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越来越多,人们上班、生活都离不开电梯,一定程度上,电梯成为现代生活的必需品.但随之而来的电梯安全问题就倍受关注。电梯作为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维修、保养有着严格的要求。物业公司也往往会把电梯委托给专业电梯公司维保,但一般电梯公司也只是每月做 2—3次的电梯维保(特殊除外),而日常安全管理主要还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那么,现实生活中,当小区停电,住户被关电梯时,物业是否该承担责任?
案件名称
王功凤与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秭归县人民法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98号
案情简介
王功凤的儿子系“金色阳光小区”业主,王功凤长期随其子居住在“金色阳光小区”B-801室,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金色阳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2013年11月8日下午,爱洁物业公司在“金色阳光小区”张贴告示,其内容为:接秭归县电力公司通知,11月9日6时金色阳光小区停电,请各位住户作好准备。
2013年11月9日上午7时左右,王功凤见电梯尚在运行,便乘坐电梯外出,当王功凤进入电梯后尚未运行时遭遇电梯突然停电,导致原告被关在电梯的轿厢内约10多分钟的时间,后经王功凤的丈夫发现后,喊物业公司来人开电梯门,经物业公司的保安、王功凤的丈夫和王功凤的儿子共同努力,才将电梯门打开。
王功凤从电梯出来后感觉头昏、心慌,便找爱洁物业公司讨要说法,爱洁物业公司认为王功凤损坏了电梯设施便拨打110报警,经茅坪派出所出警处理后,王功凤到秭归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中医诊断为:眩晕(痰湿中阻)心悸,水饮凌心;西医诊断为: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冠心病?。王功凤在秭归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7天,开支医疗费1727.71元(含统筹支付的1207.25元在内)。
2014年9月王功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爱洁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王功凤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3197.71元(其中医疗费1721.71元、护理费700元、误工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
法院查明,王功凤所在的“金色阳光小区”内安装有备用发电机。
法院认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被告在接到电力公司停电通知后,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电梯停电关人,导致原告被关电梯受伤,被告应承担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确认如下
医疗费1787.71元,扣除统筹支付的1207.25元外,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580.46元;
原告住院治疗7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7天=210元;
护理费71.25元/天×7天=498.75元;
误工损失64.91元/天×7天=454.37元。
以上经济损失合计1743.5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经法院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裁判结果
限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功凤伤后的经济损失174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71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小区停电,住户被关电梯,物业是否该承担责任?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高楼越来越多,人们上班、生活都离不开电梯,一定程度上,电梯成为现代生活的必需品.但随之而来的电梯安全问题就倍受关注。电梯作为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维修、保养有着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