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林昌炽【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家上午好!我是本单元的主持人,尚权深圳分所的林昌炽。
下面我们进入主题,第一单元是新刑诉法实施近两年来辩护律师实施权利状况,发言主体是律师,是倒苦水还是建设性的意见,会场是沉闷还是带来一些惊喜,我们充满期待。
首先有请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赞辉律师。
张赞辉(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刚才,上半场,听几位大家精彩的演讲,下半场首先代表律师说一说律师的辛酸,吐一吐苦,我演讲的题目是“我的当事人去哪儿了”。
2012年10月我代的一个案件,正好是在新刑诉法之前,这个案件是侦查阶段,虽然比较艰辛,我在警察的陪同下见到了两次当事人,很正常的会见,时间不长。我说2013年新刑诉法就实施了,我再会见你的时候,身后就没有警察了。
可是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我拿着三证到了看守所,看守所告诉我你的当事人没有在这,不见了,这是第一次我的当事人不见了。
通过我的不懈努力,多方查找,终于在地级市县里找到了我的当事人,而我兴冲冲拿着三证到了这个看守所以后,看守所的所长非常热情接待了我,他说张律师你过来,我们看守所有配合你的义务,这个案件很特殊,我们要跟公安沟通,你明天再过来。
结果我第二天过去以后,我的当事人又不见了。
我问看守所的所长是什么原因,他们说看守的义务是在48小时内安排你会见,你今天过来没有过48小时,但是当事人被办案接管的侦察人员带走了,你想找他要跟办案机关一起沟通。
经过我的多方努力,这个案子办理的机关是一个县级公安机关。我找省厅,找上级部门,最后找到了当事人,这种情况下我在海边的一个看守所,这个案件是河北省的地级市,这个市里有十家看守所,这个案件下来我跑了五家看守所。
我是2012年10月代理的,到了2012年年底,我认为司法队伍里很多人是有同情心的,我给关押我的当事人的看守所的所长以及教导员说了我的几次经历,教导员非常同情我,在看守所长不在的情况下,他让我见到了我的当事人,到现在我非常感谢这位教导员,这位教导员也是刑警出身,这不是三类案件,会见是我的权利。
后来,我在海边看守所见到了我的当事人。见到了以后,在过年的时候,当事人是在腊月二七十找到我,我的委托人要求我去见一下我的当事人。
我为了避免麻烦,就给办案的公安警察说了一下,我说我要过去见当事人。因为多次会见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他说你不别跑过来了,你跑过来之后你的当事人也见不到,如果你到了之后我们马上把他转走,这个案件我们没有办法,是上级督办的案件。
我征求了委托人说,公安说了,如果我去可以,腊月二十七我开车过去,但是去了之后得知,当事人肯定是又被转走了。这种情况下征得了委托人的同意,我没有见当事人,我的当事人也是一位企业家,也是处理民事和经济问题。
我在年后又去了海边的看守所,我去了之后当事人又一次不见了,这是第三次不见了。
后来我给办案民警说,你这样侵犯律师的权利,但是律师也是有忍耐力的,这种情况下,我经过多方查找找到了这个当事人所在的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我没有直接过去,在我回来的路上我就直接给县级公安机关上级督查人员打了举报电话,我说律师经过多少次来到这个地级市,我见不了我的当事人,我认为是因为公安侦查机关不给我行使律师职责、律师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民警主动给我打电话说张律师你过来会见吧,你的当事人在某一个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我又见到了我的当事人。
这个案子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7月,一共是三四次会见当事人,结果前面没有见到,转了五个看守所。虽说我们的法制道路前途是宽广光明的,但是我们律师面临的现实问题很复杂,问题很多,需要我们律师学好本领,做好功课。
在这个案件中我有一点体会,不仅仅要把刑事诉讼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发挥到淋漓尽致,还要学习一些行政法律法规的问题,我之所以最后见大当事人就是因为一个上级部门的监督,我找公安厅,公安厅说这个案子是公安部督办的,我们很同情你,但是我们厅里解决不了。
我找检察机关,他们说没有违法,只是把人给转移了,事实上就是侵权,48小时安排会见就不违法,这是一个权利,为什么说新的刑诉法之前我能见到,之后见不到呢,他要求是只要有几证就安排会见,新的刑诉法实行之后规定看守所的义务是应当安排律师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公安检察机关把这48小时运用得淋漓尽致。
虽然说我们的法制道路前途是光明的,但是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走下去,需要我们在座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发挥自己的能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尽职尽责尽力,争取使每一个案件达到一个公平的结果。
主持人林昌炽:刚才张律师用他本身的经历,反映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会见难还是依然存在,第二个是律师除了掌握刑诉法之外还要掌握行政法规,这样力量才更加强大。
