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完善的对策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引 言 依靠法律天生带有的强制性特征,对能源使用中可再生能源所占用的份额进行强制规定,即以此称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以此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引 言
依靠法律天生带有的强制性特征,对能源使用中可再生能源所占用的份额进行强制规定,即以此称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以此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现有市场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空间,其主要是为了推进其在不同的地区快速、平衡地发展起来。其本质意义是在现有能源使用中,使得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必须占据相应的比例。同时使与配额比重相符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能够在各个区域之间流动交易,以改善各地方之间可再生能源的区别。因为所占比例是由法律规定的,则该规定便更具有强制性。现今我国由于能源问题引发了不少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可以挽回的,但是造成的生态上的损害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挽回的,因此可再生能源的适用在当今的能源使用中至关重要,所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应运而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以及在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能够持续发展,尽力减少生态上的损害,我国现在急需要做的是如何加快关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发展相关的法律政策研究,并且积极主动的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实施该制度。
独木难成林,任何一个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存在。配额制度的实施需要兴利除弊,与其他制度相互结合才有可能取得更加有效的效果,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发展。其中,基于监管端的总量目标制度、生产端的绿色证书制度与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消费端的绿色电价机制与净计量制度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关键性影响。尤其是在配额制度实施的初期阶段,首先,我们要做好协调统筹的工作,如何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进行协调配合,其次绿色证书制度作为配额制的“交易手段”,应加速落实绿色证书的交易模式,确实保障在“交易过程中”可顺利完成配额目标。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富足地区的当地企业以最低的成本承担配额义务,同时为了能够以最有效的手段完成配额义务,发达国家中相对成熟的市场内,允许可再生能源稀缺地区的电力公司在区域内进行可再生能源交易,可以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证书。以此来代替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提供。为了能够高效解决传统化石能源在我国的主导消耗地位,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应运而生。
一细化总量目标制度实施细则
(一)通过立法方式确认,增加具体强制性
由于我国具体的总量目标是在国务院制定发展规划中体现的,具体的数字并没有在相应法律规范中显现,所有这些具体的总量目标在公众看来是不具备权威性和约束性的。根据我国国情,如果具体的总量没有出现在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就相当于一纸空文,并不存在任何的威慑力,使其很难发挥其本应该有的实质性作用。若想要真正的把总量目标落到实处必须将其这个总量目标的具体数字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并且在其中明确的总量目标责任主体,只有这样我国的总量目标才算正在的“活过来”。当然,若是只要纲领性的数字规定在法律中还是远远不够的,只要将具体的、细致的配套政策一同制定了才可以真正的保证其能够实施成功。虽然总量目标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中的核心制度,但是想要完美的实施,必须还要有一系列能都够保证其高效实施的想要措施才可以。虽然国外一些国家关于该制度的实施已经比较先进,但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并不一定适用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需要取其精华,将国外先进的制度与我国结合。首先设置具体的总量目标要结合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考虑,因为其要受到我国市场状况、能源分布、经济发展、公民意识等的影响,故在设定目标时要适度,不可贪功冒进。若是将目标定的太低了,那么法律规定的明确数字,便变成了唾手可得的“空气”,并不能发挥总量目标制度存在意义。而如果将目标定的太高,又怕揠苗助长,即得不到想要的实践效果且损害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为了使总量目标制度在我国能够顺利实施,所以该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同理我国在构建总量目标制度应该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我国的发展情况相结合。将总量目标制度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有助于我国政府对其发展的重视影响并且可以让群众看到我们对保护生态的决心。而且为了保障总量目标制度能够更快的实现,将总量目标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使其带有法律的强制性,这样跟有利于该制度的实行。因此,不论是在日后的发展中可以更好的起到指导效果还是能够给我国计划的中长期目标以及“十四五”规划进行强有力的保障。只有将该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可以给那些想要在可再生能源产业进行投资的商人一剂强心针。
