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设工程领域中挂靠的行为
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挂靠者一般自负盈亏,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费或者挂靠费。与挂靠相比,内部承包一方主体通常为发包单位的人员,与发包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关系。
在经营上,挂靠主要以挂靠者自己投入财产为主,而内部承包以使用发包企业财产为主,发包企业通常还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技术,进行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
此外,非法转包、分包与挂靠虽然都是将项目工程整体或者部分转交他人,但非法转包、分包往往是承包方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再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者一部分内容分包,而挂靠通常是实际施工人事先与承包人进行约定后再承包工程,一般而言,非法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可能有相应施工资质,但挂靠人基本都没有施工资质。
由于挂靠行为的性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进行法律活动,常常会给被挂靠人带来一定的损失,从而引起追偿权纠纷诉讼。
02因挂靠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实践中由于对“追偿权纠纷”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了追偿权纠纷管辖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追偿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该观点认为,追偿权不属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四大典型债务,属于“非典型之债”(还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追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雇主追偿权、产品责任中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追偿权等),故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等管辖地的认定规则。所以,在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地认定上,只能依据一般的管辖规则——“原告就被告”来认定,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在将追偿权纠纷归为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亦可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此种观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该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将追偿权纠纷归为合同纠纷,故追偿权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书面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更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挂靠行为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实质上系因双方挂靠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性质仍为合同纠纷,而追偿权纠纷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从其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追偿权的性质来看,将其作为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无疑是更具有合理性的。在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12号),最高人民法院亦持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因挂靠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作者:范玉华 毕登科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01建设工程领域中挂靠的行为 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挂靠者一般自负盈亏,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费或者挂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