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债务人有其他债权,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生活中,收回欠款是很多人头痛的问题,人民法院往往会在执行中处置完债务人名下财产后就终结本次执行。此时,债权人可以尝试发现债务人的债权,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生活中,收回欠款是很多人头痛的问题,人民法院往往会在执行中处置完债务人名下财产后就终结本次执行。此时,债权人可以尝试发现债务人的债权,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一、概念解释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且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作出冻结债权裁定,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强制执行,即代位执行。
二、案例分析
张某诉蓝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于2018年在A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蓝某未履行债务。2021年张某查得2020年蓝某与案外人张某一起在B基层法院起诉陈某、罗某、植某三人,案件正在C中院进行二审,张某拟进行恢复执行,执行蓝某对三人的到期债权。
张某向A法院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A法院以到期债权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不予处理或冻结。同时,我方向C中院了解蓝某的到期债权情况,希望了解债权规模以及判决时间,C中院回复需由A法院发对公函件调取档案。经沟通,A法院分配执行法官处理本执恢案,需待二审判决生效后依生效判决处理本案。
A法院向三位第三人发出通知书,要求三位第三人将应支付给蓝某的款项直接支付至A法院账户,不得私自清偿。C中院判决生效后,A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后张某与三位第三人达成和解,第三人向张某支付款项后案件终本。
本案中张某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被执行人蓝某正在其他法院起诉他人,当即联系执行法院要求执行该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发函要求他人不得私自向蓝某清偿款项,保障张某债权的优先清偿。在蓝某对他人的诉讼结束后,执行法院裁定执行蓝某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张某顺利收回款项。
三、相关法条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标的异议)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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