,才能慰藉父母之心。否则,兄弟之间薄情寡恩、形同陌路,甚至互为仇敌,父母是最为伤心的,如此,孝顺也就无从谈起了。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兄友弟恭,将其看作调节兄弟关系的论理规范。友,是兄弟之间的一种道德观念,最根本的特征是兄对弟的逊让、爱护。兄弟长大成人,各自成家立业,重要的是各安贫富,和睦相处,即使偶有争执,也当以宽容之心,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假如彼此指责,而伤手足之情,恐怕是父母最不愿意看到的。明代徐祯稷在《耻言》中说:“事父母者莫善于顺,宜兄弟者莫善于让。故顺,孝之实也;让,友之本也。”哥哥姐姐对弟弟妹妹谦让、友爱,做弟弟妹妹的对哥哥姐姐恭敬、顺从,兄弟姊妹和睦相处,一家人其乐融融,父母自然是看在眼里,喜在心间。此之谓“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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