(二)增进总量目标标准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为了能够真实反映具体发电的计量单位,总量目标中采用便于计算的计量单位,最好以发电量作为计量单位,只有将总量目标的标准进行更合理化、更准确化的设定,才能更好的将总量目标制度发扬光大,这样才可能达到可再生能源配额的目的。只有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做出详尽的规划,使当地的企业对其具有预见性,这样才能保障完美的实施总量目标制度,当然这也是发挥其制度价值的关键。在编制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时,不能仅仅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的总体开发利用规划、专项的配套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的有关可再生能源相关的能源利用规划都应当整体把握一体规划,把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总量目标作为根本遵循。总量目标的设立不能是一个单纯的数字,以风电产业为例,可再生能源中风电产业的整体性发展和具体的风电企业的培育和发展都不是孤立的目标,相反这些与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密切结合的。因此,对于这些规划就需要统筹安排和一体规划,诸如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基于风电所涉的产业配套而制定有关的规划等,一定要注意总量目标与规划之间的切合度,不切实际的总量目标导致该目标制度不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总量目标终究会沦为一个毫无用处的数字。
二跨省区消纳责任具体化
进一步以省为单位,按地区划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且在规划时,便要将全省的电力消耗总值中需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耗的比重提前进行设定,这是跨省区消纳的重中之重。针对每一省份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消纳目标是这一制度的关键点,同时也能够为各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提供具体需求。若各省均据实完成各自提出的消纳责任,这项制度的出台便更有利于推动完成国家制定的总量目标制度。换而言之,这项制度的出台是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政策支持,能够有效缓解我国已有的“弃风弃电”现象、大幅度降低在行业发展中出现的能源浪费问题,不仅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良性发展,更是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
(一)根据省级区域确划分消纳责任权重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统一计算的重量负责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力量在每一个省级行政区每年和征求意见的省级主管部门的能源。在多个国家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对消费责任权重进行统一计算研究后,反馈国务院能源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前,根据收集到的数据以及各方的反馈意见情况,并结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正当程序之后,综合研判加以确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用电责任权重。科学合理地给予可再生能源发展权重,总量将予以详细分配,各区域因地制宜地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发展权重给予责任具体规划,完成可再生能源发展重心在给定的责任权重,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建设,升级能源结构。为了打破省间壁垒,并大幅度提高配置效率,必须将相关的市场进行完善。第一,扩大我国现有的电力市场,建设一个能够跨省交易电力的全国性市场,在全国的范围内进行电力交易,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跨省电力的消纳。第二,打开企业之间跨省进行交易的大门,由中央政府约束各省政府的干预,或者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强制性的约束。并大力鼓励各省之间直接进行电力交易,让市场交易主体在法律的约束下,相对自由的进行交易。第三,增加各省之间的关于电力交易信息交流渠道,并由政府进行监管,以保证该渠道内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使省间想要交易电力的企业可以依靠此渠道内能够顺利、安全交易。这其实也一种防治地方政府干预的办法。第四,在跨省电力交易的初期,将政府在跨省电力交易的过程中推到引领者的地位,不仅可以完善各省政府之间的交易体系,同时还能在政策实行的初期由政府起到一个监管的效果。同时,初期由于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可能由于技术或者资金原因并不多见,各省政府可以根据自己地区的财政情况,建立省间电力交易的补贴机制。第五,经过几年的发展,当省间的电力交易发展更进一步时,应即使改变政府的引领者地位,放手让各省的电网企业成为省间交易的主力军,并通过自然的市场调节,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定价机制。
(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落实消纳责任
每年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与能源主管部门一起,帮助各个省份制定属于各个省份的省级消纳实施计划,最后的实施还是要通过各地人民政府批准。各省在制定消纳计划时,同时也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规定的消纳权重。
我国地域广袤寻在众多的省及直辖市,且每个省级行政区域都有专属于自己的地方性法规,虽然中央已经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央的所制定的是一个非常大且外部的框架,如果仅靠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各个地区也会根据自己省内的环境资源情况再对可再生能源电力作出不同的政策调整。为了提高各个省级行政单位对可再生电力消纳的重视程度,应当要求每个省、直辖市以自己区域为单位,按照自己省份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合适的实施方案,这样也可以更好的监督自己辖区内的配额义务主体是否按照相关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消纳义务。最后,为了能够更好且更贴切的完成国家的总消纳义务量,各个省、直辖市应该根据自己辖区内可再生能源电力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消纳情况,并结合自己省内的可再生能源的数量来制定不同阶段的详细、周密的方案,以此来保证国家规定的具体消纳量。那么如何吸引本省领域内的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比如可以通过经济补贴的方式对这些主动、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企业一些政策、税收的补贴,并且简化这些企业在审批、办理的时间和流程。
三可再生能源生产端制度完善
