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民法典》解决“悬在头上的痛”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些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层出不穷,如高空坠狗案、高空扔菜刀案、扔烟灰缸案,抛掷的物品都玩出了新花样,但无一例外,都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了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如何保障“头顶上的安全”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近些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层出不穷,如高空坠狗案、高空扔菜刀案、扔烟灰缸案,抛掷的物品都玩出了新花样,但无一例外,都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了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如何保障“头顶上的安全”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四年都未找到抛物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了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不禁有住户说了,“我没有扔东西却要赔偿,这种判决合理吗?”。今天,小雷就跟大家来探讨一下高空抛物涉及的法律及赔偿问题。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回家,正准备过人行横道时,突然一个大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
婴儿被铁球砸中,当场失去知觉,昏迷不醒,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不幸的是,当天晚上8时许,婴儿因抢救无效离世。
事发后,李女士一家多次在事发地寻找扔铁球的主人,希望给孩子一个交代,但是,近一个多月过去,仍没有任何线索。同时,警方也成立调查组对事发地的住户逐一调差核实,收集其他住户不在场的证据。
但由于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造成的损失。时隔四年,该案终于得到宣判。
高空坠物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坠落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刑事上来看,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其中最亮的点是把高空抛物及高空坠物纳入了刑事处罚的具体罪名中。《意见》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除了该罪名以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当事人如何举证?
1、所有者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时,无法排除致害可能性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被砸婴儿就属于该情形,在无法查明具体的责任人时,整栋楼除了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是责任人的以外,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了真正的加害人,那么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追偿。
3、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致害责任。
随着现代小区居民对于提升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加大,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有增无减,基于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物业公司也并不是必然的致害责任主体,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结语:杜绝高空坠物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除了国家相关法律的约束外,更要靠每个公民的自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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