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大众,在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者享受其提供的服务后,总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在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中,考虑到找零的繁琐性,商家作为经营者常会对收费数额进行取整,即采取“四舍五入”的经营结算方式,如今,随着电子支付的不断推广和我国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商家很少会面临找零的境地,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此时如果商家继续采用过去的结算方式,显然已经不合时宜,那么消费者可以如何维权呢?本文简要分析如下。
案例介绍
(一)行政处罚
肖某是一家餐饮店的负责人,收银系统采用“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消费者刘某觉得自己是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并不会存在找零钱的问题,商家这样的收款方式显然不合理,在商家拒绝退还多收的5毛零钱后,就拨打12315进行投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核实后,认为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遂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
(该案例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公众号)
(二)民事诉讼
案号:(2021)苏0213民初2542号
余某到火锅店消费,结账时小票显示还需支付184元,但余某到家后才发现扣除团购券等优惠实际只需再付183.56元,火锅店用四舍五入的收款办法多收了0.44元;同时火锅店 “首斤8.8元”的宣传也没有兑现,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起诉要求火锅店退还餐费、三倍赔偿,并支付误工费损失。法院认为,火锅店在经营结算中使用“四舍五入”必然有亏有盈,余某根据结算小票就能够知道消费价格,至于火锅店宣传“首斤8.8元”的活动,也在代金券购买须知中载明“团购用户不可同时享受商家其他优惠”,因此不能认定火锅店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是,由于火锅店采用“四舍五入”方式结算没有征得余某的同意,最终判决将多收的0.44元退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律师观点
商家明码标价乃是法定义务,用所谓“四舍五入”的经营结算方式显然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等,虽然这类行为未必会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但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类行为,可以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拨打12315热线投诉、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向法院起诉等合理手段维权。
商家收费“四舍五入”的应对之策
作者:许洁来源:昶兴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大众,在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者享受其提供的服务后,总要支付相应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