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抵债”与债权人同居,所欠债务能不还吗?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社会之大,无奇不有。近日,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身抵债”案件。

社会之大,无奇不有。近日,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身抵债”案件。
无钱给儿子买房结婚,
与大22岁的男子同居
被告周某,54岁,因儿子买房结婚用钱,自己离异独身亦无钱,遂让人介绍对象,答应以身相许:“谁出10万元,我就跟谁”。原告李某,76岁,经媒人介绍,原告李某认识了周某,并愿意出10万元,但又担心周某事后反悔。2019年3月3日,原、被告签署协议书一份:约定周某只要一直陪伴李某,则10万元就不要,如果周某擅自离开李某,则要将该10万元返还给李某。2019年3月29日,原告给被告10万元。在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给被告购买金手镯1个、银手镯1个、金戒指5个。2019年6月28日,被告称首饰丢失并报警,原告认为首饰丢失疑点重重,相处期间矛盾也多,双方无法共同继续生活,在城镇派出所被告写有字据:首饰确实拿到并承诺偿还。因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及首饰等。
法院调解偿还欠款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周某愿意在2020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李某的10万元,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已经给付被告周某的首饰。
法官说法“以身抵债”不可取,
合法婚姻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身抵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善良风俗习惯,该行为被世人所不许,被法律所禁止,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只有合法的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文稿 / 朱君成
编校 / 张 倩
终审 / 张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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