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将至,形态各异、口味多样的月饼即将登场,而与之相伴的、必不可少的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中秋祝福语:“中秋快乐”“阖家团圆”“花好月圆”“幸福美满”……如果将这些祝福语注册为商标使用在月饼类商品上,美食与祝福“绑定”,岂不是一举两得?那么这种想法是否可行呢?小编试在本文中进行探讨。
对上述祝福语在“月饼”类商品所属的3006类似群注册情况进行检索,我们遗憾地发现,除一件“阖家团圆”商标获准注册外,其他以这些祝福语为名申请的商标多数都被驳回了。


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第7871186号“花好月圆”商标,这件“花好月圆”商标由深圳市多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注册公告后,于2019年12月被宣告无效,之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也驳回了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该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理由是:“‘花好月圆’为我国中秋节及婚庆祝福常用语,具有吉祥寓意,并被我国公众所熟知,其本身并不属于独创的标识。该文字标识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较弱,指定使用在月饼、饼干等商品上,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行政诉讼中,法院同样认为“花好月圆”商标使用在“月饼;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了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分析该商标未能获准注册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
首先,“花好月圆”一词属于常用祝福语,缺乏显著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7年1月4日公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就包括“常用祝颂语”,例如“新年快乐”。[1]“花好月圆”一词为成语,属于固定表达,因此显著性较弱。通过检索发现,近期在“月饼”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初审公告的商标,如“家好团圆”“月圆祥合”“阖家同堂”,均不属于成语或固定的词语表达,而是具有一定的臆造词成分,因而显著性相对较强。因此,在申请商标时,可以考虑对常见祝福语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创造”以增强显著性。
此外,“花好月圆”属于常用祝福语,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月饼等商品又属于常见的节日礼品,因此该商标使用在这些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样的案例还有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福运高照”商标,尽管“福运高照”不属于成语或固定表达,但酒类商品是中国人探亲访友、宴请宾朋常用的商品,蕴含祝福、喜庆、好运之意。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同样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这也说明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还需要考虑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特殊属性,以及该祝福语是否常见、是否与前述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关系。
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到一些具有特定文化含义的祝福语如果作为商标注册,将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例如“龙凤呈祥”一词,“龙”“凤”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图腾,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崇高象征,具有历史文化传承的意义,如果该词语注册成为商标,广泛使用于商业活动中,可能会削弱甚至损害其文化内涵,因此以“龙凤呈祥”为名申请的商标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未能获准注册。[3]而我们在选择祝福语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也应当尊重其背后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避免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注释:
[1]参见《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60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7年1月4日公布。
[2]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799 号判决书。
[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364 号行政判决书。
参考文献:
李晴:《祝福用语可以注册商标吗?》,载《中华商标杂志》2017年2月。
中秋节祝福语能注册成为月饼类商标吗?
作者:吴妍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中秋佳节将至,形态各异、口味多样的月饼即将登场,而与之相伴的、必不可少的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中秋祝福语:“中秋快乐”“阖家团圆”“花好月圆”“幸福美满”……如果将这些祝福语注册为商标使用在月饼类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