(一)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存在差异性瓶颈,尤其电力开发产业呈现出“局部充裕、全局稀缺,东西部负荷差异悬殊”的特点。此外,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还面临着特定地域的特殊性问题,例如,沿海地区的风能、潮汐能的发电效率较为不稳定,其容易因季节变化或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而出现波动,不仅无法满足电力资源稳定输出的需求,还可能会因此增加其发电入网的难度和成本支出,长此以往,发电成本终将转嫁于用电端,犹如“蝴蝶效应”般引起用电贵、用电难、用电不稳定等一系列负外部性问题。
为解决上述相关问题,我国积极推行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2009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正《可再生能源法》,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将该制度的内容予以明确。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定义在《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中有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了其收购手段。若想要贯彻落实该制度,首先需要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书面协议,这样才符合规定。可以看出,该制度坚强了发电企业的入网难度,同时,明确了电网企业的电网建设要求,为发电企业提供了储能、智能电网等技术辅助与保障。综观,随着电力配额需求的增加及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配额义务主体范围不断扩展,呈现出“电网企业——发电企业——配电企业——售电商”的多元化义务主体格局。但是我们若是只将视线关注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技术问题身上,其实是对该制度发展很有危害的,我们更应该注意政府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将其细化如是否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及程序,这方面才是更需要我们赋予高标准、严要求的地方。充分保证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实现,它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即建立国家电网连接技术标准,因为可再生能源系统规定的先决条件是满足连接到电网电网连接技术标准。由于这些依靠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在没有国家规定的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其没有任何抗击风险的措施,所以这些电网企业完全可以以存在安全风险为理由拒绝购买这些可再生能源电力。比如在风力发电方面,在一些技术相对成熟的国家,其均规定了硬性标准,因此这些国家其才可以在风力发电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这些都依赖于并网技术标准的实施。随着我国能源改革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同时依靠可再生能源产生的产业也在逐渐壮大,我国已经其实已经完全具备制定出符合我国现有生产、经济水平的可再生能源电网的技术标准。我国应紧跟时代潮流同时也是紧跟自身发展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二)绿色证书制度
绿色证书制度是配额制度的配套措施,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配额义务主体在交易可再生能源时可以进行灵活履行的制度,是我国实现配额制度非常实用且有效的配套措施。绿色证书制度是那些实施了配额制度的国家几乎都或早或晚地都实施的。绿色证书是在可再生能源生产端,为配额义务主体提供的完成配额义务的一种替代选择方案,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配额制度的实施成本。



  1. 明确强制购买绿证的责任主体
    在绿色证书交易制度下,政府不再是“独裁者”,在由政府确定好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后,市场交易主体理应成为履行配额义务的具体责任主体。鉴于销售、供应端更靠近终端消费,可以更直接便利能源消费者自由采购,更快捷完成绿色能源配额目标,国外许多地区都倾向于立法明确售电企业或供电企业作为绿证制度的实施主体。因此,在统筹考虑我国各区域间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下,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履行绿证的责任主体,节约市场交易成本,提高能源市场运作效率。

  2. 完善监督和灵活履约机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是我国能源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度、总体改善我国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在能源交易市场化过程中,由于经济人的“自利性”,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往往面临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矛盾拷问,也会产生诸多市场失灵问题,破坏能源市场秩序。因此,有必要顺应“服务型政府”改革趋势,着力加强政府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从目标确立、到运行调度、到合同履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考虑设置独立性的能源市场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的前提是信息的透明与公开,因此要向公众公开相关主体的配额目标、是否如约如期完成配额责任;明确好对未按规定完成目标的责任主体的处罚方式与内容,比如采取高于绿证交易价格的罚款,并把该罚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事业上。恩威并施,也要通过灵活履约机制的设立给予具体履责主体的活动空间,比如设立宽限期,明确好如果未完成目标的责任主体应在宽限期内补齐差额,则可以申请罚款退回;采取绿证证书储蓄制度,适当延长绿证证书的期限,督促责任主体尽快完成目标。降低违约成本。
    四消费侧责任制度完善
    我们可以看出在配额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其实消费侧才是承担配额制度的主要义务主体。而纵观我国的电力销售主体,初始分配往往会影响之后的交易行为,我国目前政府所规定的配额义务的主体往往是具有自备的电厂和从批发市场中购买电力的电力用户,这种配额义务的分配方式强调通过需求侧的义务科加和管理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和消纳。而对于电力消费端则处于间接规制的地位,强调通过市场竞争手段和市场价格的传导机制来激励电力用户。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制度下的配额制度确实可以达到优化能源结构、适应消费革命的目的。
