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律所动态-天达共和代理中国树脂砂轮薄片产业在印度反倾销案中胜诉
二、本期焦点-“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行为的分析及应对建议
三、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化工类产品案件
钢铁类产品案件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纺织类产品案件
医药类产品案件
其他类产品案件
一、律所动态-天达共和代理中国树脂砂轮薄片产业在印度反倾销案中胜诉
应印度国内产业的申请,印度于2021年6月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树脂砂轮薄片进行反倾销调查,王杕律师及其团队在本案中代理中国树脂砂轮薄片行业进行无损害抗辩,并代理多家企业应诉倾销调查。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决定本案无措施结案。
在本案中,王杕律师及其团队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行业内企业通力合作,积极收集行业数据和信息,从产品范围、进口增长、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积极评论和抗辩。律师团队多次向印度商工部和财政部提交抗辩意见;同时,律师团队也积极联络和推动印度进口商提交反对征税的意见。
印度是中国树脂砂轮薄片行业的重要出口市场之一,本案无措施结案有利于中国行业和企业维护并继续开拓印度市场。
二、本期焦点-“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行为的分析及应对建议
目前我国已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但同时也成为各国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目标。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反规避调查成为各国为维护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救济效果而频繁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
贸易救济调查中的“规避”是指出口企业被征收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后,在向采取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出口时,通过改变出口销售方式或渠道等途径,减少或避免缴纳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的行为。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反规避规则,针对各类规避行为的反规避调查规则主要设置于不同国家的国内立法中。目前,欧盟、美国、欧亚经济联盟、印度、巴西、澳大利亚、土耳其等主要世界经济体都制定了反规避调查规则。
反规避调查的关键在于规避行为的认定。在近年来主要世界经济体发起的反规避案件中,通常认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重组销售模式和渠道,通过较低税率企业出口
2. 第三国转口贸易
3. 在发起调查国境内进行零部件组装/加工
4. 在第三国进行零部件组装/加工
5. 产品轻微改变
6. 产品后期开发
本系列文章将针对不同类型的规避行为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并就企业日常防范与应对提出建议,希望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反规避调查带来的风险,更加科学审慎地进行相关决策与安排。
我们在第245期《贸易救济观察》中,针对规避行为1 - “重组销售模式和渠道”的规避行为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
本期文章聚焦规避行为2 - “第三国转口贸易”的规避行为。
一、 行为简介及相关案例分析
“第三国转口贸易”的规避行为主要是指将原产于涉案国的适用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的产品经由其他不适用措施的国家或地区转口至申诉国/地区,从而避免缴纳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的行为。
在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反规避调查规则中,上述行为被明确认定为主要的规避行为之一。例如,
-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将受措施约束的产品经第三国转运”属于规避行为。
- 根据《澳大利亚海关法》第269ZDBB条,“通过一个或多个第三国出口产品”属于规避行为。
- 根据《越南<对外贸易管理法>贸易救济措施若干条款的法令》第73条,“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可扩大至规避贸易救济的产品”,其中包括“通过第三国转运的受贸易救济措施约束的产品”。
- 根据摩洛哥贸易救济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第三国转运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约束的产品”属于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在涉及第三国转口的反规避调查中,如果调查机关最终作出肯定性裁决,认定存在通过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就会将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延伸适用至转口第三国。在这种情况下,位于第三国的真正的出口生产商可以通过积极应诉并争取豁免,证明企业不存在规避行为,从而避免被延伸适用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
下文将主要以第三国出口生产商积极应诉并争取豁免的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介绍,希望为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并自柬埔寨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柬埔寨)的柠檬酸产品反规避调查】
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最初于2007年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8年做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柠檬酸产业于2017年10月向欧委会提交反规避调查申请。欧盟产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产品自柬埔寨转口进入欧盟,从而规避欧盟对中国柠檬酸产品的原有反倾销措施。欧委会据此于2017年12月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并自柬埔寨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柬埔寨)的柠檬酸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在该案中,柬埔寨唯一的柠檬酸盐出口生产商(以下简称“WKB”)配合调查并争取豁免。欧委会最终于2018年9月做出终裁,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存在规避,因此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并自柬埔寨转口的柠檬酸产品的反规避调查。
在该案中,欧委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和判定:
1. 中国、柬埔寨和欧盟之间是否存在贸易方式的变化;
2. WKB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涉及规避行为,具体而言:
1)WKB在柬埔寨设厂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除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外的正当理由或经济合理性;
