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底上映的电影《涉过愤怒的海》改编自老晃同名小说,老金为供女儿金丽娜在日本留学而终日捕鱼,一次出海过程中得知女儿身中17刀离奇身亡的死讯,最大嫌疑人指向她在日留学期间结识的男友李苗苗。愤怒的老金踏上跨海寻仇之路,李苗苗却在母亲景岚的庇护下不断潜逃……一个意图为女报仇的父亲,一个力图保护儿子的母亲,展开了一场追逃拉锯战。
本片中,无论是疯狂复仇的老金、偏执极端的李苗苗,还是助子逃脱的景岚,他们的行为都涉及了人们关心的法律问题:老金持刀私闯民宅并与屋主发生激烈打斗,可能涉嫌什么罪名?女友挥刀自残,李苗苗“见死不救”,是否应当负法律责任?景岚助子逃跑,可能涉嫌什么罪名?李烈在前妻车上安装追踪器,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由于片中角色把违法犯罪的事几乎干了个遍,有网友戏称该片是“涉过癫狂的海”、“一群疯子,全剧凑不出半个正常人”。从法律人角度来看,因为老金、李苗苗、景岚等人物犯罪行为的典型性,《涉过愤怒的海》是一部绝佳的法律分析素材。接下来,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详细分析解读李苗苗的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
9岁时,因奶奶病危,父母无法如约带李苗苗去日本玩,李苗苗大闹病房撞掉了奶奶的氧气管,导致奶奶死亡。
问:李苗苗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对于撞掉奶奶氧气管的行为,若李苗苗存在杀死奶奶的主观故意,如认为“要是奶奶死了,爸爸就能带我去日本玩了”,并积极实施杀害奶奶的行为,则李苗苗涉嫌故意杀人罪;若李苗苗是因为去不成日本而心存不满,大闹病房,奔跑冲撞中不小心撞掉了奶奶的氧气管,导致奶奶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二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电影中,由于李苗苗实施“撞掉氧气管”的行为时年龄为九岁,因此无论李苗苗涉嫌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即便如此,李苗苗涉嫌犯罪,应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若李苗苗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多次恶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倾向,则有必要依法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电影中,尽管是李苗苗的原因导致了奶奶死亡,但事件发生后,李苗苗父母丝毫没有责怪他,也没有对他进行教育或惩罚。不得不说,家长的溺爱与失职是导致李苗苗长大后变得更加残忍的主要原因,为李苗苗日后变本加厉地伤害他人埋下了“恶”的种子。
案例二
小时候,李苗苗和3岁的妹妹一起玩蹦床时导致妹妹从高处跌落,瘫痪截肢;长大后,李苗苗给妹妹邮寄了一个会喷射腐蚀性液体的吓人玩具,导致妹妹毁容、重伤。
问:李苗苗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对于李苗苗玩蹦床导致妹妹瘫痪的行为,若李苗苗存在伤害妹妹的主观故意,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的认定,李苗苗的妹妹下肢瘫痪,做了截肢手术,平时只能依靠轮椅活动,很有可能已经达到重伤的标准。结合《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若李苗苗实施该行为时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李苗苗是过失导致妹妹受伤瘫痪的,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结合《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若李苗苗实施该行为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则需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李苗苗给妹妹邮寄会喷射腐蚀性液体的吓人玩具的行为,从电影情节可以看出李苗苗是故意为之,并造成妹妹毁容和重伤的严重后果,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该行为发生时,李苗苗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在热恋中,李苗苗对金丽娜说:“嫉妒是衡量爱的唯一标准。我嫉妒你的鞋子,因为它们把你从我身边带走。”随后,李苗苗将金丽娜的鞋子从高空抛下。
问:李苗苗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李苗苗的行为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二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若李苗苗存在多次从高空抛掷鞋子等物品,每次抛掷的物品数量较大,造成楼下行人受伤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则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即使不构成犯罪,若其行为导致行人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四
在李苗苗与金丽娜确定恋爱关系前,金丽娜与李苗苗的室友关系暧昧,李苗苗心生嫉妒,看到室友正在烧水煮泡面,就趁室友不注意,把他的宠物龟放进泡面里炖煮,看着不知情的室友吃下泡面后,幸灾乐祸地出言嘲讽。
问:李苗苗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李苗苗未经室友同意,将其饲养的宠物龟杀死煮熟的行为,若宠物龟的价值超过5000元,则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宠物龟身上携带细菌、病毒,导致室友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反应,造成身体损伤,则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现实中,存在部分品种稀有或繁育难度高的宠物龟的市场价超过5000元的情况。对于部分养宠人来说,宠物是像家人朋友一样的存在,对他们有着重要意义。李苗苗不仅杀死了室友的宠物龟,还用它煮泡面骗室友吃了下去,从手段来看也比较恶劣。因此,若李苗苗室友的宠物龟价值超过5000元,或者其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李苗苗有可能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立案追诉。
