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依不同地区风俗习惯所确定的彩礼金额也水涨船高。那么一旦婚姻缔结失败,是否意味着“人财两空”?本文我们就一起聊聊彩礼的那些事儿。
一、彩礼是如何认定的
关于彩礼的认定,有以下三个标准:
1、男女双方所在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彩礼应当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链接:《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2、财物的给付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现实生活中,男方单纯为了确定恋爱关系、维持恋爱关系或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女方的财物,不应认定属于“彩礼”的范畴。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
3、给付财物的价值
一般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被认定为彩礼,如订婚时的钻戒、男方为女方购买的“五金”等。但是男方在结婚前赠与的“过节礼”、价值较小的衣物或者饰品等,通常不认定为彩礼。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原则上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应当返还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所给付的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生活,如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女方应当返还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所给付的彩礼;
3、双方离婚时因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一定数量的彩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例外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链接: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起生活时间较短的,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通常法院会酌情判定返还一定数量的彩礼。
三、返还彩礼的主体是否包括父母
返还彩礼的主体包括父母。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缔结婚姻关系的是男女双方,但收受彩礼的一方往往是女方父母,因此,鉴于彩礼大多由父母出资或收取,将双方父母列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促使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
链接:最高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链接:《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四、不同情形下彩礼返还的比例
结语
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彩礼是一种民间礼节,表达的是对婚姻的重视和美好向往。虽然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选择离婚,但婚姻双方应妥善处理彩礼,尊重最初爱情的选择,留给彼此一份情谊!
彩礼能否返还
作者:武芳芳来源:元仁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依不同地区风俗习惯所确定的彩礼金额也水涨船高。那么一旦婚姻缔结失败,是否意味着“人财两空”?本文我们就一起聊聊彩礼的那些事儿。