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篇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如何应对烦不胜烦的骚扰电话?遇到摄像头偷拍该怎么处理?AI换脸、伪造他人声音算不算侵权?这些只有生活在这个时代才有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如何应对烦不胜烦的骚扰电话?遇到摄像头偷拍该怎么处理?AI换脸、伪造他人声音算不算侵权?这些只有生活在这个时代才有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每个人体面而更有尊严地生活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热点问题。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其中第一章为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第二章至第六章则为人格权的“具体规定”,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的人格权法。
01: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或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格属性、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上述具体人格权外,《民法典》990条第二款还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我们称之为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02:P图、换脸、换声音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每个人就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而享有的权利,如果有人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来牟利,这不仅不尊重肖像权人,更是对其经济权利的侵害,特别是依靠知名度获得赞助或广告费用的名人。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
此外,民法典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劝人的肖像。
03:哪些信息是属于我们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比如指纹、DNA)、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在上述个人信息中,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同时也是私密信息,属于隐私的范畴,需要更强的保护,所以人格权编规定了它们要适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04:如果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人格权受到侵害,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对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95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结语:
人格权篇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利“整理收纳”,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彰显“人的价值”,为我们搭建起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人格权保护体系,更充分、更有效地保障我们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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