下面,有请第二位发言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宏翔律师。
曾宏翔(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各位领导、各位教授、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我看了一下参会名单,发现我是唯一一个人民群众,大家都是有职务的,我就是一个一般的合伙人,一般的律师,今天我是代表战斗在基层一线的律师来谈谈辩护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结合两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在第一轮发言的时候汪主任对于律师职业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总结,他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问题,我非常赞同。
在本人20年的职业生涯中体会最深的有两个方面,也是我们汪主任已经总结了的,一个方面是无罪辩护问题,另外一个方面是有关送达制度的问题。
先说是无罪辩护。本人原来是中南民族学院的老师,在当时还是政法系,我是第一批到中南民族学院任教的法学教师。后来出来做律师,从业20年。在这20年当中,作为无罪辩护的案件是非常少的,本人做的几起无罪辩护案件无一例成功,为什么无罪辩护这么难?
我说的是无罪辩护的困局。首先,无罪辩护的案件本身是非常少的,在这个非常少的案件里面人民法院判无罪的案件就更少了。
我想谈一谈对我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的想法,这个案件本身是不大的案件,是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建筑工地上由于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导致一名施工工人被埋,在抢救这个工人的过程当中有武警战士参加抢救。在抢救过程当中由于发生二次塌方,导致了三名武警战士的牺牲,造成了一起重大的责任事故。
这本身是一起比较平常的施工事故,但是由于有三名武警战士的牺牲导致这个案件被放大了。在公诉机关起诉的时候,首先认定这个案件是一个导致了四人死亡的案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是归结为除了名施工人员的死亡还有三名消防战士的牺牲,这个事情就放大了。
但是,很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本人开庭的前一天,公诉机关把这个起诉书又做了更正,就是这个案子变成了是导致一名施工人员死亡,其他的三名武警战士表述成为在抢救过程当中牺牲。
这个微妙的变化是有原因的,我们代表两名监理工程师做辩护,这个案子在庭前公诉人对无罪辩护还是很有兴趣的,所以在开庭之前他就问了我们怎么辩护,我们也如实告诉他们准备做无罪辩护,公诉人一听说我们是做无罪辩护,脸色一下子就变得很不自然,当时只对我们说了两句话,一句话是如果你做无罪辩护,那么你的当事人就不能够判缓刑了,第二句话是如果你做无罪辩护的话,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当事人的律师费不就白交了吗。
正是由于公诉人在庭前当着辩护律师以及当事人家属的面说了这么两句话,开庭的时候就发生戏剧性的变化,其中一名当事人就改变了与我们一直交换意见的辩护,他自己就做了有罪澄清的自我辩护。
最后律师做无罪辩护,当事人自己做有罪辩护,这种情况在有些案件里面多次出现过。但是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现在就陷入一个僵局,由于其中只有一个当事人,他自己还是做无罪辩护,另外三名当事人都是做的有罪辩护,到这个案子目前人民法院都无法判决,还在做当事人的工作,希望它还是认罪服法。
这个案件给我的印象是非常深刻的,我们觉得现在作为无罪辩护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还是由于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性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即使现在司法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垂直管理,是不是司法独立性就完全建立了呢,我觉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认为并不是这个司法改革这么一改,垂直管理、人员独立、经费独立就必然会导致司法独立,我认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是我讲的一个案例。
第二,我想谈谈有关辩护人的诉法制度。
在新的刑诉法里面只有三条讲到送达的问题,对于辩护律师的送达问题没有涉及到,法院判决以后被律师判决书的送达法院是没有规定的,就出现了根本不给律师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不是问题呢?实际上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本人体会就非常深,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并且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我有两个案件就涉及到这个问题:一个案件是湖北省高院判决的,是一个死刑案件,这个案件作为书面审理的案件,我们提交辩护词以后,具体在下判阶段,律师一般就是能够通过电话与司法机关和法院联系,法院在每次联系的时候都说还未下达,没有判,直到有一天我给法官打电话,他仍然说没判,当事人的家属给我打电话说法院通知我们拿骨灰盒。