    但是,目前的配额制忽视可再生能源消费端的作法确实存在一定的弊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主要批发购电的消费用户常为大型能源消费企业,其拥有大量消耗能源的特性,对环境污染有重要影响。将批发购电的电力用户规定为义务主体,是将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环境效益展现在每个参与主体中。若是忽视了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和体量如此之大的主体,未免有失偏颇。没有买卖即没有伤害,消费端的控制是能直接影响到可再生能源消费市场的关键。因此,目前配额制度将大型能源消费企业纳入义务主体,使其承担消纳责任是可行的。笔者认为,为了使配额制度要在公共中更广泛的实施,需使更充足的个人用户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配额中来。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人口众多,电力需求大,可以通过将个人用户纳入消纳义务的举措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消费比例。另外,这一举措可以让个人用户认识到,在能源问题中,自己并非单纯的成本分摊者,而是配额制度实施下的受益者,同时增强个人用户对能源问题的敏感性,使其意识到自己在能源问题中的重要地位。在配额制度中充分考虑电力用户,不仅满足能源消费革命的要求,也符合我国现今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将电力市场的重点转向需求侧,以需求推动供给、消费。
    (一)绿色电价制度
    一般是指国家鼓励并支持公民自愿选择通过花费比普通电费更多的价格来购买绿色电力,并且保证这些多支付的费用一定是用在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制定相应政策予以保障,故称此为绿色电价制度。在现今全球气候问题加重,各个国家都在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力量的情况下,我国一直在不断的努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也在向公民宣传使用绿色电力的好处。我国已经开始逐步着手推广绿色电价机制,如2005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鼓励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上海作为试点城市,率先开始探索并实施绿色电力机制。在上海试行的过程中,绿色电力大概要以每度0.53元高于平常电价。绿色电力制度实施2年以后,由于价格、公众认可等方面原因,上海的绿色电力认购量仅占据了可供量的13.5%。
    绿色电价机制的实施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第一,绿色电力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信息公开与公示对绿色电价项目具有基础性作用。只有将信息公开了,公众才有渠道知道何为绿色电价,才会在慢慢了解实行绿色电价制度是有利于我国环境的现状的,由此慢慢接受绿色电价的实施,并一步步为实施绿色电价采取行动。第二,国家也要在宣传教育上下功夫,这同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想要绿色电价机制能够在我国顺利的进行这些够于我国的国民素质以及文化水平有相当大的关系,因此才需要加大推进国民明白使用可再生能源对我国的长期影响的重要性,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有效的提高公众对使用绿色电力的认识水平,使大家能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绿色电力的利用上。第三,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这样才能更有助于绿色电价机制的实施。从我国的长期发展来看,消费者一般都会选择对自己最实惠的商品,这本质上即是市场中的“经济人”。绿色电力项目要赢得消费者的长期支持,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或补偿措施,使其与消费者的利益相挂钩而非依靠消费者一时的消费热情,才能得以长远发展。因此,要鼓励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绿色电力项目中来,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性措施,比如消费信贷优惠、个人积分或者荣誉奖励等措施。总之,绿色电价机制在我国当前仍任重道远。
    (二)净计量政策
    净计量政策作为一个电价结算政策,其鼓励能够自己发电的消费者和电力企业之间进行电力的双向流动,即政府要求电力企业可以在具有产生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用户手中购买还没有用完的电量。由于中国的国情,个人用户是不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大量电力的,该政策最开始主要针对的是太阳能光伏发电,或者家用的小型太阳能、风电装置,并鼓励这些个人用户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目前虽然因为多重原因的影响,我国没有办法开始实施“净计量”政策。其中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公众对该政策的不理解,导致认知水平不足。由于我国是近几年才开始真正的全力推动实施可再生能源,这些推动还主要局限于对法律、技术等方面。还没有在公民之间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宣传。公众或许对于可再生能源这个词汇熟悉,但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这样过于专业化的词汇,除了进行专业学习以外,是很难明白它的真正含义,更不用说,净计量政策作为配额制的配套措施,听说过的公民就更少了。再加之近两年疫情的影响,我国的公民和一些小企业仍然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信心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净计量政策在民众中间的普及。
    第二,政策与法律之间的衔接不顺畅,导致协调上出现问题。“净计量”政策的推行需要加强《可再生能源法》与其他领域立法如《民法典》物权编、《物业管理法》等衔接与协调。目前最突出的就是太阳能屋顶设备利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协调问题。
    第三,法律问题虽然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但是环境法的技术性让我们更多的理解了法律问题的技术属性也会影响法律文本的选择和设置。由于我国在能源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的技术积累有限,并且因为水电和太阳能发电所形成的基础设施锁定和路径依赖。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并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多元化和均衡化发展,此时就应该适用净计量制度。
