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工时制度,你真的了解吗?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既是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高发地带。目前,我国主要存在3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既是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高发地带。目前,我国主要存在3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8小时以外、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均属于加班,需要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采取“做六休一”的工作时间,那么,这种制度合法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每周必须安排两个休息日,“做六休一”也是可以的。但是“做六休一”也必须满足每日工作时间及每周工作时间上限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6小时,周六工作6小时,周日全天休息,这样的“做六休一”就是合法的。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和日常管理的需要确定每日工作时长,在满足限制条件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时间。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需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依然属于加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自主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形,同时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此外,即使用人单位经过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应在劳动部门批准的相应周期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
三、不定时工作制
顾名思义,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因此,在不定时工作制下,一般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但是在上海、深圳、天津等地区,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然属于加班。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二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决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例外的是,北京明确规定,企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审批。
那如果采取不定时工作制,还需要记考勤吗?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的不固定,何时工作一律由劳动者根据需要自行安排,用人单位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因此,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记考勤,更不能以员工未记考勤为由而按照旷工作出违纪处理。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用人单位应在上述规定内,依法做好相应的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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