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接连接到不少这样的咨询:房东与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房东将房屋交给中介公司托管,由中介公司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租金给房东。期限通常是一年、二年或者更长时间,而房东通常还会免1-2个月租金给中介公司。这本质上是一种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房东是出租人,中介公司是承租人。
很显然,中介公司承租房屋后,并不是用于自住,而是再次出租,赚取差价。所以,中介公司一般都会在合同中写明,房东允许中介公司转租房屋。在转租合同法律关系中,中介是出租人,房客是承租人(为了与前一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中介公司相区别,房客可称为次承租人)。
一般情况下,市场行情较好时,房屋很快就能租出去,故中介公司持有待租房屋的空窗期不会太长,中介公司的利润一般都能得到保障,生存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今年由于疫情影响,或者还有其他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市场比较冷清。很多承揽待租房屋的中介公司接连出现暴雷,引起连锁反应。
在我接到的众多咨询案件中,基本上是这样一种情况:房东与中介签订一年或者二年期限的托管合同,租金按月或者按季度支付。中介与房客签订相同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但租金却是一次性支付(有的房客无力一次性支付,还申请了贷款。这就另外形成了房客与银行等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了)。
如果中介公司继续经营下去,那它至少可以提前获得一笔资金,形成一个资金池,中介公司可能会挪作他用,经营风险由此产生。如果中介公司手中的待租房屋迟迟租不出去,就会形成较长时间的空窗期,经营成本增加,经营风险也会产生。如果中介公司见利忘义,看见资金池中的资金已经不少了,于是卷款跑路,那么房东的风险则由此产生。
为什么说这是房东的风险而不是房客的风险呢?因为房客从中介公司承租房屋时,已经知道这不是中介公司的房屋,而是中介公司转租的房屋。不管是房东与中介之间的托管合同,还是中介与房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05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民法典》第717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言外之意,只要承租人(即中介公司)与次承租人(即房客)之间的转租期限没有超过托管合同中承租人(即中介公司)的剩余租赁期限,那么转租期限对出租人(即房东)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房东无权将房客赶出去,房东没有收到房租的损失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也不能要求房客赔偿。当然,因为找不到中介公司,如果房东与房客协商一人承担一半的损失,而房客又愿意承担的话,自然是可以的;如果房客不愿意承担,也是不能强迫的。
我还了解到,有的律师接到过房东的咨询:认为房东与房客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房东当然可以将房客赶出去。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还有的律师明知房东不能将房客赶出去,却建议房东换门锁,让房客来找房东协商,化被动为主动,最后可能让房东达成了愿望,或者减少了损失。在房东看来,这种律师可能是天使;在房客看来,这种律师可能就是魔鬼。但是,我有一个疑问,如果面对房客的咨询,这种律师又会如何解答呢?
我既接到过房东的咨询,也遇到过房客的咨询。基于前述案例,我的回答始终是,房东无权将房客赶出去;如果房客不愿意,也不用分担房东的损失;如果房东强行将房客赶出去,房客可以报警,甚至向法院起诉;房客如果不想产生损失,就必须牢牢占有承租的房屋,不能主动搬出去,直到租赁期满。
那么,房东收不到房租的损失怎么办呢?只能向法院起诉,尽力减少损失;或者报警,如果中介公司属于恶意卷款跑路,也许报警的人多了,或可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而我要提醒广大房东注意的是:托管房屋已经越来越不靠谱了,要注意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市场,也可能来自道德;即使要托管,则一定要求中介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有房租。而对房客来说,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查看中介手中的托管合同,看中介是否有转租的权限,还要特别注意托管期限,必要时可要求留存一份托管合同复印件。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说房东错了。这类案件中,错的都是中介。如果中介按时支付房租给房东,那么房东与房客之间就不会发生什么纠纷了。
房东与房客杠上了,中介也许在偷笑
作者:胡奎来源:丰国律师

最近一段时间,接连接到不少这样的咨询:房东与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房东将房屋交给中介公司托管,由中介公司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租金给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