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事件回顾: 小莉与小明开办的美容公司签订了 一份由小明公司提供的纤体服务合同 约定公司为小莉提供为期6个月的服务 小莉支付了10万元作为服务费用 合同规定了众多“余款不退”的条款 小莉接受了几次服务后
事件回顾:
小莉与小明开办的美容公司签订了
一份由小明公司提供的纤体服务合同
约定公司为小莉提供为期6个月的服务
小莉支付了10万元作为服务费用
合同规定了众多“余款不退”的条款

小莉接受了几次服务后
感觉未达效果且身体不适
经多次交涉未果
此后再没有进行消费

在服务期结束后
小莉起诉到法院
请求判令小明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小明公司认为小莉已签署相关合同
因小莉个人原因不配合纤体疗程
不应退款

最终
法院判决“余款不退”条款无效
小明公司应当扣除小莉享受的服务费用
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后
退还余款

疑问?
本案法院为何判决“余款不退”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俗称的“霸王条款”。除此之外,经营者提供的通知、声明、店堂告式一般也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立法本意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格式条款是一种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几乎完全剥夺了一方的缔约自由。因此,立法者为保障实质公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直接干预。




小莉虽然与小明公司签署了合同
但合同是由小明公司单方制定的
是为求便利
适用于不特定对象且不可协商的合同
其中相当部分条款
规定了各种形式下“余款不退”的情形
但未对自身无法达到服务时
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约定
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
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合理条款
而且
小明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就上述条款
尽到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余款不退”条款无效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4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6、9、1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
风险提示:
商家制订格式合同
或格式条款文本时
要重点注意加重对方义务
免除己方责任的相关内容
要尽到对相对方的提示义务
并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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