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要件审判九步法|第八步:事实认定》,我们从证据的证明力初探、证明力规范的法律规制、证明力判断标准的实务应用、民事诉讼三大证明标准以及证据证明力对举证的要求五个角度进行了解读。
本文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从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的具体要求,实例应用,庭后调解工作的开展及代理意见的撰写与递交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
法官在举证质证结束,完成事实认定后,来到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最后一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即法官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被告主张所对应的基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比对、归入,并根据归入的结果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该法律条文的裁判。
上述过程中,虽然庭审已经结束,但律师的工作并未就此停止,仍有很大作为空间。因此,本文在对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的具体要求、实例应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从实务角度出发,就庭后调解工作的开展及代理意见的撰写与递交给出实务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01、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的具体要求
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中的“归入”,又称涵摄,是指将案件事实和分析出来的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应,将案件事实归类为规范构成要件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的过程。站在原告角度上,完成归入有三点要求:
一是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举证质证并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
二是案件事实归入后,必须使得所有规范构成要件事实都能得到满足,不能有所遗漏。
三是被告的抗辩不成立。也就是说,被告抗辩不成立,才能适用法律基础规范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同样地,抗辩权同样也需要进行法律归入,其归入方法与请求权一致。
因此,适用请求权基础规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同时满足请求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得到全部满足,以及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02、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的实例应用
对于上述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的整体逻辑,举例示之如下:
原告以其婚前房屋被其妻子擅自出卖给被告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被告归还房屋,被告则主张其并不知晓原告之妻无权处分的事实,其通过中介,以市场价300万元购买了该房屋,并且原告之妻在交易时出具了原告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结婚证和身份证件,还与“原告”一同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其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原告无权要求归还。
显然,这是一个涉及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就是说,作为受让人的被告主张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被告在受让该房屋时是善意,也就是站在一般理性人角度来看,被告在交易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其并不知晓原告之妻系无权处分。
二是被告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不存在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不合理情形。
三是被告和原告之妻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履行了法定公示义务。
对于要件一,原告认为授权委托书上的字迹系妻子伪造,与被告办理过户登记的男子也并非其本人。但被告则主张原告之妻持有结婚证,身份证件,并且还成功办理了过户登记,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站在常人的角度,无法发现其妻子属于无权处分。
对于要件二,被告主张交易价格300万元是基本符合市场价格,原告则认为比同小区其他房屋的售卖价格稍低。
对于要件三,被告主张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原告该过户行为并非其本人作出,应当无效。那么,对于该案认定结果如下:
03、庭后调解工作的开展
很多新手律师,都会将庭审看作律师的主战场,认为签完庭审笔录的时刻,就意味着战争的基本胜利。但其实,律师的工作还是要继续。从某种意义上讲,下半场的战争才刚刚开始。
庭审结束后,庭后调解工作正式拉开帷幕。对于新手律师而言,可能经常会被委托人问,为什么开庭好好的,结束后却要劝我调解,律师是不是能力不行啊?还是说我这案子就必输?或者是律师和对方说好了?
再加上调解确实耗费心力,很多时候经过了长时间多轮拉锯战,最后一刻谈崩了,远不如等判决省时省力,所以很多律师往往不愿意去主动促成调解。但其实,在很多案件中,基于对案件结果的预判,为了促成委托人诉讼目标的实现,促成调解也是律师的取胜法门。
(一)诉讼调解的类型
诉讼调解可以分为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
庭前调解,顾名思义,是在正式开庭前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如果协商一致,法官直接制作调解笔录,记载双方的调解意见,最终根据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
庭后调解则发生在庭审结束后,法官会限定一定期限,让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并将调解方案反馈法官,法官据此根据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
