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文康刑事业务团队接到关于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咨询较多,据了解,在青岛市某看守所的一个约二十多人的监室中,在押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嫌疑人就多达6人,当前涉嫌该罪名人员的数量比例之高,可见一斑。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该罪名的解读,能够引起相关行业以及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检视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不触及法律红线。
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沿革
本罪源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将之前刑法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整合,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修正整合前后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犯罪主体的变化,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说只有以上几类人员才能入罪,整合以后任何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犯罪;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变化,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特殊主体将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般犯罪主体将非法获取的以上述特殊途径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而整合后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则不限于以上两种情形,只要存在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况,任何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犯罪。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刑法,只打击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将该途径获取的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下游流转行为,而2015年11月1日之后,则打击所有的非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范围扩大至一般的犯罪主体以及所有的非法交易环节。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明确了该罪的量刑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者,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释》规定了十项“情节严重”的情形,分别是: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规定以下四项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小结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越来越重要,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也越来越简单、多样化。所以,国家必须严厉打击非法获取、销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往我国公民的传统观念中并不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涉及该类罪名的刑事案件也比较稀少,但是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打击力度,尤其是今年两高发布相关司法解释以后,笔者预感到该类案件的数量将会激增,对该类案件的严打将成为常态。
本文开篇所提到的6名在押嫌疑人中,有房屋中介、银行职工、医院护士、小区物业员工等人员,还有其他没有固定职业的人员,他们或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所掌握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医疗信息、业主电话信息出售给他人,或专门从事倒卖车主的车辆信息、酒店住宿信息、网购交易信息、电话通信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据了解,很多嫌疑人在案发之前并不知道他们已经触犯了刑律,他们正为轻而易举的“劳动”便获取高额回报而沾沾自喜时,就突然被宣告拘留而身陷囹圄。
法律有教育功能、惩戒功能、救济功能等,法律更重要的作用在于事前的预防和教育,对于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人员,该收手时且收手!
法条链接:
《刑法》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重拳出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已经发力
作者:王璐 陈成伟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近期,文康刑事业务团队接到关于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咨询较多,据了解,在青岛市某看守所的一个约二十多人的监室中,在押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嫌疑人就多达6人,当前涉嫌该罪名人员的数量比例之高,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