2)WKB是否存在欧盟柠檬酸产业所主张的,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通过柬埔寨转口(无论是否进行轻微加工)销售至欧盟的行为;
3)WKB在柬埔寨的生产行为是否构成“在第三国进行组装/加工”的规避行为。
中国、柬埔寨和欧盟之间是否存在贸易方式的变化
欧委会根据柬埔寨进出口数据,对中国、柬埔寨和欧盟之间贸易方式的变化进行了分析。欧委会最终认定,从柬埔寨出口到欧盟和从中国出口到柬埔寨的数量的增加是在欧委会于2015年作出对华柠檬酸产品日落复审终裁并决定继续维持对华柠檬酸产品反倾销措施之后发生的,构成对中国与柬埔寨之间的贸易方式以及柬埔寨与欧盟之间的贸易方式的改变。
WKB在柬埔寨设厂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除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外的正当理由或经济合理性
经过实地核查,欧委会认为WKB选择在柬埔寨设厂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地丰富的主要原材料(木薯)以及当地政府提供的一揽子激励政策。此外,欧委会通过调查发现WKB的成立只是其所属的中国集团公司在柬埔寨的投资项目的一部分。据此,欧委会最终认定,WKB在柬埔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正当理由或经济合理性。
WKB是否存在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通过柬埔寨转口销售至欧盟的行为
欧委会从生产流程及生产设备、相关原材料来源、产品及原材料的进销存数据、所涉及的生产工序、是否存在进口被调查产品并转售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及分析,最终做出如下认定:
1)WKB在柬埔寨拥有一条全面而活跃的生产线,并有完整的柠檬酸盐生产流程。WKB出口至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是其在柬埔寨生产的。
2)WKB从中国进口柠檬酸(被调查产品之一),但是这些柠檬酸只是WKB生产柠檬酸盐的原材料之一。WKB在生产中所使用的柠檬酸主要进口自中国,但也从泰国进口。WKB依据价格水平选择原材料进口国。欧委会认为,这些经营活动具有经济合理性,并且不存在任何规避的意图。
3)WKB没有将其进口的柠檬酸,无论原产于中国或者泰国,直接销售或出口至欧盟。
据此,欧委会认定WKB不存在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通过柬埔寨转口至欧盟的规避行为。
WKB在柬埔寨的生产行为是否构成“在第三国进行组装/加工”的规避行为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2)条的规定,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通过组装/加工行为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应判断,1) 来自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并用在组装/加工行为中的零部件(原材料)价值是否占组装/加工产品全部零部件(原材料)价值的60%或以上,以及2) 组装/加工行为所带来的附加价值是否不超过全部制造成本的25%。
该案中,欧委会认定,由于原产于中国的原材料价值占被调查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总价值的60%以下,因此,该加工行为不构成规避行为。据此,不再需要对加工行为所带来的附加价值是否不超过全部制造成本的25%这一标准进行判定。
综上,欧委会最终认定,没有证据显示WKB的经营活动存在规避。由于WKB是柬埔寨唯一向欧盟出口柠檬酸产品的出口生产商,在WKB不存在规避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够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以通过自柬埔寨转口至欧盟的方式被规避了。鉴于上述调查结果,欧委会最终决定无措施终止调查。
二、应对方法及注意事项
作为出口大国,我国一直是各国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选择“走出去”,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工厂进行生产。但是,企业在海外设立的工厂可能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其中就包括遭遇上述反规避调查。
因此,海外投资设厂企业在海外布局决策前以及海外设厂后,将反规避调查风险作为评估考量因素之一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在做出海外布局决策时,企业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全面了解拟设厂国及产品出口目的国的相关规定,对包括反规避调查在内的合规风险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以便作出审慎的决策。
其次,海外设厂后,企业应根据产品出口目的国的相关规定,加强反规避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海外工厂生产经营本土化,从事实质性生产,避免参与转口规避行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做好充分准备。
最后,如果海外工厂在外国调查机关发起的反规避调查中涉案,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整配合调查,积极争取豁免,避免被延伸适用措施。
三、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一、律所动态-天达共和代理中国树脂砂轮薄片产业在印度反倾销案中胜诉
二、本期焦点-“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行为的分析及应对建议
三、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化工类产品案件
钢铁类产品案件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纺织类产品案件
医药类产品案件
其他类产品案件
一、律所动态-天达共和代理中国树脂砂轮薄片产业在印度反倾销案中胜诉
应印度国内产业的申请,印度于2021年6月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树脂砂轮薄片进行反倾销调查,王杕律师及其团队在本案中代理中国树脂砂轮薄片行业进行无损害抗辩,并代理多家企业应诉倾销调查。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决定本案无措施结案。
在本案中,王杕律师及其团队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行业内企业通力合作,积极收集行业数据和信息,从产品范围、进口增长、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积极评论和抗辩。律师团队多次向印度商工部和财政部提交抗辩意见;同时,律师团队也积极联络和推动印度进口商提交反对征税的意见。
印度是中国树脂砂轮薄片行业的重要出口市场之一,本案无措施结案有利于中国行业和企业维护并继续开拓印度市场。
二、本期焦点-“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行为的分析及应对建议
目前我国已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但同时也成为各国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目标。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反规避调查成为各国为维护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救济效果而频繁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
贸易救济调查中的“规避”是指出口企业被征收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后,在向采取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出口时,通过改变出口销售方式或渠道等途径,减少或避免缴纳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的行为。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反规避规则,针对各类规避行为的反规避调查规则主要设置于不同国家的国内立法中。目前,欧盟、美国、欧亚经济联盟、印度、巴西、澳大利亚、土耳其等主要世界经济体都制定了反规避调查规则。