(二)庭后调解的优势
庭后调解作为诉讼调解的一种,首先具备诉讼调解的各项优势:
1. 节省诉讼成本
一审庭审结束后,如果能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则会省去未来的二审乃至执行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同时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2. 便于自愿履行
与判决不同,调解是双方自愿达成,其中的妥协系公平协商后的结果,双方在心理上都更能接受,也就具备了更为自发的履行原动力。
3. 一揽子解决争议纠纷
与判决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同,调解经法院允许可以超出诉讼请求,将与本案争议具有高度关联性的事项一并纳入解决范围,有助于一揽子解决争议纠纷,使得委托人免受再次起诉应诉的诉累。
4. 重塑合作基础
对于很多商事案件,双方诉诸法院,本就是信任基础遭到一定破坏后的无奈之举。选择调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双方的合作基础进行修复,避免因为诉讼彻底关闭双方日后的合作可能。
再者,庭审结束后,各方已经经过了激烈对抗,手中的证据系数摆上台面,对于双方胜诉可能和诉讼风险已经有了更为准确的预判,此时进行调解相比于庭前,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时机。
(三)庭后调解的必要性
调解纵有千好万好,但并不是每个案子都适合调解,律师都要去主动促成调解。对于新手律师而言,在进行调解之前,要对调解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案件争议及诉讼风险
庭审结束后,双方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手里的底牌基本已悉数打出。此时,案件争议大小和己方的诉讼风险已清楚明晰。对于案件争议不大,己方胜诉可能不高的案件,积极促成调解是最优选择。
2. 双方的调解预期
如果双方对于调解结果的预期基本合理,利益需求差距不大,且均愿意作出一定的妥协让步,那么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3. 双方的合作关系
经过庭审的对抗交锋,双方关系的深浅、破裂程度、修复可能以及今后合作概率等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双方合作时间较长,产生争议情有可原,未来继续合作可能较大的案件,积极推动调解是对委托人更为有利的方案。
(四)庭后调解的思维
调解作为与判决并行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律师有着不同的思维要求,如果还是采取诉讼中的对抗思维,就容易陷入黑白、对错与公平的固有思维之中,影响调解的效果。
在庭后调解的过程中,建议培养以下三种思维:
一是调解并不比判决差。很多新手律师因为过分追求胜诉率,会习惯性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将对方“按在地上摩擦”,但也因此可能造成赢了案件,输了执行,以及委托人商业目标无法实现的后果。如果能够“放下身段”,选择调解,就可能更为稳妥地解决争议,帮助委托人更好、更快地实现诉讼目标。
二是公平的妥协。作为两造的代理律师,奉行的理念都是己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如果将这种思维带到调解中来,就可能出现双方分毫不让,争个你死我活的局面,导致调解失败。调解应该是公平的妥协,双赢而非零和才是正确的思维理念。
三是跳出法律固有思维。在判决框架下,律师往往非常注重法律的正当性,觉得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约。但如果在调解过程中,仍然固守前述法律框架,就容易在是非对错上过分纠结,从而挤压调解空间。相对正确的是,在坚持基本公平的底线基础上,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五)庭后调解的方法
1. 仔细分析案情,找准双方的利益点和痛点
一直以来,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的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是对调解的误读。在较为复杂的商事案件中,如果没有对案情的充分把握,一味和稀泥甚至连委托人都无法说服,遑论和对方达成一致。
因此,要想达成调解,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剖析双方的利益诉求已经对应的风险点,才是制定调解方案的基础。
比如在合同纠纷当中,原告因被告违约,基于时间考虑,在未与被告解约的情况下,已经与第三方另行签订了合同,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未告知其未与被告解约的事实。后原告因与被告就违约金金额协商不成,诉诸法院。
在这个案件中,经过充分沟通,原告看似索要了较高金额的违约金,但其根本的利益点并不在此,实际上是想以高额违约金给被告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其主动调解,快速拿到解除合同的判决,至于违约金的多少,并不是原告的核心诉求。因此,原告的利益点就是合同快速解除,痛点就是被第三方知道在签约过程中的隐瞒行为。
2. 调整委托人不合理的调解预期
在某些案件中,委托人可能对案件结果抱有较高的期望,因此对调解结果的预期值也比较高,让其做出一定的妥协让步可能比较困难。此时,如果存在诉讼风险,执行困难或者有损于商业行动的可能,律师应当充分向委托人告知,调整其调解预期。
3. 保持多轮调解的耐心
调解本就是你来我往,多轮磋商的过程,更需要充分的耐心。第一轮调解失败,并非调解的终局结果,局势千变万化,有时候可能只差点耐心。
4. 把握调解的节奏
新手律师在刚接触调解时,比较困难的点在于调解节奏的把握。比如刚给对方调解方案,就想知道对方的反馈,不断询问,反而让对方占据了心理高位。又或者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应该第一时间拟好协议,落纸为安的时候,又掉链子,导致对方反悔,调解功败垂成。把握调解节奏,该慢的时候让子弹飞一会儿,该快的时候不留一丝回转余地,是律师需要不断进行打磨的心理功力。
5. 必要时借助法官力量
诉讼调解相比于自行和解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法官的参与,但很多时候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却往往被忽视。如果经过双方多轮协商,调解差距逐步缩小,就差临门一脚的时候,借助法官的特殊角色,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6. 做好和委托人的沟通
因调解涉及委托人部分合法权益的让渡,更应该做好与委托人的全过程沟通。比如是否同意调解,调解的心理预期,给律师的谈判权限,最终的调解方案,调解策略,以及最终签订调解协议等事项,都应该在事前向委托人披露的情况下再行动。
04 代理意见的书写和递交
如果说庭后调解是律师庭后工作的唇枪舌剑,那么代理意见就是考验律师书面表达的纸上战争。庭审结束后,对于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进一步论证,巩固己方观点,驳斥对方观点,促使法官尽可能支持我方主张,书面代理意见的书写和递交尤为重要。
