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和问题:一些企业在品牌和设计上,喜欢模仿别的知名商家,既能打擦边球蹭品牌知名度,又能免去应有的自主创新和创造过程。既涉嫌损害了知名商家的知识产权,又干扰了市场和消磨了经济发展应有的自身的创新力,也不符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当前对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品牌和设计的司法保护,主要在于被侵权的正品商家可以提起知识产权类侵权诉讼,起诉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但是一方面,一些正品企业因为信息不全及自身战略等原因并没有能够去全范围全市场的打击到所有侵权商家,另一方面,大量购买到此类产品消费者群体权益受到了侵害,但由于法律关系上并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以买受人和消费者身份以假货、受到欺诈为由进行个案的消费者维权,而个案消费者的诉讼维权成本通常相对于赔偿而言较高,很多消费者不会起诉,即便消费者诉讼维权了,商家面临的通常也只是个案退款或数倍的赔偿,代价相对知识产权诉讼较小,也不会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通常并不能遏制该商家根本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而对于此类知识产权如不加强保护,不仅不利于正品商家私权利的保护,宏观和长远看来,企业在品牌和设计上乐于抄袭和模仿而不去创新和原创,也不利于整个经济创新力这一公利益,不符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建议:由于大量的消费者能够直接面对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家,可以从消费诉讼角度进行一些完善,使得更紧密的联系与促进保护知识产权,进而倡导整个经济的创新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为此类消费诉讼构造良好司法环境
对某一侵权商品的个体消费维权诉讼越普遍,影响力就会越大,便越有可能可能间接引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产生和知识产权侵权的被打击遏制。
(一)此类消费诉讼目标更容易实现
首先,对于消费诉讼假货、欺诈的认定,构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可参考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比如客观上易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即构成欺诈和假货,等等方面的认定更有利,对支持构成三倍赔偿、十倍赔偿的目标,呈现良好的司法环境。
第二,打假类维权诉讼,长期以来的司法环境面临起伏,从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创新力的角度,应为打假类诉讼构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对所谓“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等现象更加宽容。
(二)此类消费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律师费是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消费诉讼消费者的律师费在司法实践中却并不支持。实际上,相对于被侵权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消费者的消费诉讼同样甚至更加需要法律上律师费的支持,一个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往往其承担律师费成本的意愿和能力都更强,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可以为自己肃清市场及获得赔偿,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消费者可能只买了几十几百块的商品,即便加上赔偿,常常还不够律师费用,如选择自身维权则要耗费智力、精力、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但如果将类似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引入到此类消费诉讼当中,将更加公平,也能促进此类消费诉讼的更加普遍,间接引起知识产权诉讼和打击的可能性就越大,有益于对品牌和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二、结合消费诉讼启动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第一类公益诉讼是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通常某一商家的对于假冒和欺诈产品的销售面对的对象是全体大众,消费者群体都是受害者,只是提起的是个例,受害者非常普遍,可以归为公共利益。第二类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品牌和设计侵权既是侵犯了私权利,也扰乱了市场,并且扼制了社会创新力,阻碍了新质生产力发展,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对于这二类诉讼,启动公益诉讼,都符合法理。
第一类消费公益诉讼,对于一些较典型或有影响力的消费欺诈案例,可由有关机关、机构或组织发起消费公益诉讼,可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赔偿标准可参考个案标准,处以其总销售额的三倍或十倍。
第二类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对于一些较典型或有影响力的消费欺诈案例,如被侵权正品商家未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可由有关机关、机构或组织发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通过消费诉讼的完善,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作者:陶然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现状和问题:一些企业在品牌和设计上,喜欢模仿别的知名商家,既能打擦边球蹭品牌知名度,又能免去应有的自主创新和创造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