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贷款业务中,当债务人不能依照此前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有时通过采取“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对相关风险予以管理和把控。而“借新还旧”中“新贷”的发放往往涉及各方担保主体的利益和风险,实践中,在金融机构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常见担保人以新发放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为由进行抗辩,从而要求免除相关担保责任的情况。下面让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苗卓琳律师对此问题的一些看法。
高庭律师认为,应关注以下几点问题:
1、何为“借新还旧”
值得注意的是,“借新还旧”并非现行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以往的判决及发布的判例中对“借新还旧”作出了相关定义,认为“借新还旧”应当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此处需明确:一是该情形以旧贷未实际清偿为前提;二是仅仅以新贷合同中约定了用途为“借新还旧”,或两笔贷款金额相同、时间存在关联为由,难以证明“新贷”的实际用途,通常法院还会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还款凭证、流水等相关材料予以辅助证明、查清事实。
2、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而我国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当“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时,“新贷”的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则;同时规定了“借新还旧”前提下,“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即:新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新贷”是在“旧贷”基础上新增的,且新增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新贷”用以“借新还旧”不知情的情况下,新增的担保人可以免除相关担保措施。
3、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当新贷担保人提出,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主债务人约定“新贷”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并不知情时,则债权人应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证明新贷担保人对上述事实的明知或应知。对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前期办理新贷业务时,对新贷担保人尽到通知义务,或是要求担保人通过签字、盖章等方式对款项用途予以书面确认等,尽可能避免相关争议的发生。
贷款是“借新还旧”,担保人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作者:苗卓琳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贷款业务中,当债务人不能依照此前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有时通过采取“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对相关风险予以管理和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