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二)——虚假商品房销售广告之责任承担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近期,杭州吴先生因购买跃层豪宅14-15楼,因开发商售人员销售时承诺电梯可以直达15楼,该方式符合吴先生购房为实现三代同堂之要求,然而交房时并不符合电梯直达的承诺,最终吴先生一纸诉状以开发商虚假宣传构

近期,杭州吴先生因购买跃层豪宅14-15楼,因开发商售人员销售时承诺电梯可以直达15楼,该方式符合吴先生购房为实现三代同堂之要求,然而交房时并不符合电梯直达的承诺,最终吴先生一纸诉状以开发商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告到江干法院,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获得支持。
由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为要约邀请在法律上的责任一直倍受争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买房人往往是基于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上关于学区、户型、绿化、公共设施或特殊要求等宣传决定购买的,开发商对上述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虚假宣传自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买房人不但需要认真仔细分辨商品房销售广告虚假成分,而且要将广告留存备份,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将广告上的关键条款写入或进行录音以固定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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