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武汉“摸狗”命案——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向学校、读者公开后收到读者许多反馈信息,与我们产生共鸣。我们将部分读者读后感悟、笔记、意见陆续发表,共享盛宴!
邱子珈:读《武汉“摸狗”命案——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笔记
课堂上,“正当防卫”在我看来不过就是一道十几分的案例分析题,只要从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条件逐一分析便可得出无罪的结论,但在实务中,上述每一构成要件的得出都需要律师付出大量时间、精力进行证据搜集、事实查明、法律分析、文书撰写等工作。暑期阅读“摸狗案”卷宗,一方面使我感受到“正当防卫”之于我们每个人的重要性,了解到该制度的践行情况,另一方面也让我对刑辩律师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以下将浅谈我在阅读卷宗时收获的实务知识以及我的一些感受与思考。
一、关于证据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辩护的核心,课堂学习时更注重对后者的训练,但在实务中,前者是展开法律适用的关键前提,没有事实就谈不上法律适用。而事实的认定离不开对于证据的审查和运用。由于此前我面临着对祁某案庞杂的证据不知从何进行梳理的困境,因此我在看“摸狗”案卷宗时,试图从中寻找思路。
在证据审查方面,应当着重审查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否与证据相对应;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具体包括言词证据是否有实物证据与之相佐证,同一人的言词证据是否相矛盾;是否错列当事人等;在审查控方证据时,还应注意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证据搜集是否达到《刑诉法》规定的“全面搜集证据”之要求,既要搜集有罪证据,也要搜集证明无罪、罪轻等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辩护思路影响着律师对证据的审查。在运用证据时,辩护人不仅要证明“不是什么”,更重要的是“是什么”。辩护律师不仅要比对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与现有证据之间的吻合性,对控方证据与由此形成的事实进行质疑;还要打破检察院运用证据拼凑成的事实模型,运用常理与想象力,重新将零散的证据架构成律师所认为的事实。具体到“摸狗”案而言,如果仅将辩护思路局限在对检察院的指控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反驳,凭借证据采用“拆房子”的方法去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其难度可能远大于证明其为正当防卫。当辩护人的思路从“不是什么”向“是什么”转变时,可能更易从证据中发现诸如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的力量对比、被告人进行伤害行为的实际动机等信息。
在质证意见方面,辩护律师应当对几十份证据,逐一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并说明证明目的和法律依据,指出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为方便法官阅读与采信,律师还会将质证意见以表格形式罗列出来,并标明证据来源与页码。
用好“小法条”。实务中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三性时,似乎更擅长从“小法条”中寻找突破口。除了依据《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常见法条外,还会引用诸如《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大量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由于此类“小法条”规定更为细致、严苛,更有利于帮助律师质疑侦查人员等证据搜集工作的合法性,进而达到辩护效果,因此或许它们在课堂学习中可能不那么起眼,但在实务中似乎体现出“更高的效力位阶”。
此外,实务中对于证据三性的适用与学理上存在差异。此前,我在课堂上学习到证据三性通常是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证据材料才具备证据资格,后经过查证属实(即具备真实性),证据才可作为定案根据。其中,客观性要求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非主观臆造,这是对单个证据的要求;而真实性则要求证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此性质需要通过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才可得出。客观性与真实性存在差异,应当分别进行审查。
但在本卷宗的质证意见中,辩护人仅就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入手进行质证,而未对客观性进行论述。在判决书中,法官也将客观性与真实性混为一谈(例如第342页“经质证,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持异议”),客观性在实务中似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关于文书阅读
通过阅读“摸狗”案卷宗中的判决书异议,我了解到阅读判决书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关注事实认定部分,明确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与证据部分是否相对应,是否存在事实混淆、隐瞒或缺乏证据支撑的情形。辩护人要思考法院对事实的定性是否合理,对法院所构建的事实既要从宏观层面进行感知,又要从微观层面纠正法院遣词造句时所体现出的倾向性立场。例如本案中辩护人一再向法院强调,被告人杨某是“触摸”了狗而非“拍了”狗,其行为并不具备主观恶意;被害人彭某对被告人进行的是“辱骂”而非“指责”,其对事故的酿成存在严重过错……通过对词句的更正以提醒法官在审判时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此外,律师还应当关注事实的认定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其次应当关注证据部分,在举证上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如实反映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三性的质证内容及证据的证明目的;在认证上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应当做到合法合规。
之后应当关注裁判说理部分,法院是否充分阐明了驳回辩护意见的理由,驳回理由是否符合逻辑、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是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桥梁。律师通过撰写法律文书,可以弥补口头表达的缺陷,也能弥补在庭审中未能充分、全面发表辩护意见的遗憾,并尽可能达到说服裁判者的效果。因此,律师不仅要锻炼口才,更要锤炼“笔力”。
法律文书应与人方便。
