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行使不当 抗辩无效却构成违约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很多时候合同双方义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如先履行一方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是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但行使抗辩权是有讲究的,一起看看下边案例吧。

很多时候合同双方义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如先履行一方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是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但行使抗辩权是有讲究的,一起看看下边案例吧。
01、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3,000元。后由于B公司无力开发,双方协商并经B公司推荐,2019年12月25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软件开发总价款5万元,软件的开发时间为2个月,A公司应先付25,000元作为预付款,工期完成到80%规定的交付内容,A公司进行测试,测试通过支付15,000元,软件主体程序完成,并实现所有功能,再支付尾款1万元。A公司在2019年12月24日交于C公司12,000元。此后,A公司多次向C公司询问并催促软件开发进度。在此期间,C公司一直没有向A公司索要过开发费用。因直至2020年6月C公司仍未完成软件开发,多次沟通未果,A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软件开发合同》;C公司返还A公司交付的开发费用25,000元。C公司却辩称A公司仅交付C公司12,000元,违约在先,应驳回A公司仲裁请求。
02、仲裁结果
(一)解除《软件开发合同》;
(二)驳回申请人A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03、仲裁评析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或者只履行了一部分义务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通知义务,C公司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先通知A公司继续支付剩余13,000元预付款,给A公司举证、解释、改正没有支付剩余预付款机会。但C公司一直没有向A公司提出支付剩余预付款一事,表明C公司没有以要求支付剩余预付款作为先履行抗辩的理由。直至2020年6月17日C公司尚未完成软件开发,已超过合同约定的2个月的期限。C公司没有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软件开发,因此,C公司构成违约。C公司的行为使得继续履行该《软件开发合同》对A公司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A公司请求解除《软件开发合同》予以确认。
合同约定A公司应预付25,000元预付款,尚有13,000元没有支付给C公司。本案中,A公司主张余下的13,000元应该由案外人B公司向C公司支付,该主张没有法定和合同依据,A公司在预付款方面违约。仲裁庭对解除该《软件开发合同》已经予以支持,考虑到C公司前期投入的开发成本,以及A公司在预付款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对C公司方面软件开发积极性的潜在影响,对A公司实际预付12,000元不应予以返还,C公司没有收到剩余的13,000元的预付款,因此对A公司要求返还25,000元开发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04、哈仲提示
提醒大家注意,关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遇到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有重大瑕疵,或者只履行了一部分义务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对方。如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后履行一方便不能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仍应按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