如果是一个对律师的工作有误解的当事人的话,我相信我们律师这个案子就白干了,因为连判决了,已经变成骨灰了,你居然都不知道,你这个律师在干嘛。这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案子。
另一个,去年的一个案件是死刑复核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复核阶段当事人也是可以请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我们争取了诉讼全过程,履行了辩护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裁决核准死刑,但是也没有说给辩护律师尽到通知的义务。
最后,在我们得知死刑裁决出来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相关裁决文书的时候,最高法院说他们不直接向律师送达,如果要裁决书向二审法院要求,但是由于并没有代理二审的辩护,二审法院的法官说不认识你,我们没有义务向你送达,这个案子也是到当事人已经就地正法了,到现在我也没有拿到复核的文书。
从我自己亲身经历的几个案件,我认为我国的诉讼法非常有必要对辩护人的送达制度欠缺的部分写进法条中。特别是从事辩护律师工作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内部都有送达制度,每个阶段到哪里他们是遵循了诉讼法的送达制度,他们一清二楚,但是辩护律师不清楚,如果案件从公安机关到了检察院,只能够通过公安机关询问,到了检察院和法院也是一样的,为什么我们不能够设立一个制度让侦查起诉审判每一个阶段对律师工作建立送达制度呢,我相信这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现在公正有效率的必然要求。
主持人林昌炽:刚才曾律师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发言,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所以你的分量并不轻,刚才他讲两个问题,一个是无罪辩护的艰难,第二个是保障律师知情权的重要性。体制改革固然重要,但是法官和检察管的现代刑事司法中理念更新更为重要。
杨素梅(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仁,上午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公众审判任重而道远”。
今天我想发言四个问题,首先我想说说我对于刑事辩护的一种深深的厚爱以及坚信走下去的决心。
第一,我曾从事10年检察工作,做律师14年之久。我从做律师以来,一直遵循着在刑事检察过程中的辩护经验以及深深厚爱着刑事辩护工作,每一次刑事辩护工作完了以后我与民事代理工作做完了以后都有比较,这个开庭审判结果下来之后让我充满了比民事更多的智慧,充满了激情,充满了成功,虽然我受到了很大的挫折,但是我期待着它的成功。
我坚信刑事辩护的工作道路走到底,也就是基于此,我开创了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第二,律师的十个困难,刚才汪少鹏律师讲的,我非常有同感,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交结了很多智慧与斗争。
虽然现象有了,在我们的斗争过程中我得到的体会是什么,是律师不管是306条,还是律师的敬业精神,还是律师生活的无法保障等等原因。我发现律师的法制精神,职业道德精神,艰苦努力精神,我认为我们比一些法官要好得多,要做得好。
这就是说,我们这些问题很多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比如说律师的会见,我们和侦查机关探讨说有规定为什么不见,尤其是职务犯罪之后,在被强制措施之后都要有会见对话的。
现在所有职务犯罪里面没有一例让我们会见的,地侦查环节,都以刑诉法第36条、37条三个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规定规定的45条,受贿数额50万,拒绝我们会见,我跟侦查机关说为什么不让我们会见,律师有错误可以全程录像,我们律师犯法了有违法行为可以抓我们,但是你不是法律破坏者,是法律的执法者的实施者,我们律师现在都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我们现在就不能实现呢。
第三,我讲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我们曾经做的无罪判决,这个判决完了以后法官也认同我们的观点,但是法院没有直接出具无罪判决书,法官把公诉人叫过来,把辩护人叫过去,就说到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检察院没话说了,但是检察院怎么办,检察院说你这是挪用公款的案子,这个案子足够判无罪了,我就去具体查单位的领导,具体查还有没有其他的事情,就给了我们这个结果。因为当时定的挪用公款30万,检察官给我们出具了办法,开具一个具有自首的证明,法官就说因为有自首有从轻情节,有减轻情节,判三缓三,这是我实际做的工作。
我特别想把这个案件说一下,这个案件是比较有影响力的,是发生在石家庄的深圳房管局逃税案子,涉及到200个案子,九个法官,以滥用职权罪现在已经进入到审理环节,这个案子一直都在关注,而且我是带着其中一个法官的案子。
