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群内辱骂邻居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邻里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以下案例讲述了在某小区发生的一起因车辆违停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不满原告的行为,部分业主在业主群内辱骂原告,原告将此事诉至法院。

在现代社会中,邻里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以下案例讲述了在某小区发生的一起因车辆违停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不满原告的行为,部分业主在业主群内辱骂原告,原告将此事诉至法院。这一事件不仅反映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也凸显了在网络环境下言行规范的必要性。
案例简介
某小区出车口路两侧因长期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无法顺畅通行。原告为此向交警反映乱停车现象,交警对违停车辆开出罚单。这一行为引发了小区业主群内的热烈讨论,其中更有部分业主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辱骂原告。原告认为此举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致使名誉受损,故将此事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然而,被告却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原告,在业主群内发表意见也是在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也当场表示谅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原告基于对小区业主车辆行驶安全及便利角度的考虑,向交警反映违停事实,系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个人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应当予以肯定。被告在微信群内对原告的行为发表不当言论,虽其辩称其言语并无固定指向,但综合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即能确定被告侵权行为相对人即为原告,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自身的言行,以合适的方式方法表达个人意见,微信并亦非法外之地,现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所谓“邻里和则一家亲,解矛盾则心连心”。邻里之间应当秉持和睦友爱的原则,在生活中也要时刻注意自身言行,共同构建和谐友爱的大家庭。在解决问题和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保持理性克制,文明用语。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切公众场合发言均应文明。否则,均将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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