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9日,童女士通过PTP平台,给王某夫妻出借了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6个月,若逾期归还承担由此引起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9日,童女士通过PTP平台,给王某夫妻出借了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6个月,若逾期归还承担由此引起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陈女士(王某夫妻的朋友)用其位于西湖区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张某(王某夫妻的朋友)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童女士按合同约定在抵押担保房产抵押登记办理成功后将借款转账至王某名下,后王某夫妻未按约偿还借款,故童女士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认为该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夫妻归还童女士借款本金、利息,并赔偿律师费;童女士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智仁律师提醒:随着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金融借款案件的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能需要对方同时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在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的顺序尤为重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出借人、借款人、抵押人就实现债权的方式并无明确约定,所抵押财产非借款人本人的财产,因此,即使在有担保人提供了财产作为抵押的情况下,出借人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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