这个案件涉及到五个环节,首先是深圳那边要买房子,为了逃避限购政策,出具了一个买卖双方的欠款欠条,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石家庄的代理人,石家庄代理人接受委托,在石家庄进行了诉讼,立案,出具的结果是调解书和结果执行通知书,第五个环节就是房管局依据调解书。这个案子在2010年就开始,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是无罪的,上个星期我们专门开了听前会议,给我同意的思想是这个案子没有办法,这个案子是上级交办的,全国有影响的事情,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反而是律师说的,上级再交办也得让我们把事情审理清楚,否则这个案子怎么汇报,领导怎么亲自审查这个案子。
我代了这个案子,买卖双方的证人证言没有,中介公司的证人证言没有,只有石家庄的代理人以及法官,之后的证据就是深圳市房管局的房屋过户手续档案,这是缺乏主要证据的,作为一个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的审查能不能审查到您是自愿原则,能不能审查到是真实的一次调查,是不是真实的欠债关系,作为一个调解的案子。
如果整个中间环节没有谁来负责收税,是因为税务局房管局过户的时候就有了,但是没有,而且逃避税收的政策仅仅是深圳市利税据给我们出具了一个函,我问公诉人这个函在证据规则里面算什么,他说算书证,我理解书证是记载犯罪过程中的证据,这个函是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怎么叫证据,我认为这个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关联关系。
最后,造成这个案件偷税的结果是房管局和税务局,如果买卖双方调解书在石家庄办理房产不可能偷税的,为什么在深圳就可以有,作为法官来讲不可能预料到这样的问题。
对于深圳市房管局和税务局,从2010年到2012年8月份,它一共是涉及到三个省份的法官,这样的案子,深圳市房管局和税务局在办理大量的案件中职责是什么,是否受到了刑事追求,一个危害结果既追究了法官,又追究了税务局,如果不追究,税务局就是直接责任人。
我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给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我们每一个案子,包括证人出庭,法官也要说给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我觉得这个案子给我的感觉是我作为一个律师我对法官的都有同情,根据我看到的案件的情况,可是我看到法官作为同行业的职务过程中的犯罪,我看到的是是一种冷漠,我不知道为什么。你在没有认真的去考虑律师所有的辩护,你不好好看案卷材料,尊重律师的观点,这个审查到底有没有道理的情况下就说要听上级领导的。
第四,我感受到今天受益匪浅,刚才听到前面领导的讲话以及法官检察官,我突然就有一个想法,律师梦随着中国梦已经产生了,我们的律师辩护尤其是刑事辩护的春天真正到来了,我们希望同行们能够坚守在刑事辩护第一线,为刑事业务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主持人林昌炽:刚才杨律师通过一些案例表达了对刑事辩护工作的热爱,同时表达了案件辩护过程中的艰难感慨。首先有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矿生律师。
点评人杨矿生(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大家上午好,我借这个机会谈谈自己的感受。
今天尚权论坛的主题是辩护律师权利实施状况,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律师,而且是一个国家法制状况,律师职业权利的实施状况程度和现状反映了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和程度,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职业中法律辩护给予我们很多权利,但是得不到保障,经常受到侵犯,原因是什么?我们只要把原因找到了才能把问题解决。
原因很多,主要是三大方面,第一,观念上的问题,第二,制度上的问题,第三,人的顾虑行为问题。观念上的问题才是最主要的问题,我们把观念问题搞清楚在未来司法实践中树立正确的观念,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
律师的职业权利为什么会受到侵犯,应当说是办案机关和某些办案人员在办案理念中诉讼理念中中有很多错误、守旧、落后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科学规律的观念,正是因为这些观念导致了很多错误的判决,导致很多办案人员在实际中把刑事诉讼法不当回事。
有些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抱着歧视、漠视和排斥的状态,虽然大家在口头上都在说律师怎么重要,但是落实到实际中,我们的很多很多办案人员并不这么认为,他们对律师有一种排斥心理,有一种不平衡的心理,产生漠视。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法律权利的匹配。