反规避调查的关键在于规避行为的认定。在近年来主要世界经济体发起的反规避案件中,通常认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重组销售模式和渠道,通过较低税率企业出口
2. 第三国转口贸易
3. 在发起调查国境内进行零部件组装/加工
4. 在第三国进行零部件组装/加工
5. 产品轻微改变
6. 产品后期开发
本系列文章将针对不同类型的规避行为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并就企业日常防范与应对提出建议,希望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反规避调查带来的风险,更加科学审慎地进行相关决策与安排。
我们在第245期《贸易救济观察》中,针对规避行为1 - “重组销售模式和渠道”的规避行为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
本期文章聚焦规避行为2 - “第三国转口贸易”的规避行为。
一、 行为简介及相关案例分析
“第三国转口贸易”的规避行为主要是指将原产于涉案国的适用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的产品经由其他不适用措施的国家或地区转口至申诉国/地区,从而避免缴纳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的行为。
在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反规避调查规则中,上述行为被明确认定为主要的规避行为之一。例如,
-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将受措施约束的产品经第三国转运”属于规避行为。
- 根据《澳大利亚海关法》第269ZDBB条,“通过一个或多个第三国出口产品”属于规避行为。
- 根据《越南<对外贸易管理法>贸易救济措施若干条款的法令》第73条,“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可扩大至规避贸易救济的产品”,其中包括“通过第三国转运的受贸易救济措施约束的产品”。
- 根据摩洛哥贸易救济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第三国转运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约束的产品”属于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在涉及第三国转口的反规避调查中,如果调查机关最终作出肯定性裁决,认定存在通过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就会将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延伸适用至转口第三国。在这种情况下,位于第三国的真正的出口生产商可以通过积极应诉并争取豁免,证明企业不存在规避行为,从而避免被延伸适用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
下文将主要以第三国出口生产商积极应诉并争取豁免的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介绍,希望为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并自柬埔寨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柬埔寨)的柠檬酸产品反规避调查】
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最初于2007年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8年做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柠檬酸产业于2017年10月向欧委会提交反规避调查申请。欧盟产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产品自柬埔寨转口进入欧盟,从而规避欧盟对中国柠檬酸产品的原有反倾销措施。欧委会据此于2017年12月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并自柬埔寨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柬埔寨)的柠檬酸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在该案中,柬埔寨唯一的柠檬酸盐出口生产商(以下简称“WKB”)配合调查并争取豁免。欧委会最终于2018年9月做出终裁,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存在规避,因此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并自柬埔寨转口的柠檬酸产品的反规避调查。
在该案中,欧委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和判定:
1. 中国、柬埔寨和欧盟之间是否存在贸易方式的变化;
2. WKB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涉及规避行为,具体而言:
1)WKB在柬埔寨设厂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除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外的正当理由或经济合理性;
2)WKB是否存在欧盟柠檬酸产业所主张的,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通过柬埔寨转口(无论是否进行轻微加工)销售至欧盟的行为;
3)WKB在柬埔寨的生产行为是否构成“在第三国进行组装/加工”的规避行为。
中国、柬埔寨和欧盟之间是否存在贸易方式的变化
欧委会根据柬埔寨进出口数据,对中国、柬埔寨和欧盟之间贸易方式的变化进行了分析。欧委会最终认定,从柬埔寨出口到欧盟和从中国出口到柬埔寨的数量的增加是在欧委会于2015年作出对华柠檬酸产品日落复审终裁并决定继续维持对华柠檬酸产品反倾销措施之后发生的,构成对中国与柬埔寨之间的贸易方式以及柬埔寨与欧盟之间的贸易方式的改变。
WKB在柬埔寨设厂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除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外的正当理由或经济合理性
经过实地核查,欧委会认为WKB选择在柬埔寨设厂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地丰富的主要原材料(木薯)以及当地政府提供的一揽子激励政策。此外,欧委会通过调查发现WKB的成立只是其所属的中国集团公司在柬埔寨的投资项目的一部分。据此,欧委会最终认定,WKB在柬埔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正当理由或经济合理性。
WKB是否存在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通过柬埔寨转口销售至欧盟的行为
欧委会从生产流程及生产设备、相关原材料来源、产品及原材料的进销存数据、所涉及的生产工序、是否存在进口被调查产品并转售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及分析,最终做出如下认定:
1)WKB在柬埔寨拥有一条全面而活跃的生产线,并有完整的柠檬酸盐生产流程。WKB出口至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是其在柬埔寨生产的。
2)WKB从中国进口柠檬酸(被调查产品之一),但是这些柠檬酸只是WKB生产柠檬酸盐的原材料之一。WKB在生产中所使用的柠檬酸主要进口自中国,但也从泰国进口。WKB依据价格水平选择原材料进口国。欧委会认为,这些经营活动具有经济合理性,并且不存在任何规避的意图。
3)WKB没有将其进口的柠檬酸,无论原产于中国或者泰国,直接销售或出口至欧盟。
据此,欧委会认定WKB不存在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通过柬埔寨转口至欧盟的规避行为。
