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赌神》、《赌圣》、《赌侠》是我们大陆最早接触到的有关赌博类的电影,电影里面的赌场给我们的感觉永远是那么高档、豪华:富丽堂皇的邮轮、酒店,婀娜多姿的美女荷官,帅如周润发、刘德华一样的赌客……。

《赌神》、《赌圣》、《赌侠》是我们大陆最早接触到的有关赌博类的电影,电影里面的赌场给我们的感觉永远是那么高档、豪华:富丽堂皇的邮轮、酒店,婀娜多姿的美女荷官,帅如周润发、刘德华一样的赌客……。但其实这样的赌场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很遥远,一般只存在于澳门、拉斯维加斯等专门的“赌城”,而《刑法》中开设赌场罪界定的赌场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牌馆、私人民宅、老虎机、甚至是微信群、网络游戏等,在这些地方从事有关赌博的行为,其发起人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先来看看有关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条
上面只是罗列了一些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效力的法律法规,还有各省份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没有罗列,可见国家对开设赌场这种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之严!笔者在认真阅读理解上述法律,查阅相关判例的前提下, 总结出以下这些生活中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行为:
线上开设赌场的行为
1、微信抢红包构成犯罪:被告人陈某贞、陈某坤、林某勤、陈某玉、陈某强、林某兴、许某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邀请不特定人员入群,通过微信抢红包方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贞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某坤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
2、利用网络游戏的随机性事件邀请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袁亮等人利用网络游戏“梦幻西游”中“八卦炼丹炉”随机转卦位的功能,在互联网上通过袁亮等人控制的QQ聊天群传输炼丹炉转动的视频,设定“猜数字,押大小”的赌博方式,接收投注,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李某于2015年5月份加入袁亮等人控制的QQ聊天群,并参与下注赌博。仅参赌人员李某一人于2015年7月4日至2016年1月26日间,就向袁亮等人用于接收赌资的银行账户内汇入赌资共计人民币一百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亮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利用袁亮等人控制的QQ聊天群,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道具,接受参赌人投注的行为,与在实体场所开设赌场及在互联网上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的行为并无实质性差异,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被告人袁亮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应予惩处。
3、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苏某某在“CC彩球网”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担任代理期间,接受游戏玩家投注共计大约500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4、购买赌博网站吸引不特定人员赌博进行获利:被告人詹某某花费33万元人民币购买一款名为“乐棋电玩城”的网络赌博平台以及一个麻将类的网络赌博平台,吸引不特定人员到该软件注册账户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线下开设赌场的行为
1、将赌博机冒充游戏机进行营业:2017年3月,张某在龙岩市永定区某动漫城内摆放“翡翠明珠”赌博机一台、“八鲨皇朝”赌博机一台、“五星宏辉”老虎机一台、“狼神”老虎机两台供不特定的人赌博,并以每月2000元聘请游某为该店管理员。2018年2月,游某及店内的2名参赌人员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将上述游戏机、相关赌资及账本等予以扣押。经鉴定,查获的游戏机均具有押分、退分等赌博功能,均认定为赌博机。2018年3月12日,张某主动投案。法院认为:张某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共17台,并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张某自首及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情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组织开设赌场按比例分成的股东: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先后在多地开设赌场,并每日召集四、五十人到赌场参与牌九赌博,每日赌资达三、四十万。林某甲系赌场股东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0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3、参与赌场开庄且有赌场利润分成的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在赌场开庄时按一成的比例参与赌场股东分成,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4、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的房东:被告人林某某经事先预谋将自己位于闽侯祥谦镇的住宅一楼作为赌博场所,供赌博人员使用,并从中获利,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5、在赌场内负责抽水、望风、接送赌客等帮忙人员: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场收取抽水钱并接送赌客,被告人林某某在赌场周围或关键路口负责望风,两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讨论:关于组织大陆人员去澳门等地赌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笔者认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赌场经纪人,具体是指在为境外赌场服务,专门拉赌客到赌场内参与赌博,并给赌客提供赌博筹码并与赌客进行赌资结算进而通过靠“洗码费”和“抽水”赚钱的人。该类人有时也会被称为“叠码仔”或“迭码仔”。赌场经纪人作为赌场扩大客源的重要手段,在开设赌场合法化的国家并无过错,但是针对我国而言,我国对于该种行为是区分情况进行规制的,按照200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规定,只要赌场经纪人组织/招揽了10人以上中国人赴境外赌场赌博则会被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在实务中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刑终259号《刑事裁定书》为例,上诉人陈某在2013年左右即在缅甸小勐拉地区担任境外赌场的经纪人“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并为张某丁、车某、明某等人提供赌博筹码累计200多万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赌博罪”。
娱乐与赌博只在一线之隔,稍不流程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切勿因为占小便宜而误入歧途。因为开设赌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该立即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
“ 小赌怡情,大赌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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