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让人操碎心 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你支持吗?

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你支持吗?今年两会,“熊孩子”们让代表委员操碎了心……
30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12岁就该担刑责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失范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追踪机制”以及“家长到学校参加家校活动应视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等一系列建议。
该《议案》关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据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第二点最后添加: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责任承担规定进行处理。
除从年龄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该《议案》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监管也极其重要,应建立长期追踪机制,司法工作人员要定期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教育,避免因案发后教育不到位再次误入歧途的情况发生;还应加强社区性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包括禁止令、训诫、社会服务令等多种多样的措施,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此外,议案也关注到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和父母履职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细则:监护人不得将12岁以下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在第十一条规定之后,增加“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工作忙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的内容,从法律角度督促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保障家庭教育的落实。
雷眼观察: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这让“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2016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一名13岁少年杀害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这名少年因不满14周岁免于刑罚,被送收容所教养3年。
2016年6月13日晚9时左右,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的教师杨冬玲在回住处的路上,被13岁少年方某迎面泼上汽油,被烧成“碳人”。方某因未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他被当地警方交由父母看管。为防止儿子再闯祸,方某的父亲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2018年12月2日和2019年的1月1日,湖南沅江12岁少年弑母案和湖南衡南13岁少年弑父弑母案相继发生,更是极大的引发了社会公众强烈的谈论。
公众的焦虑可以理解,但客观、理性地来讲,看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不应为一些极端的个案或舆论所左右。
首先,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其次,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综合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不可否认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有所加快,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的是: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学习、实践以及试错的成长期并没有缩短,他们中绝大多数的心智成熟的年龄也未提前。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冲突。
最后,一味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的。沿着这种机械的思维方式,降到12岁后将来是不是还有可能降到10岁?8岁?甚至是幼儿园?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简单地降低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反而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交叉感染、标签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会人格等。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是一种回避问题、转嫁责任的做法。
代表支招:对于“问题少年”,我们该怎么办?
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家长失职。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家长也应担责。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演员冯远征
要建立未成年罪犯的学校,这些学校可能与技校合并,学习教育可以是像部队生活一样,还会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救助,解决他们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廖仁旺
少年审判机构则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应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并配备专门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少年案件,最终实现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分离。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
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盘活现行法律规定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才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高效的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
这些建议,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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