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嘉君。
今天要跟大家讨论一种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例外情形——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个人隐私应如何认定?
小嘉君最近收到了一些信息公开申请,比如要求获取某公务员的工资信息、廉租房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个人印章信息等等。小嘉君粗略一看,觉得都与个人隐私息息相关啊,应该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但小嘉君在拟定告知书时却含糊了,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定义的“商业秘密”不同的是,“个人隐私”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那行政机关主应以什么为标准判断一个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呢?
小嘉君怀着忐忑的心情,进行了一番学习,发现一个案例能帮我解决一部分困惑。
二、事情是这样的
吴某向区国税局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某公司的税务变更申请表”。区国税局审查后认为该信息涉及某公司法人的个人印鉴信息,故向某公司发出书面征询函,后因某公司不同意公开,区国税局向吴某作出答复,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
吴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区国税局作出的答复。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那法院是如何考虑呢
先给大家剧透一下——国税局败诉了……
法院认为,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向公众公开的、不愿公众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而个人印鉴作为个人进行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形式,同签名一样,通过出示发挥其基础作用,具有对外性,不符合个人隐私不向公众所公开、不愿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最终法院决定撤销区国税局的答复。
四、拓展学习
看完这个案例,小嘉君对在信息公开中如何判断个人隐私有了更具体的认识,但还存在一些疑惑:上述案件仅对“个人印鉴”的性质进行了解读,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个人隐私,哪些不属于个人隐私呢?
因为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不胜枚举,在这里小嘉君先跟大家分享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形:
刘某向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某项目涉及的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县政府以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刘某不服,提起诉讼。
最高院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的分户补偿情况的信息,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应认定不属于不应公开的范畴,最终决定撤销县政府的答复。
注:(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
五、小嘉君为您总结
经过一番学习,小嘉君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的认定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呢!
最后,小嘉君通过列举法,给大家送上重点总结一份:
- 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向公众公开的、不愿公众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个人的通讯信息(住址、电话号码、邮箱等)、社会信息(家庭婚姻状况,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及工作履历、奖惩记录、身份证和机动车号码等信息,均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 通过出示发挥其基础作用,具有对外性的信息,如个人印鉴,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 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分户补偿情况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但不属于不应公开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