(一)代理意见书写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写代理意见。对于案情简单,在庭审阶段已将代理意见充分发表的情况下,就没有另行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的必要。这种案件,法官往往在庭审结束时已经形成了裁判倾向,对于律师提交的重复意见,可能都不会翻阅。
其次,如果认为所有案件都必须书写代理意见,就容易使其沦为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而不得不刻意去做的工作,停止对案件的进一步思考,最终去简单复制答辩和庭审意见,这对于很多重要、疑难案件而言,几乎是致命的。
故而,对于那些争议比较大,又因为庭审时间紧张,己方代理意见未能充分发表,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仍有较大讨论空间的案件,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才具有较大的必要性。
(二)代理意见和答辩状区别
对于新手律师而言,代理意见很容易沦为答辩状的复制和扩充。但实际上,答辩状和代理意见在提交时间、定义、功能和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1. 定义不同
答辩状,所谓答,是指应答,也就是对原告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进行回应;辩是辩解,也就是对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之处进行澄清与解释。也就是说,答辩状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事实。
代理意见,由代理律师书写,表达的是律师对于案件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的综合性意见。
2. 提交的时间不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而代理意见一般是在庭审结束后,根据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书写提交。
如果在答辩时就将代理意见纳入其中,一方面会过早地暴露己方的诉讼策略,另一方面到法庭辩论阶段很可能因为没有新的意见,新的观点,导致被法官说“没有新的意见就不要说了”,而只能被迫去看着对方滔滔不绝地输出,无比尴尬。
3. 书写的要求不同
因答辩状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书写,因此重在指出起诉状的事实是否与实际相符,诉求是否正确,核心目标是推倒原告的故事体系,重塑被告的故事体系,无须进行过多的说理、论证。
代理意见则是在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基础之上,运用各种推理论证方法,以充分说明己方观点的合法、合理,核心目标是让法官采纳己方观点,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
(三)代理意见的撰写思路
对于代理意见的撰写,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在下笔之前,列举出本案全部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应当是双方发生争议的,围绕事实和法律的核心争议事项,而不是全部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第二步,对争议焦点进行逻辑排列组合,确保书写的顺序符合逻辑。
第三步,固定案件中法官已经形成的固有认知,该认知可以作为论述的基础。
第四步,再次检索己方观点的法律依据,看看庭前准备的法律规范检索报告是否有所遗漏。
第五步,每个观点按照三段论的结构书写具体内容,先摆明大前提法律规范,然后列示经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最后得出结论。
(四)代理意见的撰写要求
按照上述思路在撰写代理意见的过程中,建议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明确书写目标。代理意见的终极目标是“预判决”,也就是让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能够多多采纳律师的代理观点,最好是全部采纳。基于此,在代理意见的书写逻辑、用语措辞乃至格式要求等方面就要充分考虑法官的需求。
二是分条书写,逻辑鲜明。代理意见在书写的过程中,建议就每个观点分条书写。观点内部如果有递进论证,也需要用(一)、1等标准符号标注,以使得条理突出。
三是突出重点,繁简得当。对争议焦点进行逻辑排列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其重要性,尽量将重要的争议事项靠前论述。另外,由于争议焦点的重要性有差,在书写的过程中也要尽量做到重要观点详细陈述,非重要观点简要陈述,在每个争议焦点的内部论证也是如此,避免重点部分,长篇大论。由于法官的精力有限,还应避免代理意见成为律师个人的“秀场”,应当克制自己的表达欲,可写可不写的就不要浪费笔墨了。
四是格式美化。好看的皮囊与优秀的灵魂在很多时候同样重要,一篇好的代理意见,也应该配有优美的格式。由于代理意见的终极目标就是便利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那么在格式上也应当充分考虑法官的需要。比如页眉处标清楚案号,便于法官能够准确定位到个案;比如标题和重要内容加黑加粗加下划线等方式处理,便于法官能够快速掌握核心观点;引用案例的,如果案例数量较少,可以在正文中直接引用判决部分原文,并将判决全文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将引用的部分用彩笔标注出来,如果案例较多,可以另附类案检索报告。
(五)代理意见的递交要求
代理意见书写完成后,怎么提交给法官也是一门学问。
对于案件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尽可能开完庭后及时提交代理意见,并且最好是能当面给法官提交,同时和法官就案情做进一步交流探讨。
对于案件争议较小的案件,通常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的代理观点基本陈述完毕,法官开完庭思路就已经定下来了,可能就不太会有耐心去和代理律师再去当面沟通。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邮寄方式向法官递交代理意见。邮寄时,尽量选择EMS,同时标注清楚“某某案件代理意见”。
到此,对于要件审判九步法,就已经全部解读完毕了。下篇文章,我们将对这九个步骤作整体回顾,同时就新手律师在使用要件审判九步法代理案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敬请关注!
要件审判九步法 | 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作者:吉泽伟 张可馨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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