李苗苗是中国人,但他的以上行为发生在日本。《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最高刑的判断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所应适用的相应法定刑档次的最高刑判断。结合以上情节,若李苗苗构成犯罪,其最有可能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可以不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即使李苗苗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杀死室友宠物龟的行为亦对室友造成了财产损失,室友可根据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养殖龟类尤其是幼龟,即使自身无毒,也极易成为病菌的携带者,通过接触将病菌传播给人类。若李苗苗使室友误食宠物龟的行为造成室友的身体损伤,亦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五
李苗苗带着金丽娜和之前认识的几个日本朋友一起玩cosplay,朋友伊阪君想要调戏金丽娜,被李苗苗制止了,但李苗苗因此怀恨在心。有一次,他故意点燃了伊阪君的假发,导致伊阪君被烧成了大火球。
问:李苗苗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电影中,李苗苗故意点燃伊阪君的假发,导致伊阪君的头部及上半身起火,可能造成严重烧伤、面部毁容的后果,若不是另一位朋友及时帮忙灭火,伊阪君甚至有可能被李苗苗烧死。由于电影情节中没有提及伊阪君的受伤情况,无法确定其是否构成重伤,亦无法准确判断李苗苗实施放火行为时的心态,因此,本文仅从理论角度分析其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若李苗苗主观上是想要伤害朋友,则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若李苗苗主观上是想要烧死朋友,则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也许有读者感到疑惑:为什么李苗苗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放火罪的内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该部分的罪名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间是竞合的关系。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伤害或者杀害特定的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重罪论处。
因此,李苗苗在化妆间以放火为手段故意伤害或杀害伊阪君,其行为作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没有引发火灾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其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非放火罪。
案例六
李苗苗知道金丽娜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后勃然大怒,他认为金丽娜背叛了他,对金丽娜进行了殴打。金丽娜为了证明自己是为了帮李苗苗和朋友和好被轮奸的,激动之下将刀捅入自己腹部。李苗苗被吓到了,他没有报警或施救,而是直接逃走了。最终,金丽娜被发现身中17刀死在壁橱中。
问:李苗苗“见死不救”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作为同居男友,他是否应当对金丽娜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他是否对自残受伤的金丽娜有法定救助义务?
金丽娜自残事件发生前,因为李苗苗的日本朋友伊阪君调戏金丽娜,李苗苗故意点燃了伊阪君的假发,导致伊阪君被烧成了大火球,李苗苗和朋友们因此而决裂。金丽娜想修复李苗苗和朋友们的关系,便多次打电话联系对方。在金丽娜的努力之下,李苗苗的朋友五十岚终于同意接听电话,说要拍石井织姬的cosplay写真,同时也提出“会很暴露”。
尽管心存疑虑,为了帮李苗苗和朋友和好,金丽娜还是答应了拍摄写真的要求,并独自前去找李苗苗的几个朋友。随后,金丽娜遭到了五十岚等人的轮奸并被拍摄录像,他们将录像发给了李苗苗,李苗苗因此勃然大怒,认为金丽娜喜欢和人胡搞,于是才发生了金丽娜挥刀自残,李苗苗慌忙逃跑的事件。
首先,关于李苗苗是否应对金丽娜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从电影内容来看,金丽娜去日本留学时的年龄约为17岁,自残事件发生前,李苗苗因其与多人发生性关系而勃然大怒,将其推倒在床上,大声质问:“你不就喜欢被干吗?”并撕扯金丽娜的衣服,疑似想与其发生性行为。金丽娜一边反抗一边解释:“不是你想的那样,苗苗,我是想去帮你,你不要这样。”李苗苗对其采取了揪头发、拍打后脑的行为,随后金丽娜拿出了一把刀,李苗苗吓得后退了几步,下一秒,金丽娜用力将刀捅入自己腹部,并问道:“这样可以相信吗?可以吗?”李苗苗见此情景,吓得夺门而逃。
在金丽娜将刀捅入自己身体时,她虽然情绪激动,但仍处于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清醒状态。李苗苗认为金丽娜背叛了他,殴打她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发泄不满,是想惩罚和教训金丽娜,其随后出现的撕扯金丽娜衣物的行为,疑似想要与其发生性行为,但也不排除强制猥亵或侮辱的可能性。若金丽娜想要阻止李苗苗的以上行为,当她拿出刀子时,李苗苗就已经停止所有行动,她已经实现了阻止李苗苗进一步伤害自己的目的。即使李苗苗选择继续行动,金丽娜也可以利用手中的刀具进行正当防卫,但她没有选择这么做,而是选择挥刀自残。她自残的目的不是为了恐吓和震慑李苗苗,而是为了向李苗苗证明自己的真心,证明自己是被诱骗轮奸的,是为了帮李苗苗和朋友和好。
