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事案件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其实刑事案件对于和解中也有特殊的程序规定,笔者通过本文带大家了解这一特殊的刑事程序,并通过案例浅析一下和解的法律效果。
刑事和解协议适用情形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如故意伤害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型的犯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除渎职型过失犯罪外,如玩忽职守罪等,其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3上述两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这个程序。
达成和解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案例
2019年7月6日20时许,王某1因曾听说本村村民刘某讲过其妻子胡某与村民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叫上其儿子王某2和胡某、钟某到刘某家中对质。四人到刘某家后,王某1、王某2、胡某三人将刘某打伤,在殴打刘某的过程中,王某1抓住上前帮忙的刘某妻子黄某的头发,将其头部往水泥地上按,王某2则抓住黄某的头发将其头部往墙上撞,致黄某受伤。经鉴定,黄某的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刘某的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人王某1、王某2赔偿了刘某、黄某医药费等费用12万元并公开道歉。
最终,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2是相对作用较小的主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起,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判处王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王某2免予刑事处罚。
笔者认为,若两名被告人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王某2是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的,相比免予刑事处罚来说,被宣告不起诉就视为没有犯罪记录,而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犯罪记录。所以笔者建议,如果涉嫌此类犯罪,越早达成和解,对于案件的处理是越有帮助的。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民可调,“刑”可和?
作者:黄庭军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民事案件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其实刑事案件对于和解中也有特殊的程序规定,笔者通过本文带大家了解这一特殊的刑事程序,并通过案例浅析一下和解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