    在现今社会中与消费端配套的措施包括“净计量”政策和绿色电价机制,这两个政策措施均是通过积极调动群众的力量,借此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下,我们所要做的首先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同时更应该提升我们现有的不太成熟的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技术水平。随后也要告诉地方政府加强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宣传教育,并且向公众提高多样的激励性政策。在这种多方面、多途径的配合下,才可能提高民众对于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配合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一起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五将配额制度的完成与公共参与机制结合
    能源革命战略的提出,让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已不能够匹配现有市场进一步扩大的需要,所以必须迫切的转向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发展。但是想要真正的实施可行的配额制度也会遇到很多困难。要直面和挑战困难,就需要抓住机会同配额制度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二者协同发展,才可以进一步提高电力消费能力来达到转变我国配额制的市场化。目前的能源革命背景和能源资源发展相对较为薄弱,所以需要实行中国特有的可再生能源能源配额制度,这是我国的必选之路。再者,在设计配额制度时,要直面当前配额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最后,对中国配额制度更要以灵活、有效的设计建议来完善这个制度,要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鼓励和激励,促成可再生动力消费指标的完成。在接下来的配额制度实行的过程中,中国不仅需要解决动力能源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也要考虑更高质量的发展,从政府到企业再到公众层层对应,让动力能源都被社会大众所关注。至此我们还需要加强和完善立法机制,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做到最根本的解决问题,进而通着媒体通道进一步加强宣传,使社会大众更多的参与动力能源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只是在远处观望。
    (一)加强公共参与机制
    我国能源消费和利用的结构性改革需要讨论可再生能源的地位问题,若要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得以占据重要地位,就必须通过制度激励来促进公众对于配额制实施的积极性。这在程序上就要求公众参与,让公众认为自己有义务去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只有真正的赋予了公民参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权利,才能使社会公众真正的认为能源与自身的切身利益相关,从而开始重视能源问题的解决。如何解决公众参与机制,让该机制真正落地,首先我们要做好群众之间的信息宣传工作,让公众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充分了解能源发展的动态以及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好处。同时,在参与活动期间以及参与活动结束后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进行改正,只要做到良好协调措施,才能够利于政府部门监督和治理机制。其次是应及时对公众提出的有价值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讨论。
    在以后的发展规划中,若想要能加广泛的试行公众参与机制,使得配额制度更加更加深入群众的世界,同时要保证各个可以有公众参与的环节,均可以让公众深入其中,才可以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此外,通过积极培育专业的行业协会,可以赋予收集意见、参与公共决策、基本监管等基本权利。
    (二)确保公众参与实效
    公众参与是合作治理的题中之意。除了公民要参与政治外,还必须包括所有关心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的人的参与,要有推动决策过程的行动。因此,为了保障合作共治的失效,必然需要填平公众的认知缺隙,消除公众与技术专家之间的认知差异,强化公众信息获取的均衡性。
    这就需要切实提供、维护和保障公众对能源问题的参与渠道。保障强利害关系群体信息获取能力。这主要是从形式的角度出发,需要通过一般大众能够获悉和惯于使用的渠道传递污染源智能监管的信息。信息鸿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的代际鸿沟,二是信息的阶层鸿沟。信息鸿沟源于大数据时代之下的数字鸿沟。此次疫情尤为明显的暴露了我国不同区域不同阶层数字鸿沟所带来的巨大差距。污染源智能监管相较于以往的不同之处在于,该监管借助于当代技术的发展,技术鸿沟之下的信息差异将会进一步被放大。而这种信息失衡的另一个方面是代际差异,例如有学者研究认为在农民工群体内部,不存在城乡或明显的地域差别,但存在着一定的代际鸿沟…无论在手机上网频度 (时间)、深度(流量)、使用内容以及对信息网络新应用的更新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需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和制度安排向民众传达监管信息,这种途径也必然是大众能够知悉且惯于知悉的方式,降低公众知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构建目的和实施成本。此外,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比如建立听证制度,若有重要事情需要实行并组织社会听证会,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公众还可通过信函、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有关单位反映自己的意见。
    参考文献
    1.李艳芳、张牧君:论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建立——以落实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1年。
    2.岳小花:《可再生能源配额与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宋红岩:“数字鸿沟”抑或“信息赋权”?——基于长三角农民工手机使用的调研研究.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总38期第6期:第132-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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