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朴某系某小区业主。2019年,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某物业公司2020-2022年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签订该合同时,未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赵某、朴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诉讼中,业委会对小区业主进行走访调查,满足前述人数要求的业主对聘任决定补签同意书,并经居委会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小区业委会在诉讼中通过补签同意书的方式对聘任物业公司的决定进行效力补正,居委会对业委会的调查过程及结果予以确认。虽然业委会决定聘请物业公司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初衷是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改善和提高业主生活质量,且所聘物业公司自2020年起已提供物业服务多年,服务期限也即将届满,期间大多数业主并未对该公司的选聘问题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聘请书的补正效力。法院依法驳回赵某、朴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对业委会未按法定程序决定应由业主共同决议事项的行为予以批评指正,并责令业委会今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
典型意义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影响业主利益的重大决定,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并征求业主同意,在诉讼中补正该程序瑕疵的,人民法院不予撤销,较好地兼顾了稳定的管理秩序及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法院及时督促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严格遵守业主民主议定程序依法履职,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关联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业委会决定诉讼中补正可免于撤销
作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赵某、朴某系某小区业主。2019年,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某物业公司2020-2022年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