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在个人承包地未被占用的情况下,为达到自己不合理的要求,纠集多人采取静坐、阻拦施工设备等方式阻拦项目施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承建的景西路南延工程(尧头村范围)在施工期间,被告人孔富强纠集毕江龙、郝小保等村民以未得到征地补偿款为由,采用静坐、阻拦施工设备等方式阻拦项目部施工,要求施工单位给予补偿,时间长达一个月。后施工方被迫无奈,土方工程施工公司的原某出资,由工地负责人闫小国与李利峰一同在被告人孔富强家中将8万元交给孔富强。孔富强将8万元进行分配,其中毕江龙兄弟分得1.9万元、郝小保分得1.6万元、毕全正分得0.2万元、毕燕兵分得0.5万元,孔军强1万元,王培青0.5万元,李香萍0.2万元。孔富强将剩余2.1万元据为己有。分得钱款后上述人员不再阻拦工程施工。上诉人地头邻居彭某的证言证明其老丈人奎太家在南洼村的1亩2分地由其耕种,景西路在该块地的东面,南北走向,该块地的东面都占完了,西面还剩2米左右没有占,该块地的西面是孔富强的土地,北面是塄,塄上是贾小黑的地;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中原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经社区相关人员及孔富强的地头邻居现场确认,施工期间并未占用到孔富强的耕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富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孔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原某钱款8万元。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未被占地强要补偿,后果如何?
作者: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Q6、在个人承包地未被占用的情况下,为达到自己不合理的要求,纠集多人采取静坐、阻拦施工设备等方式阻拦项目施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