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借(2016)粤7101行初798号案例,对我国现阶段邮件的分类与定义作了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获取信息方式之一的“普通邮件”进行了解释,从而对政府机关以“特快专递”到付的形式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探究。那么,本篇文章承接上文,将继续对本案进行分析。这一篇文章我们来谈一谈“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到底能不能收费?”
首先,根据本案例被告的答辩,其称“在原告未提出减免申请的情况下无替原告承担邮寄费用的义务”,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但是,适用上述规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所以要判定本案例是否能适用上述规定,就先要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进行判断。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该局查处各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企业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假冒伪劣商品名称、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信息”的一大特点就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及获取的信息,因此应当是已经存在,不需要加工、整理的信息。
结合本案,原告申请的“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信息依法应当属于被告主动公开的范畴,故被告答辩的上述理由实属“打偏了”。对于申请人申请依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并且已经在某时某处进行了主动公开,申请人可以自行通过某种渠道自行查询。同时,由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事件跨度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这样的信息是需要行政机关再进行相关的加工整理。因此退一步讲,就算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但鉴于行政机关还需要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加工,亦可依此决定不予公开。
因此,被告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来答辩本案例,明显是不适当的,其以“到付”的形式邮寄相关答复内容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此,本案中被告让原告承担邮寄费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注意,由于本案例发生的时间以及解析相关内容的原因,笔者以上述规定解析本案。但根据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全部停征。因此,大家在今后的实务中要注意这一点的变化。
“酒过二巡”,最后一“巡”我们从法官判决的角度总结下此案。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不需要缴纳邮寄费?
作者:SHINE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借(2016)粤7101行初798号 案例,对我国现阶段邮件的分类与定义作了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获取信息方式之一的“普通邮件”进行了解释,从而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