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对祭奠权的界定与保护

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清明节是我国大型的传统祭祀性节日,由寒食节和上巳节融合而来。与其他传统节日不同的是,清明既是节气又是节日,蕴含着寻根谒祖、慎终追远、袛敬感德的文化内涵。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清明节是我国大型的传统祭祀性节日,由寒食节和上巳节融合而来。与其他传统节日不同的是,清明既是节气又是节日,蕴含着寻根谒祖、慎终追远、袛敬感德的文化内涵。因此在清明诸多习俗中,扫墓祭奠无疑是最核心、最重要的,它不仅体现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也展示着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基本伦理道德观。
扫墓所代表的祭奠活动有着浓厚的历史底蕴与习惯基础,其中隐含的祭奠权益自古以来便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和追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权利意识的增强,祭奠作为一种精神利益需求,更加为人们所重视,由此产生了“权利”主张的可能性,对祭奠权益的保护也一直在司法的视野中。
有关祭奠权益的纠纷日渐增多,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不过“法理不外乎人情”,这句话揭示着法律与道德、礼俗的本质联系。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之处,合情合法的祭奠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是受到保护的。笔者欲选取近年来较为典型的两件有关祭奠权益纠纷案例,从祭奠权主体、性质等方面阐述司法实践对祭奠权的界定与保护。
祭奠权的主体
张某诉何某、毛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相关案情:毛某与何某系配偶,两人育有两子:毛甲、毛乙,张某系毛乙配偶。毛某去世后葬于上海某墓园,墓碑上刻有其儿子、儿媳、孙辈的名字。2018年4月,何某及毛甲、毛乙进入墓园敲除了墓碑上张某的名字。张某知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对墓碑上姓名恢复原状并负担重新制作墓碑的费用;2.何某、毛甲、毛乙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3.上述三人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裁决:嘉定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祭奠权益是指特定主体为了追思逝去亲属,基于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而享有参与哀悼追思仪式活动、排除他人破坏坟墓、遗体、骨灰的一项人格利益。主张祭奠权益的自然人应当与祭奠对象(死者)之间存在一定亲属关系。民法典列明的近亲属当然地享有祭奠权益。此外,依法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属、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女婿与岳父母、儿媳与公婆之间,基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通常存在较为亲密的亲属关系,故均应属于享有祭奠权益的特定主体。本案中原告系死者儿媳,符合祭奠权的主体要求,因而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法院在说理部分明确指出祭奠权主体不仅仅包括祭奠对象的近亲属,还应当包括按照一般社会经验判断的,与祭奠对象存在较为亲密关系的亲属,例如儿媳、女婿。与本案不同的是,上海静安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指明:祭奠权的主体,应限定于逝者的近亲属,不宜扩展至其他亲属,否则既逾越法律保护的范畴,亦浪费司法资源。
由此可见,由于现行法律规范中相关内容的缺失,表现多样的祭奠纠纷难以具体化,在主体的范围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祭奠权性质及内容
金大诉金二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相关案情:蔡某系金大、金二之母,生前与金大共同居住。蔡某患病后,金大、金二因治疗、照料事宜及其他事情发生矛盾。蔡某因病死亡后,丧事在金大家办理,金大不许金二参加丧礼,后金大将蔡某骨灰安置在某公墓,墓碑未刻金二名字,金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金大告知其母亲蔡某的墓地位于何处并重新制作墓碑,将金二的名字刻在墓碑上;要求金大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裁决: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金二已通过其他亲属得知母亲墓地具体位置,可自行将其一家的名字刻在墓碑上,要求金大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金二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蔡某生前与金大共同居住生活,蔡某去世后,金大未能及时通知金二,且阻止金二见蔡某最后一面,其行为存在不当。金大后未通知金二关于蔡某火化及安葬的相关事宜,侵害了金二作为子女应享有的祭奠母亲的人格利益,对其造成一定精神伤害。金二要求金大向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祭奠权的特殊性表现在其是源自逝者亲属精神利益的一种人格权利。因立法对于具体人格权类型的列举有限,无法涵盖层出不穷的新型人格权,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依照一般人格权的属性以及公序良俗等多项因素界定祭奠权的范围。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不仅是对死者的悼念,更是对生者精神上的安慰,因而祭奠权的内容是多元的。综合现有可检索案例,按照与逝者关系亲疏远近的强度可以将祭奠权内容划分为两种:对身份关系要求高的,和要求相对低的。前者如最后见面权、遗体处分权利,墓碑刻字权利,墓穴选择权利,丧葬事项决定权等;后者则如:死亡信息通知权、参加祭奠活动的权利等。
祭奠权的救济与限制
祭奠权侵权纠纷案件多发生在近亲属中间,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多为停止侵害,定纷止争。因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也是最常见的保护祭奠权的方式之一。《民法典》实施以前,考虑到祭奠体现了基本道德伦理观念,法院一般结合道德传统与善良风俗习惯进行裁判。《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涉及祭奠权被侵害的案件,法院通常援引《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确认祭奠权的一般人格权属性,依据相关法律判决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挥一般人格权条文的补充功能。
当然权利的行使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行使祭奠权要尊重逝者生前意愿,这不仅符合人格利益的要求,行为自由、意思自治,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此外行使祭奠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权利行使的边界。最后权利的行使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结 语
笔者认为:在历史长河的发展演变中,祭奠行为的道德内涵逐步超越了其最初的宗教意义,祭奠成了“孝”的一部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独特且重要的地位。既以孝为核心,那么生前的关怀和赡养就比死后的祭奠更具意义。此外,作为一种人格权,祭奠权不仅体现生者对逝者悼念的权益,也关乎逝者本身的利益,因此祭奠权的行使,要从维系亲情的角度出发,不要让祭奠权纠纷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和谐的亲属关系才是对逝者的最好祭奠。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