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存在多种形式的劳务合同,但因提供劳务者一方文化水平偏低不知道如何规范性的让接受劳务者一方书写劳务费欠条,大部分人手中仅持有接受劳务者一方向其所打的“工数条子”,下面来看看法院对未写有金额的“工数条子”该如何认定。
案件回顾
聂某、丁某于2021年6月经韩某安排在其承包的兰干乡某工程打地坪后,韩某向聂某、丁某出具了一份工数条子,载明聂某44.5个工,丁某42.5个工,但对劳务费金额未记录。致使韩某向聂某、丁某支付劳务费15,000元后就不再支付款项,而聂某、丁某认为自己损失了应得的劳务费6850元,引发双方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丁某与韩某间系劳务合同纠纷,聂某、丁某为韩某提供劳务,韩某应当向聂某、丁某支付劳务费。韩某虽称聂某、丁某提交的工数条子中的钱数不是其书写,但是对工数及聂某系大工,丁某系小工,大工每日300元,小工每日200元的事实均认可,根据工数和韩某认可的日工资,可得出聂某、丁某提供的劳务费用为21,580元,扣除韩某向聂某、丁某支付的数额后,最终法院判决韩某向聂某和丁某支付3,850元劳务费。
法官后语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实践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多为完成临时工作而达成口头协议,很少订立书面合同,发生纠纷时雇员举证较为困难,大多时候很难有正规的欠条、对账说明等。“工数条子”就作为一种劳动报酬的证明,包含了劳务的提供及计价的方式,含有提供劳动力的种类、数量、报酬的计算依据,因此可依据“工数条子”来主张劳务费。
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时注意记录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要求用工方等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完成后,要求用工方及时结算,出具书面结算证明比如欠条、对账说明等;在索要劳动报酬时,也应当说明支付的钱款系何款项,或者采取通话录音的方式留存相关凭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依据“工数条子”是否可以索要劳务费,工数条子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贾领伟 董斯来源:巴州法苑

现实中存在多种形式的劳务合同,但因提供劳务者一方文化水平偏低不知道如何规范性的让接受劳务者一方书写劳务费欠条,大部分人手中仅持有接受劳务者一方向其所打的“工数条子”,下面来看看法院对未写有金额的“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