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58(2013年)丨傍名牌,改名字还要赔钱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在市场竞争中,有些市场主体将他人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或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且在使用中还有单独或突出使用“字号”的情况。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傍名牌”现象。

在市场竞争中,有些市场主体将他人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或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且在使用中还有单独或突出使用“字号”的情况。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傍名牌”现象。
“傍名牌”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在先商标或字号的知名度,导致相关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商业或法律上的关系,比如投资控股关系或授权许可关系,从而导致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傍名牌”行为,不但损害了在先商标权人或字号权益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针对“傍名牌”行为,在先商标权人或字号所有人应该积极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坐视其做大做强。
例如,英特宜家公司在针对不正当利用“宜家”商标或字号的傍名牌行为的维权行动中,委托万慧达律师通过律师函沟通谈判、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等多种解决途径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期,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支持英特宜家公司的一审判决,判令该案被告淮安市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淮安宜家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中,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宜家”文字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后二个月内之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宜家”文字;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70万元。(原告诉请赔偿金额为31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万慧达律师代理英特宜家公司参加了该诉讼。
上述判决结果体现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积极和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态度。增强了权利人,特别是国外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知识产权的信心,也加强了国外权利人在中国持续经营和加大投资的决心。在诉讼过程中,万慧达律师的充分举证和说理,对于帮助原告获得该胜诉判决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本案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即被告淮安市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和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宜家”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英特宜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以及被告若构成前述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代理人主要向法庭提交了如下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一)英特宜家公司的“宜家”商标在2009年被告淮安宜家公司注册之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最早及持续使用的时间;(2)“宜家家居商场”的营业收入、数量以及遍布的省市范围;(3)“宜家”商标的宣传推广以及媒体报道;(4)“宜家”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二)被告淮安宜家公司与原告英特宜家公司和南京宜家公司同处家具家居产品行业或与之密切相关的行业,彼此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在此情况下,淮安宜家公司擅自将英特宜家公司的“宜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经营活动和营业场所中大量单独和突出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淮安宜家公司与英特宜家公司、南京宜家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三)被告淮安宜家公司明显具有攀附的主观恶意,具体体现为:第一、“宜家”商标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在先知名度,被告登记使用与之完全相同的“宜家”字号行为本身,已足以体现其主观恶意。第二、淮安宜家公司不仅将“宜家”登记为企业字号,而且还在其官网上、微信公众号上大量的单独、突出使用“宜家”、“宜家家居”字样。作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主要商业标识。第三、淮安宜家公司还在商场外墙以及招牌上使用“宜家家居商场”一贯使用的“黄色蓝色”的颜色组合,进一步体现出被告主动诱导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的主观恶意。
(四)由于涉案“宜家”商标在家具家居产品的相关公众当中具有极高的在先知名度,被告在家具产品类似的家具家居产品零售活动中大量单独、突出使用“宜家”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于淮安宜家商场及其经营者产生混淆误认,即认为淮安宜家商场也是由英特宜家公司经营或授权经营,或者该商场的经营者淮安宜家公司与英特宜家公司之间存在着授权许可等商业上和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二、关于侵权损害赔偿
为了支持原告提出的三百一十万元的赔偿请求,原告代理人在积极举证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以下综合判断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并最终帮助原告获得了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的法定赔偿。
第一,原告请求保护的“宜家”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第二,淮安宜家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巨大。虽然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计算期间为起诉之日前三年即2014年11月,但是淮安宜家公司的侵权行为从2009年就已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且,根据被告淮安宜家公司在2018年8月13日庭审及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所自述的,被告的侵权规模巨大,其所经营的淮安宜家商场占地面积达2.5万平方米且已全部租满。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经营数据,同时参考同行业的营业利润率,估算淮安宜家公司在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期间内的营业利润额已达到了人民币10,685,692元,具体计算方式(略)。
第三,淮安宜家公司的侵权恶意明显,情节恶劣。淮安宜家公司在“宜家”商标具有极高在先知名度的情况下,本应予以合理避让。但是,其仍然登记、使用完全相同的“宜家”字号和商标,并在经营活动中大量单独、突出使用“宜家家居”、“宜家”等字样,同时在经营场所的外墙使用与“宜家家居”商场相同的蓝黄装潢配色,尤其可见淮安宜家公司攀附英特宜家公司商誉、故意诱导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主观故意。并且,自原告起诉至今,淮安宜家公司仍然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可见其情节之恶劣。
第四,淮安宜家公司所经营的家居家具商场与英特宜家公司和南京宜家公司所经营的宜家家居商场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淮安宜家公司擅自使用“宜家”字号、注册商标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抢占了宜家家居商场在淮安及其周边地区的市场。并且,由于淮安宜家商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相对落后,还可能给“宜家”商标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原告为制止侵权实际支出了较高金额的合理费用。
第六,被告淮安宜家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资产负债表,说明其有能力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尤其应包括营业利润表,以查明淮安宜家公司在涉案侵权期间的营业利润额。但是,被告却并未提交能够体现其真实经营状况及营业利润的财务报告,致使其营业利润额无法查清,因此法庭应该支持原告所主张并有一定依据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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