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中国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要求,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2023年2月20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23]4号,以下简称“《指引》”)。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指引》,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组律师和私募基金专业律师,结合不动产与私募基金实务经验,对该《指引》内容进行逐条解读,以飨读者。



关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的律师解读
作者:李明原 李莹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为促进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中国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要求,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2023年2月20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