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背影欲强奸 见正面后放弃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事件+ 2014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参加完高考后,来到北京看望在京务工的母亲,并住在地下室中。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看见隔壁房住了个女孩小尹,从背影看是自己喜欢的类型。

事件+
2014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参加完高考后,来到北京看望在京务工的母亲,并住在地下室中。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看见隔壁房住了个女孩小尹,从背影看是自己喜欢的类型。
晚上,王某因为想着女孩小尹辗转反侧,想着地下室居住的人大都不锁门,便摸到小尹的房间门口,发现她果然没有锁门。
王某从自家厨房拿来菜刀又顺手拿了拖把,来到小尹的房间。他拿起拖把杆打了小尹的头部,想将其打晕后再实施强奸。谁知,王某不仅没有把小尹打晕反而将其打醒了,王某就拿着菜刀吓唬小尹,不让其喊叫,又用手掐着小尹的脖颈。待女孩安静后,王某松开了手。
但是当王某看见小尹的正脸时,却发现她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便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后王某乞求小尹不要报警,为了安抚王某的情绪,小尹只好假装答应。当王某离开后,小尹报警,随后,警方将王某控制。
检方:危害性大仍应追刑责
据丰台区检察院解释,本案中,王某以强奸为目的进入小尹房间,使用拖把杆殴打小尹并用菜刀相威胁,已经构成强奸罪。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有能力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但是,王某的行为本身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过程中有使用器械殴打被害人的情况,暴力倾向较为严重,对被害人小尹身心伤害较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Ps:在给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之前,小编想说,犯罪嫌疑人放弃强奸是因为女孩不是自己喜欢类型,并不一定是网友所说是受害女孩颜值不高!
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认定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立案标准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本案中,王某以强奸为目的进入小尹房间,使用拖把杆殴打小尹并用菜刀相威胁,已构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看,中止犯罪的原因和犯罪中止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犯罪分子的幡然悔悟、怜悯之心、嫌恶之情,又可能是经他人劝告以致思想发生转变,还有的出于犯罪分子慑于法律制裁等。但只要犯罪分子是在有条件和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管其受到什么因素影响、基于什么考虑,最终出于其本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均应视为自动中止犯罪。就本案来讲,王某有能力继续施以强奸行为但在看到对方面部之后主动放弃犯罪,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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