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排在第一编,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对居住权、土地经营权、担保物权等备受关注的物权法律制度加以增添和修正,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更好地保护人民财产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是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
01加工
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的物,将其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物。
02附合
附合,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
03混合
混合,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
二是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在审判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往往是围绕共有部分展开的,业主共有权时常受到侵害。
民法典在第二百八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符合业主共有权的本质,维护了业主的共同利益。充实用益物权体系,助力增进民生福祉。
三是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于《民法典》物权编的解读(上)
作者:蓝致远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