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泼天富贵”需谨慎!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总票房达80余亿元,总观影人次1.63亿,看见2024年春节档电影如此火热的成绩,你动心吗? 近年来,随着中国影视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到影视投资的行列中。

总票房达80余亿元,总观影人次1.63亿,看见2024年春节档电影如此火热的成绩,你动心吗?
近年来,随着中国影视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到影视投资的行列中。然而,多数人只看到影视行业的光鲜亮丽,却不知影视投资的复杂性。这“泼天的富贵”,真的那么容易接住吗?
案情简介
2008年,魏某从北京某大学影视节目制作专业毕业,后进入影视行业。
2013年,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经魏某介绍,运作投资电视剧,并于2年后按时收回本息。有了此次成功合作,这家公司对魏某愈加信任。
2016年10月,魏某称,其正在为某电视剧项目拉投资,享有该剧5%版权及衍生权利,吸引这家公司再次投资。
为证明其为该电视剧权益投资方,魏某向单位提供了其与制作公司签订的联合投资摄制合同。当月,魏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该电视剧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投资900万元,按照其投资款14%的年化收益率计算一次性收益,回款期18个月,且以该电视剧不少于5%的完整版权为担保。
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公司分三次向魏某转账付款900万元,履行了协议。魏某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也向公司提交了加盖电视剧制作公司印章的确认函。
然而,首期投资款于2018年4月到期后,魏某未按约定还款,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6月,公司了解到,虽然该电视剧项目确实存在,但魏某提供的合同书并非电视剧制作公司真实签署,合同书、确认函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均系伪造,其公司也从未收到魏某支付的投资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法治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虽然“影视投资”诈骗名称新颖,但实际上也属于诈骗类侵财犯罪,与其他诈骗犯罪没有本质区别,即骗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钱财。
常见的套路是骗子自称是电影的联合出品人,并且有转让电影的权利,以“高回报”“低风险”“有影视公司内幕信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进行巨额投资。
因此,普通投资者一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轻信他人的投资建议,对于自己不熟悉、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谨慎投资,避免上当。二要在投资前确认好相关项目信息,例如是否来自于官方授权,有无版权及拍摄许可证,项目或相关公司有无不良记录或纠纷等,在做好尽职调查、核对相关信息后再进行后续操作,避免给自身带来损失。三要在投资过程中时刻关注项目情况,保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挽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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