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热搜第一?——这种关注,不要也罢
有些吃瓜群众可能还不知道这是个什么瓜,先借助网上的公开信息拆个瓜:
2019年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有关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表示,贾跃亭已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chapter 11)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作为个人破产重组方案的一部分,由债权人组成的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的债权人信托也将同时设立,美国法院认定的贾跃亭全部资产和相关收益也将会通过这种方式转让给债权人。
2020年1月底,贾跃亭破产文件显示,已申请离婚的甘薇向贾跃亭提出了接近5.7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0亿)的索偿。据报道,甘薇于2019年10月11日在四川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20年3月初,贾跃亭破产重组方案正式提交美国法院,同时曝出甘薇放弃财产优先分配权的消息。
这意味着什么?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表示,甘薇放弃了优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为破产重组的最终成功完成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而唯有破产重组+FF(法拉第未来)最终成功,甘薇才可能跟全体债权人一起得到偿付。
被称赞有格局?——姓甘心甘,是两回事
个别群众吃瓜吃得津津有味,甚至夸赞这个瓜体现了瓜农的格局很大!EXCUSE ME?(此处省略一个黑人问号脸)瓜农虽然姓甘,但不代表人家就心甘情愿种这个瓜呀!也许只不过是光景不好的时候,顺应天时而为罢了。您不会认为,瓜农此举是为了将来有个美好的回忆吧。回忆的台词是不是这样呢——曾经有40亿软妹币放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到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如果上天能够给我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会对优先分配权说三个字,不放弃——STOP! 这位群演,你入戏太深,请原谅我把你拉回现实。
其实,贾跃亭先生的债务处理小组已经说得很清楚:“甘薇放弃了优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为破产重组的最终成功完成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换句话说,不放弃,破产重组方案迈不出关键一步,也就别想重组成功。重组失败,贾跃亭可能就真的再也翻不了身。两个人虽然打了离婚官司,但还不至于要把对方赶尽杀绝。只是苦了甘薇,曾经跟着贾跃亭富可敌国,现在不仅落得个人财两空,还背负了对一般人来说天文数字般的债务。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可以看到,(2017)京03执646号执行案件将贾跃亭、甘薇、乐视控股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4.03亿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据公开报道,自贾跃亭于2017年7月出走美国后,甘薇更多在国内帮助贾跃亭处理债务问题。2017年12月31日从美国返回北京,甘薇更是正式宣布,与贾跃亭的哥哥贾跃民一同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责任,进行资产处置工作。2018年1月3日,甘薇本人还写了一篇《一位妻子的内心独白》发布到个人微博上。对此,也有吃瓜群众用“不到最后永远不知道嫁没嫁对”的感慨,替甘薇“陪丈夫当老赖”的境遇鸣不平。
陪老公(婆)当老赖?——高风亮节,本可避免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意味着夫妻债务共同负担,也就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市场经济时代,夫妻二人共同投身商海的现象比比皆是。顺风顺水的时候,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可以携手高居财富榜尽览无限风光。但是,经营都有风险。如果没有做好风险隔离,一旦夫妻一方经营失败,结果很可能像甘薇一样,被迫一起跌落谷底。因此商人家庭(无论是一方经商还是双方经商,也无论是共同经营还是各自经营),不仅要注意家庭财产与公司经营风险的隔离,更加要注重夫妻二人之间的债务风险隔离。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不要以为风险离得很远,明天和“风暴”,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若是提前做好了风险隔离,又何必在某个时刻因为某个举动被人称赞“有格局”呢?与其高风亮节,不如高枕无忧。想要做到高枕无忧,就必须构筑牢固的夫妻风险的“防火墙”。当然,如何造就可靠的“防火墙”,就得看专业律师的功力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长期以来,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制度在司法层面的落实,都遵循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指导原则。虽然从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施行以后,指导原则进行了修正,转为更加注重保护配偶方利益,但并未动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对外需共同承担的制度基础。因此,许多夫妻往往因为没有认识到共同财产制隐含的共同债务风险,导致自己或配偶被迫面对极为被动的局面。当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举大额债务以共债名义进行追索时,另一方虽然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抗辩,但仍然存在不低的败诉可能性。笔者以浙江省2020年公布的40个涉及夫妻共债认定问题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结果如下表:
总体来说,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比例达到了31.25%,接近三分之一。其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比例稍低为28.33%;但其他纠纷的认定比例则高达40%。管中窥豹而言,夫妻共债的法律风险仍然较高。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外部债务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的法律风险仍然没有别除。这其中涉及到夫妻债务的内外关系问题。因为在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之间对财产的所有形式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或平均所有。因此,只要是共同财产都可以作为夫妻任何一方的责任财产用于对外清偿。若发生离婚等导致必须进行共有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的事由,另一方才有权就此前用共同财产清偿的单方债务,向实际负债方追偿。简单来说,法律效果基本与连带担保责任等值。当然,非实际负债方在执行阶段只有配合执行的义务,而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担忧。但是,一旦共有财产受损,将来的追偿,如何保证能够变现呢?看看甘薇就知道了,现在只能指望贾跃亭的破产重组方案得到通过并且最终发生咸鱼翻身的奇迹才行。
而且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我国并无夫妻财产分割后的配偶优先分配制度,夫妻一方离婚后向另一方的追偿,与所有普通债权人一样是平等受偿的。这意味着,甘薇可以根据美国法律决定是否做出“高风亮节”的弃权之举,普通人可是连“高风亮节”的资格都没有的。所以,通过事先的法律安排,将夫妻关系中的债务风险进行彻底防范和隔离,才是明智之举!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同时,也允许夫妻之间进行各自财产独立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采用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将双方的财产与债务作出有效的切割。同时,根据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第三人知情”的要求,对夫妻财产独立的约定进行公证。并且要求配偶一方对外交易时,向相对方披露自己具有夫妻财产债务独立的约定,彻底消除一切隐患。此外,信托计划、保险安排、股权架构等技术设计,也是构筑“防火墙”的有效方法。至于约定内容怎么起草、其他安排怎么设计,只能在全面沟通后,有针对性地量身订做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最后,临渴掘井难面风云变幻,未雨绸缪方可稳如泰山!
与其高风亮节,不如高枕无忧 ——从甘薇放弃财产优先分配权说起
作者:王海翔 林晨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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