尸检结果显示,金丽娜身上有17处刀伤,集中于腰腹部,从刀口的位置、刺入的角度和受力来看,持刀的人是她自己,她全身没有致命伤,系因失血过多导致死亡。案发现场虽然留下很多李苗苗的血脚印,但凶器上没有他的指纹。因此,金丽娜身上的17处刀伤均与李苗苗无关。
当金丽娜捅了自己第一刀之后,李苗苗就已经吓得逃跑了,想要通过自残来让李苗苗相信自己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根据常识判断,金丽娜此时完全可以停止自残,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求救。然而,在李苗苗离开后,她选择继续自残,又向自己捅了十几刀,并选择躲进壁橱中等待死亡到来。金丽娜之所以会这么做,很有可能是因为当她看到李苗苗抛下自己逃跑时,就已经彻底绝望了,于是想要通过一刀一刀自残的方式放任自己生命的流逝。
由于金丽娜的自残行为是其主动实施的,李苗苗并未帮助、教唆、恐吓、欺诈、诱骗金丽娜实施自残的行为,主观上既没有杀人、伤害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伤害的犯罪行为,因此,李苗苗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无需对金丽娜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李苗苗是否对自残受伤的金丽娜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法定救助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定的或者职务规定的义务,如洪灾发生时,军人、警察对民众的救助义务;
(2)特殊关系导致的义务,主要指家庭关系带来的义务,如家长对落水的孩子负有救助义务。
(3)先前行为造成的义务,如将朋友强行带至危险海域游泳、驾车将路人撞伤所应负的救助义务等。
李苗苗和金丽娜之间的关系为同居情侣关系。一般而言,情侣关系不受法律调整,情侣之间没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而同居情侣关系比一般的情侣关系要复杂一些,同居双方基于自愿而共同居住、生活,应相互关心、照顾。同时,法律强调公平原则。如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尽到相关义务,造成对方身体受到损害,若损害结果都由受害方独自承担,明显有失公平。
从电影情节来看,金丽娜在自残前,李苗苗与其有过激烈的争执、拉扯,李苗苗的先行行为是诱发金丽娜自残的导火索。因此,面对自残受伤的金丽娜,李苗苗至少应当报警、拨打急救电话或找人帮忙救助,但他没有这么做,而是直接拎着自己的行李逃跑了。某种程度上,李苗苗对金丽娜自残身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李苗苗有可能因为其作为同居男友的特殊身份及与金丽娜发生激烈争吵、拉扯的先行行为,而对金丽娜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女友自残或自杀身亡,同居男友因未尽法定救助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出于公平原则,若金丽娜的家属要求李苗苗进行适当赔偿,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李苗苗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金丽娜的自残行为是由李苗苗的长期虐待和精神控制导致的,且其行为发生时,李苗苗仍不断刺激和伤害金丽娜,导致其自残和死亡,则李苗苗有可能涉嫌虐待罪。
以北大女生包丽(化名)自杀事件为例,包丽和牟林翰于2017年在北京大学学生会工作时相识,2018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但在交往中,牟林翰发现包丽不是处女,便以此为借口不断贬低、辱骂、威胁、控制包丽,甚至要求她拍裸照、怀孕后流产、做绝育手术等。包丽在牟林翰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精神控制下,逐渐失去了自我,对牟林翰产生了依赖和恐惧。
2019年10月9日,包丽在一家宾馆内服药自杀,被牟林翰送医后被宣布脑死亡。2020年4月11日,包丽在医院去世。2020年6月10日,牟林翰被警方逮捕,涉嫌虐待罪。2023年6月15日,牟林翰被以虐待罪判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
在包丽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牟林翰构成虐待罪的主要理由是: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辱骂的内容、频次、时长、持续性和造成的后果来看,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牟林翰的行为制造了被害人自杀的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与被害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电影中,无明显证据表明李苗苗对金丽娜实施了长期辱骂、虐待、精神控制的行为,从剧情中呈现的李苗苗对金丽娜的2次殴打行为来看,亦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李苗苗不构成虐待罪。
金丽娜临死前一直躲在壁橱中,用手指沾着自己身上的血画太阳,在离开世界的前一刻,她还在黑暗中向往光明,但她再也等不到一个爱她的人如阳光般走进她的生命。在这场彻头彻尾的悲剧中,没有刑事犯罪的凶手,但不幸的原生家庭、畸形的爱情……何尝不是导致金丽娜死亡的凶手?悲剧背后,值得深思。
《涉过愤怒的海》法律分析之李苗苗篇:女友自残身亡,同居男友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作者:庞雅迪 梁晓燕来源:万益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底上映的电影《涉过愤怒的海》改编自老晃同名小说,老金为供女儿金丽娜在日本留学而终日捕鱼,一次出海过程中得知女儿身中17刀离奇身亡的死讯,最大嫌疑人指向她在日留学期间结识的男友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