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第二十条》—“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由张艺谋指导,雷佳音、马丽、赵丽颖等主演的电影《第二十条》正在热映。对于片名部分观众在没有观看之前会感到不解,“第二十条”究竟意味着什么?

由张艺谋指导,雷佳音、马丽、赵丽颖等主演的电影《第二十条》正在热映。对于片名部分观众在没有观看之前会感到不解,“第二十条”究竟意味着什么?
电影片名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内容,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影片共讲述了三个故事,分别是校园霸凌案、公交车见义勇为案、护妻案,影片重在讨论第二十条中两个模糊的概念:防卫的必要限度和防卫时间,这两点也是实务中判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难点。
一、相关案例
“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限度条件把握
2018年7月30日,传销人员郭某(已判刑)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根据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安排,郭某等人接站后将盛春平诱至传销窝点。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休息,郭某、唐某某(已判刑)、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后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已判刑)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后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随后,盛春平放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
当晚,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医院对成某某伤口进行处治后,嘱咐其回当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同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同年8月11日,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公安机关以盛春平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评析: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即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须出于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1.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在本案中,盛春平在案发前及案发过程中均不知对方为传销人员,也不能明确认识自身处在传销窝点,对于对方意图一概不知。当自以为对方要摘除自己的器官,对自己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的客观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在案发过程中,从房间内前后出现的陌生男子,其他们危险行为的不断逼近,对于盛春平来说,此时危险是客观紧迫的,且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不法侵害人是无效的。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盛春平面临着客观存在且威胁、危害程度不断升级的不法侵害,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 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在本案件中,传销组织得知盛春平来杭后,一边指令郭某前去接站诱进,一边准备实施以恐吓、体罚、殴打和长期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抖新人”措施威逼盛春平加入传销组织,系正在进行的有组织侵害行为。盛春平进入案发现场后,即遭多人逼近实施拘禁,其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阻吓传销人员放其离开,而传销组织人员反而增加人手进一步逼近,侵害手段不断升级。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关于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本案中,一群以“天津天狮”为名义的传销人员有组织地共同实施不法侵害。其中,成某某不仅参与围逼盛春平,而且当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时,还上前意图夺刀。此时,盛春平对其实施防卫,属于该种情境下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本案中,多名传销组织人员对盛春平实施人身控制,盛春平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其后,又有多名传销人员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并意图夺刀。此种情形下,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成某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已经出院,但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导致心脏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于出院一周后因心包填塞而死亡。考虑案发当场双方力量对比情况,特别是盛春平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同时考虑成某某的死亡过程和原因,应当认为盛春平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二、问题探讨
(一)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界定是什么?
1.侵害性:不法侵害必须来源于“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不法侵害),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亦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
2.不法性: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既包括作为犯,也包括不作为犯;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
3.紧迫性:不法侵害的存在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具有现实性、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人”只是进行了准备行为,并没有着手实施侵害,就不能以“先发制人”的方式进行“防卫”。
4.可制止性: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止,或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法侵害的行为通常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伴随着一定的暴力或者侵袭的特征。若一个不法侵害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即时地挽回损失。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中是对谁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如果是多人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如果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如:精神病人,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可以进行防卫。
(三)双方互相争执或者冲突,属于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
1.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2.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什么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
1.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以反击的防卫挑拨;
2.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
(五)什么是无限防卫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将这种情形称为“无限防卫”。由于无限防卫权是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赋予公民特殊的防卫权,其成立条件较为严格,以防止滥用。
1.必须是暴力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但未犯罪的暴力行为和构成犯罪的非暴力行为不在此限;
2.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所谓人身安全,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完全针对财产性的不法侵害应不属于此限;
3.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即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
4.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
法律是有温度的,我们不是机械的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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