WKB在柬埔寨的生产行为是否构成“在第三国进行组装/加工”的规避行为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2)条的规定,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通过组装/加工行为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应判断,1) 来自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并用在组装/加工行为中的零部件(原材料)价值是否占组装/加工产品全部零部件(原材料)价值的60%或以上,以及2) 组装/加工行为所带来的附加价值是否不超过全部制造成本的25%。
该案中,欧委会认定,由于原产于中国的原材料价值占被调查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总价值的60%以下,因此,该加工行为不构成规避行为。据此,不再需要对加工行为所带来的附加价值是否不超过全部制造成本的25%这一标准进行判定。
综上,欧委会最终认定,没有证据显示WKB的经营活动存在规避。由于WKB是柬埔寨唯一向欧盟出口柠檬酸产品的出口生产商,在WKB不存在规避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够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以通过自柬埔寨转口至欧盟的方式被规避了。鉴于上述调查结果,欧委会最终决定无措施终止调查。
二、应对方法及注意事项
作为出口大国,我国一直是各国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选择“走出去”,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工厂进行生产。但是,企业在海外设立的工厂可能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其中就包括遭遇上述反规避调查。
因此,海外投资设厂企业在海外布局决策前以及海外设厂后,将反规避调查风险作为评估考量因素之一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在做出海外布局决策时,企业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全面了解拟设厂国及产品出口目的国的相关规定,对包括反规避调查在内的合规风险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以便作出审慎的决策。
其次,海外设厂后,企业应根据产品出口目的国的相关规定,加强反规避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海外工厂生产经营本土化,从事实质性生产,避免参与转口规避行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做好充分准备。
最后,如果海外工厂在外国调查机关发起的反规避调查中涉案,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整配合调查,积极争取豁免,避免被延伸适用措施。
三、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 化工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光学增白剂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日对该涉案产品立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
| [2]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甜蜜素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0.23-1.17欧元/千克。 | |
| [3]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3日对自中国进口的1,1,1,2-四氟乙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 |
| [4] 巴西外贸秘书处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 [5]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特性粘度在0.7分升/克(含)和0.86分升/克(含)之间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 [6]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阿斯巴甜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55.4%-59.4%。 | |
| [7]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2年10月27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苯甲酸钠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税率为2.42%,为期5年。 |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10月5日对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
| [2]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10月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法兰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500美元/吨,为期5年。 | |
| [3]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镀锌钢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 |
| [4]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石油管材和无缝套管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以审查是否更新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 |
| [5]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异型混凝土钢筋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 [6]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对林州凤宝管业有限公司的石油管材和无缝套管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加速复审调查。 | |
| [7]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卷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 [8]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7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冷轧钢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7%-22.1%。 |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10月3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
| [2]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2年10月25日接受韩国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4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两面长度均不小于255毫米的铝制双涂层预涂感光板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60%-7.61%,为期5年。 |
| 纺织类产品案件 | [1]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10月19日对进口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建议自2022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3年。税额分别为:第一年0.07-0.27美元/千克;第二年0.06-0.26美元/千克;第三年0.05-0.25美元/千克。 |
