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拒,只因租客职业是律师?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甲律师急于寻找租赁房屋,某天发现某公寓前张贴租屋广告:“房屋出租,100平米套房,厨浴齐全,租金每月3000元,水电另算,租期最少一年,拎包入住。

甲律师急于寻找租赁房屋,某天发现某公寓前张贴租屋广告:“房屋出租,100平米套房,厨浴齐全,租金每月3000元,水电另算,租期最少一年,拎包入住。”律师看房后表示满意,随与乙房东联系,表示租房,同意所提条件,并郑重声明自己是律师。房东回答:“不愿出租给律师。”律师表示房东歧视自己的职业,坚持租房合同成立,房东有交房义务,有无理由?
一、本案主要在于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分析
(一)甲律师可否向乙依照(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请求交付房屋?



  1. 租赁合同?甲与乙意思表示一致。
    (1)乙的要约?对不特定公众要约:要约邀请。不成立要约。
    (2)甲的要约成立。
    (3)乙对承诺?乙拒绝承诺、要约消灭。
    2. 租赁合同不成立
    (二)甲律师不可请求交付房屋。
    三、解答

  2. 甲律师可向乙依照(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请求交付房屋,需要甲乙之间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成立租赁合同。
    首先要看乙对出租广告是否为要约。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和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把一项订约的意思表示视为一个要约就是不合适的,只能视为一个要约邀请。因此乙对广告应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甲因乙的要约邀请表示愿意接受条件租屋,其系对于乙的一个要约,乙对甲表示不愿出租,系拒绝甲的要约,要约归于消灭。因此甲乙直接的合同未成立。
    甲认为乙以其为律师为由拒绝租屋,具有歧视性。拒绝要约不必说明理由,此乃体现意思自治自由。乙的拒绝可能是基于以往经验或为避免纠纷,并不必然认为具有歧视性,就算是明目张胆的歧视亦不因此使其负有缔约的义务。

  3. 甲律师不得请求乙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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