仅就“摸狗案”卷宗而言,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材料多达数万字,涵盖判决书异议、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多项内容,为了方便法官阅读,律师应当对法律文书的“门面”和“框架”进行修饰。“门面”即文书的形式,通过设置目录、加粗关键句、附随标注所涉证据卷的页码等,帮助法官快速查询所需信息。“框架”即文书的结构,无论是从全文还是从逐个段落,无论是事实阐述还是法律分析,都应采取“总—分”或“总—分—总”结构,让结论先行,减少读者的阅读难度,避免读者对律师的结论产生误解。本案撰写辩护意见时,核心框架仍是运用归入法,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规则的大前提下,将已查证的法律事实归入到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五大要件,进而得出结论。
事实描述是法律文书的基础。
进行法律说理的前提是描述法律事实,事实描述要使人信服,则应当做到言之有据;若“故事”要讲得令人印象深刻,则应当注重事实细节的刻画。以本案的一段事实为例,如果换做是我描述“被告人杨建伟正在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这一事实,我大概率只会说明“据现有证据显示,彭某等人用洋镐把殴打杨建伟的头部,脚踢其腹部等身体要害部位,杨建伟的生命正面临紧迫的危险。”(第312页)但事实上若要使得法官就此事实进行认定,如前文所述,一方面应当做到“言之有据”,精确且全面地提供能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例如精确到某一帧的监控视频、精确到某一页的询问笔录等;另一方面要重视对细节的刻画:通过强调短短10秒内彭某所持洋镐把的折断,用以证明其殴打力度之大;通过对杨建伟倒地后面部表情痛苦、倒地后双手紧抱头部、倒地次数之频繁等描述,用以证明其生命正在面临紧迫危险,放大对被告有利的细节,帮助法官增强“画面感”,进而对强化其对律师所描述事实的印象。
法律分析是法律文书的核心。
首先,法律文书上应当列明具体法条。有法可依是法官采纳辩护意见的关键,因此辩护人每一观点的表达,都应当精确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兼顾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中央法律规定及各部委、地方法律规范。
其次,法律分析不仅是分析事实与法条的联系,也包含着对制度背后法理的剖析。正因为正当防卫制度背后蕴含的是对民众在紧急情况下勇于对抗不法侵害,积极捍卫自身、他人、社会权利的行为的鼓励,因此,本案法官应当以无罪判决来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此外,善用刑事政策促进审判朝着辩护人期待的方向发展。本案中辩护人以时下中央大力推动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政策,推动庭审公开,加强了媒体、民众对本案审理活动的监督效果。
最后,通过类案分析助力辩护。在“摸狗案”审理当下,正值“于欢案”被各大媒体及法律人士热议,辩护人通过作类案比对,进一步强调被告人杨建平事发时所面临的情境更具紧迫性,其制止暴徒的行为更具正当性,使得本案的辩护意见更具说服力。
用“接地气”的语言唤醒法律文书的“灵魂”。
此前我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训练时,多注重“法律”的准确、规范、精炼,而忽视了“文书”传情达意的功能。倘若仅有干巴巴、硬邦邦的分析说理,则包括法官在内的读者很难跳出冷漠旁观者的视角,从防卫者的角度设身处地对本案进行考察认定。基于此种考量,本案法律文书运用了大量反问句、感叹句以增强法律文书的语势;适当采用“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俗语来激活读者内心中对于权利、正义最朴素的情感认知;以短促的语言列举法官马秀云等司法人员惨遭杀害的遭遇,让审判者以普通人的身份感知案情,最终呼吁审判者鼓励民众见义勇为,维护民众的正当防卫权。由此可见,法律文书语言的润色也是说服审判者的有利武器。
四、一些零碎的感受
“小细节才见大律师”。无论是对近百份证据的逐一分析,不断“挖掘”细节,还是利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小法条”对单份鉴定意见刨根问底,审视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不断“质问细节”,亦或是对案件事实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进行细致刻画,不断“放大”细节等等,都让我感受到刑事辩护工作的高度细致与严谨。
充分调动多方资源,集中力量完成辩护。本案中,辩护人通过联动本案其他被告人,并在庭内外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打出辩护的“组合拳”。具体而言包括:开展网络投票征求民意,充分展现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联系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合理利用舆论监督推进司法公正;邀请专家辅助人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寻求学界对本案正当防卫认定的支持;铺天盖地提交各种申请书等。上述种种举措,使我对辩护的途径有了更加开阔的认识。
为权利而斗争。为实现司法公正,刑辩律师不仅要敢于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权利而斗争,也要敢于为律师自身的权利而斗争。阅读“摸狗案”卷宗时不难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之处,严重者甚至在法庭上“暗传字条”,其对于程序公正的漠视已严重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本案辩护人面对此种情形,积极提交申请书,要求公开字条信息,以维护被告人和律师自身的权益。我不禁反思:当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我又是否有勇气和公权力机关对抗呢?
“应是什么”与“是什么”同等重要。律师的价值绝不仅仅停留于对既有规则的捍卫,也需要为未来制度的构建发出自己的声音。本案律师在激活沉睡的正当防卫制度外,也为《民法典》自助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意见。在个案处理之余提出对于社会制度的构想,在保护单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捍卫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由此,法律人作为社会“建设者”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彰显。
坚定法治信仰。法律技能终究只是形而下的工具,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以形而上的法治精神指引形而下的法律技能的运用。刑事辩护的道路无疑是艰辛的,面对着数十小时的监控视频,面对着如山般的证据材料,面对着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一次又一次被法院驳回,究竟是什么在支撑着刑辩律师奔走呼唤,坚定发出“正当防卫无罪”的声音?我想除了过硬的法律技能作为支撑外,更离不开律师个人对于法律职业的热忱、对于法治正义的坚定信念。
作为一名未来的法律人,愿自己在磨炼法律技能的同时,能够坚定自己的法治理想,始终抱持着一颗仁爱之心,保有对法律的热忱,为中国的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邱子珈同学读武汉“摸狗”命案案件材料有感
作者:邱子珈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武汉“摸狗”命案——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向学校、读者公开后收到读者许多反馈信息,与我们产生共鸣。我们将部分读者读后感悟、笔记、意见陆续发表,共享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