| 医药类产品案件 | [1]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10月20日决定不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8月1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阿托伐他汀中间体(ATS-8)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不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 其他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新鲜大蒜进行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日对该涉案产品立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
| [2] 越南工贸部于2022年10月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桌椅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对中国的椅子和桌子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21.4%和35.2%。 | |
| [3]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10月5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床垫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终止对嘉兴泰恩弹簧有限公司和香河嘉尼曼家具有限公司的反倾销调查且不继续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他中国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7%-146.6%;终止对东莞赛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金狮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宜骏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龙恒家具有限公司、香河嘉尼曼家具有限公司、际诺思(厦门)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和际诺思(漳州)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补贴调查且不继续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其他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1.2%-24.1%。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将不晚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 |
| [4]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2年10月7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作出反规避终裁披露,裁定中国涉案产品通过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的形式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规避了现行反倾销税,因此建议对该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 | |
| [5] 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4日对进口蒸发器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建议自2023年1月11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3年。税率分别为:第一年12.5%,第二年11%,第三年9.5%。 | |
| [6] 应进口商The Martlet Group Ltd的申请,英国贸易救济局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部分自行车零部件进行规避豁免复审调查。英国贸易救济局将审查进口商The Martlet Group Ltd是否与原审涉案出口商有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并将最终决定是否豁免进口商The Martlet Group Ltd的产品适用现行反倾销措施。 | |
| [7]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10月1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4.5%,其他中国企业适用的税率为35.75%,为期5年。 | |
| [8]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和组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
| [9]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10月2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3美元/千克,为期5年。 | |
| [10]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铁路机车车辆专用的圆锥滚子空转轴承进行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以审查在当前市场形势下是否继续对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 |
| [11]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10月2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重型车辆、农用车及施工机械用新橡胶轮胎作出反规避否定性终裁,裁定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中国涉案产品通过马来西亚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现行反倾销税,因此决定不对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
| [12]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10月27日对自中国进口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进行反规避调查,以审查使用自中国进口的、连接着至少一个重要的非发动机部件的割草机防护外壳,且在美国安装内燃机从而组装完成的割草机是否规避了中国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
| [13]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2年10月27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家用电热水壶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设定12.46美元/件的最低限价,对申报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以其差额部分作为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4个月。 | |
| [14]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9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乙烯基/聚氯乙烯地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6.61%,为期4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