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法治中国的概念,我昨天晚上认真学习的四中全会的文件,提到改善法律职业准入门槛,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挑选法官检察官。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一种具体的措施,将来所有的法官检察官如果都是律师中间产生的话,刚才谈到认同、苟同、赞同,这个问题也可以解决了,前面三个法官检察官谈的都是法律共同体的界定,我认为就是理念的界定和措施的配套跟上。
第二个原因是很多办案人员长期以来有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虽然刑诉法有两大任务,打击和保护,刑诉法提出来也保障人权,但是长期以来形成了打击犯罪是办案机关最首要任务,在办案过程中有意识无意识就把保护概念放在一边。
相反,我们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制度的设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保护,律师是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力量和手段,现在的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诉讼主体,案件的被告人和案件材料都掌控在办案机关群体手中,案件的启动推介和终止都是由办案机关决定的,律师发挥了保障保护作用的情况下,就是出于一种被动的情况,我们办案机关为了追求打击,就把保护放在一边,律师就无权去主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护,我们怎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是打击和保护保障人权的与理念并重的问题,最高法院司法保障中提出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我相信法院在具体司法改革当中也会出台很多保障人权的措施。
第三个原因,办案人员缺乏客观公正的办案理念。公检法、辩护律师职责不同,地位角色不同,但是大家都有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很多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对自己定位往往有偏差,公诉人应该有打击有保护,还有监督等等职能,他们在办案中就当成一个追诉者,这样的情况下过于偏重追诉的角色配备,就把其他公正客观的理念进行削弱。
比如搜集证据,法律规定有利的不利都应该搜集,但是经常对有利的证据不搜集,或者搜集了不提交,公诉机关也把很多有利证据不向法院移交,我们有权利选择使用证据,你在诉讼中可以选择使用证据,但是在移交搜集的时候没有选择权利,就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搜集,这也是理念的问题。
检察机关移交案件应该是移交犯罪嫌疑人全部证据,人为制造证据等,起诉法第39条也规定了,辩护律师发现没有提交这些证据,我们有权利向法院申请,现在我们申请准许还是不准许,原来是法院基本上都不准确,但是现在应该准许,这是改革的措施,也是理念转变。
第四个原因,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非常严重,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现在程序之中,程序中规定了我们的权利就是办案人员的义务,办案人员只有严格遵守了这些程序规定,律师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实现,才能够得到保障,但是重实体,轻程序是多年的习惯,所以他们把人抓到把它给判了,任务就完成了,程序中间有什么瑕疵,有什么问题都是可有可无的,甚至很多人认为是捆住了他的手脚,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想挣脱这个约束,想破坏这个约束,当然律师权利自然会受到破坏。
改革的理念也是要程序和实体并重,而且现在法院提出来程序为重,最高法院司法改革中也出台很多措施,四中全会也提出了要坚持严格遵守程序,法律的权威就在于实施,而且刑诉法规定如果律师的权利受到破坏,我们有权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检察机关有义务对我们进行保护,这是一个救济制度,这个制度将来如果真正实施的话,律师权利更会得到保护。对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我们要制定制裁行为措施,但是这需要法律。
第五个原因,口供至上的理念,迷信口供、证人证言、言词证明是长期以来的心态,其他东西不好调,口供很好调,言词证明都好调,为了获取有利的有罪的公诉对律师的权利会受到破坏,为了考虑言词就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就不愿意把很多案件做分案处理,最后定罪,就是为了让言词证据在法庭上作为法庭的定案争取。
现在最高法院司法改革中出台很多措施,强调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点和做法,最高法院对于刑讯逼供中有精神控制,很多法院现在正在推行去口供化的尝试做法,我们可以不要口供,看能不能定罪,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中央政法委也是要求把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之后应当全程同步录口供,这也是防止在口供中间出现问题,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如果这个制度能够实施,将来以侦查为中心主义的观念会得到转变,口供、证人证言这些问题可能都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点评人孔维钊【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刚才几个律师都在探讨律师的权利,会见权在哪里,当事人去哪里了,知情权到哪里去了,当事人去哪了引发权利去哪了,反观当下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欢迎的是爸爸去哪儿了,我们忽视了权利去哪儿了。
