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短短七个条文,专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减刑、假释作出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对该些职务犯罪假释及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政策收紧,从严掌握。
关于刑罚执行,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在,又专门针对有关贪污贿赂罪的减刑假释作出补充规定。从这些频繁变动的刑罚执行司法政策看,对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条件要求越来越高,节奏越来越慢,幅度越来越小,刑罚执行政策逐步收紧,从严掌握。
另外,这次补充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这其实是将刑罚执行的程序与刑事诉讼的实体审理结合起来,推崇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削弱职务犯罪被告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后,新的监察体制确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有所局限,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尽力争取之后,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的方式,不仅在实体上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效果,而且为今后罪犯减刑假释创造条件,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从2016年11月16日国家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到2018年10月26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减刑假释规定到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贪污贿赂案件的减刑、假释进行补充规定,风声日紧的刑事司法政策,反映了国家对反腐败工作的高压态势,体现了执政党对职务犯罪查处和执行的政治意图。
减刑限制:风声日紧的职务犯罪司法政策
作者:杨文龙 宋国康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短短七个条文,专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