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昨天,一条“去故宫撒欢儿~”的微博火了,事件正在持续发酵。每当类似事件出现,舆论新闻往往会在两个走向上进行延展。

第一个方向---事件涉及的公共机构。本次事件中,故宫首先发声致歉,媒体纷纷表示“故宫不容碾压”,然后各新闻媒体和普通受众开始探讨把车开到故宫到底算不算是一种“特权”,对此问题,故宫没有做出官方的回答。
第二个方向---涉事当事人的过往背景。事件的第二天,涉事女主的各种信息就在各方的挖掘下广泛传播。一些自媒体晒出了女主在美国的豪宅、豪宅背后的所有权人身份、女主亲属的相关身份背景等等。此时,往往会出现众多的当事人社交账号发文的截图,还有各种“知情人士”的爆料。

好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蹭热点一定是次要的, 重要的是要借着热点给大家普及法律知识,表达严肃的法律观点。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遇到类似博主、明星新闻事件发生时,往往躲不开的两个法律概念,“知情权”与“隐私权”。
知情权
首先我们来谈“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1)号决议,将知情权列为基本人权之一。
在我国,对于“知情权”的保障体现在各项法律的具体分则规定中。比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行政处罚》等法律中,均有明确条文涉及对相关主体知情权的保护。
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在性质上属于公众知情权的延展,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保障社会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
在日益开放发达的自媒体时代,人们更加渴求获悉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探知的欲望,知情权被更加突出的强调。同时,又出于自身安全的需要,人们又大都希望为自己保留一块尽可能大的私密空间,将个人隐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种安全需要在常规情况下往往被忽视,晒生活的博主比比皆是,但是一旦发生一些突发情况,隐私权就又成为救命稻草。
隐私权
与“知情权”相对的一个概念就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窥探和干扰,包括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犯。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相关权利保障的内容。
当人们把当事人自己在公共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动态翻出来再次展示使用时,是不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这一点答案应该是一致否定的。但是所谓“据知情人士透露”就要另当别论了。就其透露的具体内容,往往涉及到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处于风口浪尖的事件当事人往往会把自己的各自媒体账号内容删除。于此就还要提出另外一个概念---“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指的是服从人们的要求,把新闻文章和其他网页上可能会令人尴尬的内容链接从搜索结果中移除。支持者认为被遗忘权更有力的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但批评者提出,该权利将使网络公司不再是单纯的中立平台,它充当起审查者的角色,被遗忘权一旦被滥用,将对言论自由和媒体的合法报道带来威胁。
我国现行法中并无法定称谓为“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被遗忘权”只是在国外有关法律及判例中有所涉及,但其不能成为我国此类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
在自媒体时代,言论表达方式和途径日益复杂多样,言论自由日益得到最大化的享有,但言论的自由并非漫无边际,宪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其他基本权利构成对言论自由的基本限制。
昨天,一条“去故宫撒欢儿~”的微博火了,事件正在持续发酵。每当类似事件出现,舆论新闻往往会在两个走向上进行延展。

第一个方向---事件涉及的公共机构。本次事件中,故宫首先发声致歉,媒体纷纷表示“故宫不容碾压”,然后各新闻媒体和普通受众开始探讨把车开到故宫到底算不算是一种“特权”,对此问题,故宫没有做出官方的回答。
第二个方向---涉事当事人的过往背景。事件的第二天,涉事女主的各种信息就在各方的挖掘下广泛传播。一些自媒体晒出了女主在美国的豪宅、豪宅背后的所有权人身份、女主亲属的相关身份背景等等。此时,往往会出现众多的当事人社交账号发文的截图,还有各种“知情人士”的爆料。

好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蹭热点一定是次要的, 重要的是要借着热点给大家普及法律知识,表达严肃的法律观点。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遇到类似博主、明星新闻事件发生时,往往躲不开的两个法律概念,“知情权”与“隐私权”。
知情权
首先我们来谈“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1)号决议,将知情权列为基本人权之一。
在我国,对于“知情权”的保障体现在各项法律的具体分则规定中。比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行政处罚》等法律中,均有明确条文涉及对相关主体知情权的保护。
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在性质上属于公众知情权的延展,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保障社会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
在日益开放发达的自媒体时代,人们更加渴求获悉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探知的欲望,知情权被更加突出的强调。同时,又出于自身安全的需要,人们又大都希望为自己保留一块尽可能大的私密空间,将个人隐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种安全需要在常规情况下往往被忽视,晒生活的博主比比皆是,但是一旦发生一些突发情况,隐私权就又成为救命稻草。
隐私权
与“知情权”相对的一个概念就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窥探和干扰,包括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犯。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相关权利保障的内容。
当人们把当事人自己在公共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动态翻出来再次展示使用时,是不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这一点答案应该是一致否定的。但是所谓“据知情人士透露”就要另当别论了。就其透露的具体内容,往往涉及到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处于风口浪尖的事件当事人往往会把自己的各自媒体账号内容删除。于此就还要提出另外一个概念---“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指的是服从人们的要求,把新闻文章和其他网页上可能会令人尴尬的内容链接从搜索结果中移除。支持者认为被遗忘权更有力的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但批评者提出,该权利将使网络公司不再是单纯的中立平台,它充当起审查者的角色,被遗忘权一旦被滥用,将对言论自由和媒体的合法报道带来威胁。
我国现行法中并无法定称谓为“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被遗忘权”只是在国外有关法律及判例中有所涉及,但其不能成为我国此类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
在自媒体时代,言论表达方式和途径日益复杂多样,言论自由日益得到最大化的享有,但言论的自由并非漫无边际,宪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其他基本权利构成对言论自由的基本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