为什么这样说?苟同、认同、赞同,我非常赞同,但是无论是从权利角度出发还是从律师的制度思考出发,我认为最能接地气的,最能体现律师价值的,最能体现我们律师职业荣誉感的是刑辩律师。
今天的论坛应该是四中全会之后最及时的会,尚权论坛都是在十月金秋的季节召开的,这个会同样及时,最高法官系统提出了回应或者是应对刑诉变革的问题,以庭审为中心,将解决很多问题,律师就不再是戴着镣铐跳舞,或者是不能发挥职业共同体的作用。
我也在反思和思考,大家发言中都看这个背景,司法体制变革下的刑事辩护,我不知道会议的主办方对变革和改革有没有争议,我是有思考的,我们律师当下可以说是三派,技术派、死磕派,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变革是前进了一大步,我们为四中全会叫好,但是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我对几位律师的发言也有困惑,我是儿童保护律师,我在思考一个问题,比如一个故意伤害罪,律师的辩护权利能发挥得痛快淋漓,但是对于一个职务犯罪,就不了,这就像英国,和儿童保护志愿者提到儿童十大权利、十大宣言,儿童身上的小背心、小裤衩的地方很敏感,千万不能破,同样我们的辩护遇到这个问题。
此类犯罪可以大胆说,大胆辩,发挥律师的有效辩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你申请调取监控,NO,你申请证人出庭,NO,此辩护有权利,彼案件没有权利,这要思考,敏感区域要打破,这就是我们要研讨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理念一定要改,如果我们回避这个问题的话,刑事辩护只会原地踏步,没有新的进展,在座有最高院的领导,尽管全国律协、司法部和主管部门充满感情,但是我们希望在这个关口推一推,真正能实现职业共同体的平起平坐,独立自由表达,多为司法机关、多为国家认可。
很多事情律师做着,对法律有一种实施,对法律有一种坚守,往往被批捕了,但是法官和检察官更容易,政法委的案件,为什么要法官和检察官公安出面,不并一下律师的声音,其实有很多案件听一听律师的声音更好。
我这里有一个案例,安徽巢湖发生四个未成年人被刑讯逼供,被公安部通报的,非常罕见。
当时是政法委协调的,听了公安的意见,检察院的意见,法院的意见,最终回到政法委的意见,这个案件一定要破,而且发生在巢湖市政府门前,唯独律师的意见不听,有时候律师的意见如果能听的话可能会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结果这个案件发生了,后来这个案件不仅获得国家赔偿,后来对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被害证人询问的时候应该通知监护人法定代表,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特色。
从未成年人领域,有些针对土生土长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探索的经验可以发展起来,比如合适成年人询问在场权,将来发展成普通的刑事案件,就是律师在场,或者是普通的沉默权。
刚才讲到职务犯罪的问题,非常敏感,贪官实在多,贪官也确确实实腐败,糟人民所痛恨,现在任何一个制度下也是有清官,我们律师碰到很多案件认为他冤,但是没有办法,这种情况下我们感觉到在办理过程中特别迷盲。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大量运用非法监事拘捕地点不同的情况,我曾经有一个成功的案例,原来是一个国有企业的领导,前两任律师都没有做,一审判十年,二审维持,最后上述,发回重审两次,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情况,提出来给予重视,非法监事拘捕的地点非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监事拘捕的是A地,但是B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了,结果前面两个律师都没有重视这个问题,认为口供言词证据都有了,这个方面我们有很多空间。
我们的司法当前的环境下,正义就在当下,虽然有乌云和雾霾,但是我们律师运用自己的勇气和智慧一定能拨云见日。
主持人林昌炽:刚才孔律师结束了他的发言,之前我不知道为什么论坛要退后一个星期,听了孔律师的发言我才知道,是为了传达四中全会的精神,足以证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非常讲政治的。
今天上午的论坛议程就全部结束了,谢谢大家。
辩护律师权利实施状况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林昌炽【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家上午好!我是本单元的主持人,尚权深圳分所的林昌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